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稽查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账外账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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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两套账”进行偷税的案件。检查人员深入生产经营场地,发现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偷税线索,进而查处纳税人偷税的违法事实,对类似案件的查处有启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11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举报,举报某食品公司从2002年9月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以来,有明暗两套账,其中暗账金额巨大,未按规定依法纳税,请税务机关核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食品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2002年8月经批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6人,实收资本331万元,其中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为51.56%。该食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冻库冷藏及搬运业务、制冰及销售业务、租赁、承包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具体方法

1.账簿检查,未发现涉税问题

根据举报内容,检查人员首先检查了该企业的账簿情况。对该食品公司转制后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的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从会计凭证到账簿、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检查,未发现收支方面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从表面上看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越来越好:2003年亏损10万元,2004年、2005年1-11月,分别盈利58万元、32万元。从账务检查上显然无法获得有效的突破口,于是,检查人员根据举报材料及核实纳税情况对该食品公司董事长、书记、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员一致表示:该食品公司是从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业务人员思想不够解放,经营手段不够灵活,企业包袱较重,市场萎缩,经济效益较差,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近两年来才逐步好转,绝没有利用“两套账”进行偷税的行为。初步检查未发现企业有任何偷逃税款的疑点,检查一时陷入了停滞状态。

2.分析疑点,调整检查工作思路

检查人员并未被表象所迷惑,但怎样打破僵局呢?稽查局立即召开稽查分析会,对食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寻找纳税情况的可疑之处。通过综合分析,疑点一一摆在了大家的面前:

(1)该食品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市区及周边区县食品企业由于国家补贴政策的逐步取消,不少企业在九十年代初便纷纷倒闭,在近郊区县中,只有该食品公司还在继续经营并完成了股份制改造,目前无竞争对手。为什么经营利润还这样低?

(2)该食品公司地处市区,交通方便,位置好,拥有大型冻库和先进的现代化屠宰设备,是市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场,而且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甩掉了包袱,减少了人员,员工工资不高,近几年来一直维持在改制前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各种费用大幅减少。为什么会发生亏损?

(3)该食品公司近几年经营收入年年保持在150万元左右,为什么增减幅度不超过2%?难道每年出租冻库面积及出租单价一点没有变化?这是纯粹的巧合还是人为调控的?

(4)从有关记录得知,该食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凡是涉及到生产经营状况、效益等方面,都只“淡淡地一提”,难道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就不讲经济效益、不想多赚钱盈利?

面对如此多的疑点,稽查局领导果断决定充实检查力量,改变检查方式,从对生产经营场地的检查入手,寻求突破。于是,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

3.实地调查,发现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来到该食品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眼前所见到的火热的生产场景进一步证实了疑点。公司仓库里堆满了客户冷藏的货物,进出的货运汽车源源不断。经询问仓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得知,在周边区县同类企业纷纷解散、破产的情况下,由于该公司地理位置较好,近几年生意蒸蒸日上。

检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进一步查阅、分析比对有关资产、收入情况后,终于有了进一步发现:该食品公司在2002年时,仅机器设备、房屋等有效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就近千万元,而且还准备大规模扩建冷冻库。相比之下,2003至2005年度150万元左右的经营收入,仅占实际经营性资产价值的10%,与同行业相比较也明显偏低,这与公司火热的生产经营场面不符。再次检查初步判定:该食品公司确有重大偷税嫌疑。

4.全面检查,查证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财务数据,综合实地检查情况,判断该食品公司确有重大偷税嫌疑后,果断采取如下稽查措施:

(1)广泛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及时向食品公司员工及举报人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寻找偷税线索。

(2)再次询问调查。检查人员多次、分别找食品公司财务和经营人员谈话、调查,了解了企业组织结构、财务核算流程、具体负责人、资金管理模式等相关信息。

(3)采取多种稽查方法。一是立即对所有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财物、经营资料进行全面调账检查。二是查询该企业在各家银行的账户和公司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了解资金流动、收支进出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三是积极开展外调检查,到业务往来单位进行调查,在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了解同行业平均利润和单位库房的收水水平。

(4)政策攻心。向该食品公司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限期进行改正,同时对相关人员宣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偷逃税收的严重后果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负责人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李某发出《询问通知书》,在稽查局的两间办公室里同时分别开展调查询问,并针对两人的不同特点,检查人员采取了不同的突破点。询问一开始,张某和李某均否认公司有两本账,这早在检查人员的意料之中。检查人员拿出外调取得的该公司与其他单位业务往来的合同、凭据等资料询问张某,为何公司的账上没有反映这些业务。张某以自己不管财务收支为由,拒绝解释,并把责任推给了李某。针对此情形,检查人员把突破的重点放在李某身上,向其出示了该公司实际经营收入与其账上所列收入严重不符的证据,又展示了同行业间的收入水平和利润率,这是李某显得有点坐立不安。检查人员再进一步,向其列举了企业和涉嫌人员银行对账单与企业账上的差异,并有选择性地向其宣读了会计兰某和姚某的询问笔录,同时再次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如不在限期内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对该单位进行核定应纳税额。终于,李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承认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公司除设有公开的一套账应付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外,还设有一套账,并利用内部收据收取现金营业款项并存于私人储蓄账户中。当检查人员带着李某的笔录走进隔壁张某的房间时,张某也不得不向检查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

根据李某的询问笔录,检查人员在公司保险柜中找到了第二套账。经查,该账隐匿经营收入910万元。随后,检查人员延伸检查发现:在转制以前,该食品公司下属核算单位—某区食品公司肉联厂从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同样也存在利用账外设账的手段隐匿经营收入的情况,涉案金额约为347万元。

(二)检查中遇到的政策难点

1.隐匿所得的税款计算问题

该案中,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暗账中既有收入,又有支出,是否与明账合并计算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明账亏损,如何弥补?暗账收支如果单独采取按核定应纳税额计算暗账的所得税,其计算结果与明账合并计算抵减当年亏损后按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计算结果相比,滞补罚合计相差120万。

本案中,该企业2001年至2003年,明账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亏损。2001年明、暗账合并后,该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往年亏损?最终采用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查出的收入一一对应当年的明账收入合并计算当年应缴纳所得税;对当年明账为亏损的,用查补的暗账所得弥补当年亏损后计算缴纳所得税;对以往年度明暗账合并后依然亏损的,不再用以后年度的查补暗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虚报亏损的处罚问题

2002年至2003年连续亏损,调整后依然亏损如何处罚?编制虚假计税依据是以年度为一次行为,还是以连续的行为作为一次进行处罚?最终采用的方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规定处理,对2002年、2003年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视为一次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公司及其转制前下属的单位—某肉联厂2001年至2005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1257万元,其中租金收入694.66万元。

2.该公司2002年、2003年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累计虚报亏损14.4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47,3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13.22元,教育费附加10,419.93元,企业所得税1,266,729.8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361,645.2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47,3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13.22元,企业所得税1,266,729.86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1,638,374.64元;对该公司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4、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对偷税事实、手段、金额均供认不讳,应补税费、滞纳金、罚款已于2006年6月全部追缴入库。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经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该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该公司会计蓝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该公司会计姚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体会

1.查办账外经营偷税案,要注意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实地调查。作为税务检查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其生产经营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的突破,即是从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地,发现其经营状况、经营资产与收入明显不相符,从而找出偷税线索的。

2.查办账外经营偷税案,不能就账查账,要综合运用稽查手段。本案检查人员就账查账,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随后调整策略,综合运用了实地核查、调账检查、查询银行账户、税务约谈等多种方式,最终查出企业偷税的事实。

(二)工作建议

1.要经常深入企业实地调查

税收管理员不仅应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中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还应到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这样才能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调整应纳税所得率

目前,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实际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和企业的实际利润率相比偏低,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收,就可能有意强调账务制度不健全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不仅不利于组织税收收入,而且将会扩大所得税核定征收面,不利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3.加强对改制重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监控

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都在积极探索改制改组,寻求企业发展之路,而税收管理却没有及时跟上,容易产生税收流失。因此,对于改制改组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及时清算税收,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减少税收流失。

思考题:

1.你对本案中的检查方法有什么看法和认识?

2.你对本案中提到的政策争议难点有什么见解?

考试练习题

1.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进行处罚?

2.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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