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 本案检查人员根据企业海上成品油销售的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查前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检查预案。通过物流和资金流的调查,把握资金流检查重点;通过往来账户检查发现涉税线索,确定采用延伸检查的方法,对所有涉案账户依法进行全面检查,最终查明纳税人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的选案人员,在日常选案中发现该市B船舶油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连续两年税负为零。针对这一异常情况,稽查局决定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成品油零售和燃料油、润滑油、石化产品的批发、零售。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调取资料进行查前分析。检查人员调取了B公司日常征管资料进行分析。该公司从事海上加油业务,通过自有油轮为海上的油船、渔船提供柴油、燃料油。B公司毛利率明显偏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的批零差率是5.5%,而B公司经营的柴油、燃料油,在油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两年的账面毛利率都只有4.7%,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另外,该公司发票管理方面的情况,一是加油对象主要是油船或渔船,一般不要发票或只要普通发票,而海上加油站没有安装税控装置,B公司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从CTAIS系统和一户式系统调取的B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析显示,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异常,推断可能存在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的问题。二是B公司进项税额较多,也可能为没有真实销售业务发生的单位提供发票。
根据分析作出检查预案。一是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和货物的销售情况,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是检查企业的往来账目,逐笔核实大额往来款项,确定是否存在不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查办,抽调业务骨干分成两个小组,拟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2005年7月1日,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一组进入财务部,对账簿、发票、相关凭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户和销售收入;另一组进入销售部,主要检查购销合同、成品油的库存、销售记录以及其它客户资料。并对两个部门的电脑资料进行检查,并备份相关数据。
1.内查外调,发现B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初海上加油业务主要通过H船舶代理公司代理(以下简称H公司)。H公司因为负责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运输而拥有船舶资源,所以介绍加油业务给B公司,B公司按实际加油数量每吨油10元的标准向H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检查人员检查B公司应收账款发现,给“金山油1号”船加油时,有一部份收款是通过代理公司即H公司转款,另一部分是收取现金,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M电器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这样的发票共8份,价税合计75.98万元,涉税额11.04万元。检查人员向B公司提出疑问:为何给“金山油1号”船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M公司?B公司的解释是,“金山油1号”就是M公司的船只,所以就按照客户及代理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
为了印证B公司的说法是否属实,检查组对H公司和受票企业M公司进行调查。H公司管理正规,财务核算健全,资料保存也比较完整,检查人员了解到每次加油时,船方与供油方签订“船舶供油签收单”,上面注明加油量和加油品种,并且双方经办人需在签收单子签字盖印。从H公司提供的签收单上可以看出,“金山油1号”隶属于赣州J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与M公司无任何关系。B公司的说法不能采信。
检查人员对M公司的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销售各种电器开关,没有船只也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及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及应付账款。经调查,经办人承认此项业务为虚构,经办人是“金山油1号”的股东之一,考虑到船上加油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就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自己经营的M公司用作抵扣。
2.追查收款收据,查出企业账外收入
在发现B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B公司存在利用收款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其中一张开给“浙乐油128号”船的收款收据金额高达230多万元。检查人员怀疑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未计收入,要求B公司提供全部的收款收据,企业却推说出纳人员换过几次,以前的收款收据全部丢失了。票据上没有什么突破,检查人员转向从资金流入手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往来账目混乱,存在大量银行存款对应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为某经理),企业解释该项业务为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经理垫付的资金。检查人员沿着这个线索,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追查到银行,查询个人账户,发现共有九笔合计231.8万元的资金都是从温州L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汇入个人账户,款项用途列明“浙乐油128、138、139”的加油款。这与检查人员发现的B公司对外开具收款收据的船名正好吻合。
检查人员判断,企业基本账户收到款项开具发票,而在个人账户收到款项就没有开发票而是开具收款收据,形成账外收入。但B公司不承认个人账户中的款项是账外收入,而说是往来款项。面对企业的狡辩,检查人员决定到L公司取证,经对L公司调查取证发现“浙乐油128、138、139号”船均属L公司所有,确实在B公司加过油,并将加油款汇到B公司经理的个人账户上。面对事实,企业最终承认给L公司的三艘货船加油收取货款231.8万元,没有开具发票而开具收款收据,利用个人账户形成账外收入。
3.针对预付账款疑点追查物流,发现企业存在不列收入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2003年预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预付给Y石化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133万元,后来这笔账又用N石化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的进货发票和北方Z联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的收款冲平了。B公司的会计人员对这笔业务的解释是,B公司发现Y石化公司的油品质量不好,改为从N石化公司进货,Y石化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将货款转给N石化公司,其余款项委托Z公司退款。检查人员认为Z公司为什么向B公司退款,经济业务关系不清楚,B公司的会计人员的这种解释不能说明Z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决定分别对Y公司、N公司和Z公司进行调查。
①对Y公司的检查。按照企业的解释Y公司的油品质量不好,改从N公司进货。但检查人员却发现:第一,企业的经营费用中列支了Y石化公司运来燃料油的运费发票,并且B公司开业至今和Y石化公司只有这一笔预付账款购货业务。第二,Y石化公司收到的购货款没有扣除任何违约金就全额退回B公司。这显然与企业的解释相矛盾,B公司应该从Y公司购过油。
②对N公司的检查。既然B公司从Y公司有购进业务发生,那么很可能B公司从N公司得到的发票是购买的虚开发票用作抵扣。通过对N公司的调查发现B公司与N石化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B公司主要是通过账外现金支付货款取得发票。
③对Z公司的检查。Y公司和N公司的购进业务都是真实的,那么Z公司四笔共计35.92万元的转款又怎么解释呢?检查人员通过对M公司的调查发现,B公司给Z公司的货船加油,Z公司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入账户中的款项其实是支付给B公司的货款。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B公司只得交待事实真相:上述销售给L公司的账外货物主要是2003年从Y公司购进的燃料油700吨。因联系这笔业务的业务员突然死亡,Y公司又因经营不善破产、注销,这批油没有取得进货发票。后来卖这批货时考虑到没有发票,无法结转成本,相应的进项税也无法得到抵扣,就在L公司不要发票的前提下将账外收入汇入经理个人账户。同时销售给Z公司的油品也不需要开具发票,就将货款直接冲减预付账款,想通过Z公司和前面提到的N公司冲平Y公司的预付账款,掩盖从Y公司购油形成账外经营的事实。在检查人员强大的攻心策略下,企业提供了账外收入部分的“船舶供油签收单”。
至此,经过严密、细致地检查,检查人员终于摸清了账外部分主要货物的来源与去向,取得了资金和物流方面详实的证据,查实了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外经营隐瞒收入、收入不入账的事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海上加油企业销售业务基本上都发生在离岸很远的海上,给检查和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此案的查处过程中投入和加强了稽查力量,全力保证案件查处。
2.企业对账外资金的处理基本都是开设个人账户。而这类个人账户不一定就是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并且会经常变化,这就给检查人员取得资金流证据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稽查人员依靠法律赋予的检查权对涉案企业和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检查是重要的、有效的一个手段。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B公司利用购货方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将发票无货虚开给本单位股东投资设立的M公司, M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1.04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B公司向M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未收取手续费。
2. B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度期间,销售货物开具收款收据不入账,让购货方将销货款直接汇入B公司经理的私人存款账户,隐瞒货物销售收入231.8万元;同期间,向Z公司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5.92万元后,在账上不列收入而直接冲减Y公司的预收账款。同时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计税收入228.88万元,少缴增值税38.91万元。
3. B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度期间,在账上少列货物销售收入228.88万元,未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取得货款冲往来账未结转销售成本28.69万元。由于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累计亏损169.83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公司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38.91万元、企业所得税9.99万元外,并处少缴税款的一倍的罚款48.9万元;对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04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0.55万元。
3.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注重了解企业经营特点和业务流程,使检查有的放矢
油品经营行业近年处于卖方市场,供应比较紧张。作为计划外用油的燃料油,更多由小炼厂和小化工厂生产销售。这些炼油厂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一定给购油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使成品油销售企业进货不一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油轮和渔船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在加油时也可能不要发票。这就给成品油销售企业提供了账外经营客观条件。检查人员正是从B公司的这个特点入手,制定并实施了可行的检查方案,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要善于通过协查和外围调查,寻找证据
通常税务检查最大的难点不仅在于分析问题发现疑点,更在于寻找证据解决问题。偷税手法再高明,总会在账面上露出破绽。但当前很多企业已经具备应对税务检查的“经验”,账面检查已很少能直接发现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善于变换角度,通过协查、外调等途径寻找线索和证据。
(二)工作建议
检查商贸企业一定要重点研究资金流。商贸企业一般需要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决定了即使企业将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也可能会把账外资金调入账内使用。寻找账外资金的捷径是检查企业经理个人或某个关键人员的其他往来账。如果资金进账时频繁出现某个账号就要特别关注,可以通过这个账号查找账外资金。
思考题:
1.该案例中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检查思路对你有什么启示?
2.对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检查有哪些思路,应如何取证?
考试练习题:
1.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法律上对于案件移送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