基本案情:某税务检查分局工作人员林,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因工作需要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金民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金民,林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问题后,认为税务干部林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保密权。
焦点问题: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法理分析:林某作为税务检查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责任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保密,林某将自己所知道的S公司的技术秘密告知了金民,给S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害,违反了请求保密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其为自己保密的权利。
征管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征管法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具体包括:一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纳税人的银行账号及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二是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
纳税人请求保密权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依靠法律的保护。通过国家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二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税务机关要建立起内部的为纳税人保密的制度,对纳税人资料管理实行保密等级制,并建立保密档案的等级提取制度。
林某因为泄露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使S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因此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来源: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税务救济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