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稽查案例--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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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点:稽查人员对纳税人隐匿收入的情况判断准确,通过生产管理部门的电脑资料发现了其账外经营的线索,并围绕上述电子账外资料开展外围调查,查实了企业隐瞒巨额收入的违法事实,并在了解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地税法宣传,促使涉案纳税人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确保了查补税款足额入库。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下旬,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举报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涉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大量收取货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稽查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检查组查办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Y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9日,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Y公司是广东省Y服饰有限公司在A、B、C、D四省的总代理商,主营品牌服装的批发和零售。2003年至2005年5月,Y公司共缴纳增值税73万元,税负率为0.9%;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纳税申报无异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做好查前分析。检查组分析认为,如果举报属实,Y公司可能存在进销体外循环的问题,仅通过账面检查难以取得突破。因此,决定对Y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选派富有经验的检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为突击检查做好准备。

2.制定检查方案。一是成立检查组,明确分工;二是以发票协查的名义实施突击检查,迅速找到该公司财务、销售、货物发送等相关人员,依法调取财务资料。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获取账外证据

2005年6月28日上午,检查组对Y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法定代表人陈某外出考察不在本市。检查人员要求公司员工联系陈某,同时仔细查看公司办公布局,确定了公司财务室和计划销售部的办公电脑位置。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相关检查程序后,调取了公司账册资料。并从该公司出纳吴某的办公电脑中,成功查获了户名分别为陈某等3人的15个涉嫌收取货款的个人银行账号及130余家加盟商的信息资料。同时,检查人员又在计划销售部的电脑上查获了Y公司与A省加盟商2004-2005年5月的供货情况和收入明细。Y公司有电脑维护部及多名专业电脑人员,现场30多台电脑中有3台分别按地区录有Y公司在A、B、C、D四省的配发货数据资料,在检查人员查看资料并复制Y公司在A省的配发货数据资料时,Y公司员工秘密通过电脑联机删除资料,致使公司在B、C、D三省的此类资料被删除。

为进一步取得有力的原始证据,检查人员要求检查仓库,公司人员以“仓库保管员生病不在,仓库关门”为由拒绝检查,拒不提供仓库地址。由于未在该建筑楼内发现仓库,同时考虑到纳税人极不配合检查,现场气氛紧张,检查人员决定结束突击检查,离开公司,但仍要求公司员工立即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尽快与稽查局联系,接受相关调查。

2.税警携手,加大办案力度

检查人员对获取的电子资料进行还原分析,将分析结果与账内资料比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应税收入的重大偷税案件,这与案前分析相一致。为了避免企业相关人员相互交流情况影响案件查办,稽查人员对销售跟单员、财务等关键人员同时进行询问调查。通过对销售跟单员进行询问,确认了Y公司的发货资料,并将销售跟单员袁某(负责A省的供货跟单)的电脑资料经打印整理后由公司经办人签字确认,固定了有关证据。与此同时,检查组对出纳吴某及公司会计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公司日常运作的有关情况。由于大量的账外货款由出纳吴某经手,其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心理压力较大。鉴于此,检查人员采用了刚柔结合的询问方法,在郑重告知偷税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耐心说服教育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最终,吴某承认了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偷税的行为,并确认了以陈某等3人姓名为户名的15个账号是隐瞒账外收入的账号。稽查局随即向银行查询上述15个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一直回避,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为了防止纳税人走逃、转移资金,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检查。在开户银行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Y公司资金近300万元。公安人员与检查人员再次前往Y公司,仍未见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留守人员进行税法宣传,并对公司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掌握了公司全体员工的身份证及电话号码资料。鉴于公安机关配合检查以及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压力,陈某终于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3.宣讲税法,揭开税案真相

因自知偷税额巨大,陈某除承认有偷税行为外,不愿提供全部违法情况,在询问调查中避重就轻。针对此情形,检查人员认为:消除陈某的侥幸心理,突破其心理防线对本案的查办具有重要意义。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共同分析了陈某此刻的心理状态,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其家庭背景,决定刚柔并济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在询问中,检查人员明确告知其偷税行为已触犯法律,拒绝检查或做伪证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处,并适时告知其稽查局已掌握Y公司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客户货款匿报销售收入的情况,酌情出示了“销售跟单员”袁某已签字确认的部分发货证据资料。同时强调,即使其本人不承认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取得的证据也能证实Y公司巨额偷税的违法事实,要求其从家庭、个人着想,能争取主动,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办工作。在既有事实面前,在办案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谈话中,陈某表示愿意配合检查,争取税务机关从轻处罚。其承认了Y公司在2003年-2005年5月期间隐瞒应税销售收入1.7亿元,并提供了账外账存放地及仓库地址。

4.形成证据链,查证违法事实

根据陈某反映的情况,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兵分两路连夜取证。

(1)查找帐外帐。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在出纳吴某的朋友家成功查获了关键性证据——5本账外账。

(2)查找出库记录。检查人员到该公司仓库调取货物出库凭证,由于该公司对加盟商的销售原则是“先付款后发货”,且除非质量原因不予退货,如客户在发货三天后不提出异议,跟单员的配货资料及仓管的装箱单则不予以保留,因此许多发货记录在历次清理中已被销毁,检查人员仅调到该公司部分出库记录凭证。但根据陈某的询问笔录,逐渐复原了出库记录。

至此,突击检查中查获的电脑资料与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凭证、出库记录、该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得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实了Y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的全部事实。检查人员经过65小时的连续奋战,一个涉嫌隐匿应税收入1.7亿元的案件得以告破。

5.延伸税收保全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入库

为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检查人员分析了Y公司的资金状况,并利用陈某期望从轻处罚的心理,要求其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以便补缴税款。通过检查人员入情入理的说服工作,程某分三次向已冻结的公司账户转入资金共5000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一是涉案人员逃避检查,法定代表人以外出为由拒不配合检查,使检查受阻;二是涉案人员怀有侥幸心理,在询问调查中只承认部分事实或只提供部分线索,甚至否认本已确认的事实,使案件查办进度缓慢。三是账外收入涉及大量的现金交易,或者公款私存,资金和货物均为体外循环,外围调查异常困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Y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5月间,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设置账外账进行核算,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6212.61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199.49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Y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99.4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额(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0.8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221.98万元。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外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有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根据个人职责分工及其参与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个人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法定代表人、财务等关键人员进行询问时,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其家庭状况,找准切入点,刚柔并济进行说服教育,成功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承认违法事实、提供重要资料,配合稽查局快速推进了检查工作进程。

2.延伸税收保全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入库

查处涉税案件,既要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又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本案中,在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纳税人资金的基础上,检查人员通过对Y公司账外资金的跟踪调查,分析涉案人员的补缴税款能力,说服并督促其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保证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二)工作建议

1. 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现金交易监管

纳税人之所以能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客观上在于现金交易的泛滥和个人银行账户的私密性。针对此情况,建议全面实行税银联网,建立税银情报交换制度,在同名开户数量、接受汇款笔数、累计收入金额等方面制定标准,由金融部门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税银联合双管齐下打击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加大对会计人员的监管力度,及时通报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税务机关对查处的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直接参与作案的会计人员,应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由财政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进会计人员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思考题:

1.如何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如何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是否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被查企业的涉税问题?

2.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____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偷税   b、非法印制发票    c、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d、抗税 e、逃避追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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