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排除干扰,多方取证,有效的实施了电子数据的取证,使案件获得突破。本案对相关行业税务检查及取证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用会员卡抵顶债务隐匿收入,存在偷税问题,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严肃查处。市局稽查处根据工作分工将此案件交由第三稽查局查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1日成立,2004年9月25日开始正式对外营业,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日本人。经营范围:建设经营高尔夫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及相关服务设施、别墅租赁,建设经营酒店项目的筹建等。注册资金72,000万日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该单位2003年至2006年累计缴纳地方各税共计333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仔细研究了举报信的内容。首先从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2004年到2006年的纳税申报情况,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初步认定该举报信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但举报人没有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取得有利的证据,进而查清其全部违法事实。为了能更快更好的完成这次检查任务,减少检查过程的失误,检查人员从互联网上查找高尔夫球俱乐部的资料,了解高尔夫行业的特点,并参考深圳市地税局查处深圳宝日公司税案的过程,确定了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举报人回避
首先,检查人员根据举报信中留下的电话联系举报人,希望能得到有用的证据。但举报人称自己有病在国外医治,让一个朋友临时代理,称资料在某朋友手里。2007年3月13日,检查人员联系到某朋友,某朋友只提供了举报人和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抵债的会员卡卡号及举报信中提到的为高尔夫球俱乐部销售会员卡的相关人员的电话号码,并没有相关的书面资料,称其它资料要等举报人从国外回来才能提供。
2.账簿检查和外围取证
为了节省时间,检查人员决定,账簿检查和外围取证同时进行。检查人员于2007年3月26日按照法定程序向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但该公司财务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借口,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检查人员当场对企业会计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要求其负责人2007年3月27日上午在公司等候接受税务检查。3月27日,在该企业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经市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度至2006年度的账簿资料。在账簿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为弄清该企业的流程和特点,多次到位于市区200多公里外的高尔夫球场现场调查,对该企业的收银员和现场会计进行了调查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进行取证。同时根据检查的需要,检查人员3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和会员卡明细以及抵债协议。该企业4月4日上午按要求将资料送交给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对这些资料和企业账簿进行检查,发现确有少记收入的问题,并对其财务负责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财务负责人也承认该公司有赠送会员卡和用来抵债的会员卡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并很配合地提供了用来顶债的会员明细表以及收入金额。案件进展得很顺利,但检查人员在整理会员明细表时,发现会员卡的卡号不连续,有断号现象发生。检查人员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该企业提供的是否只是一部分问题,背后是否还隐藏着更大的问题?
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找到举报信中提到的知情人,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人否认为该公司代理销售会员卡,称只为该公司介绍过两个客户。检查陷入了僵局,但检查人员没有被困住,而是通过其在成本中所列支的制卡费用这条线索,找到为该企业制作会员卡的多家公司。通过大量的外围取证工作,摸清了该公司制作会员卡的方式(不是成批印制,是发展一个会员印制一张会员卡)和累计印制的数量,并从这些公司取得了书面证据。有了这些证据,检查人员确认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前期提供的账簿资料不真实。于是,对该公司又一次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该单位重新提供会员卡明细表,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该公司按时提供了上述资料。检查人员在核对其提供的电子文档中有了意外的发现,企业提供的电子文档中的会员明细表与纸质的不一样,检查人员经过核对和清点,发现电子文档中的会员明细表的会员数与前期检查人员在外围取证的制卡数大体相当,而且明细表中备注栏明确注明了会员卡的种类、经销代理商还有抵债金额,这些均证实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是正确的。
检查人员把电子文档中的会员明细表打印出来,要求企业确认。但是,该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拒不承认电子档中的会员表是他们提供的。在这个过程中,该企业新聘了会计总监,出具了代理委托书,由财务总监全权代理处理纳税检查事宜。财务总监以刚到公司,不清楚为由搪塞检查人员阻挠检查。检查人员向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该法人代表以在日本治病为由,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检查人员多次驱车到200多公里外的高尔夫球场,终于找到了该企业法人代表,并对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但该法人代表称自已不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只好再一次进行外围取证工作,在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顶住说情的压力和金钱的诱惑,根据电子文档备注中的内容找到会员卡销售代理商和抵债单位,经过大量的法律宣传和政策攻心,取得了书面证据,这些证据都证明了电子文档的真实性,但财务总监仍然不承认。
3.实施电子数据取证
为了打破僵局,检查人员经过研究和请示,决定对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在取证前检查人员进行了精心的准备,确定了调取资料的方法,准备了录音笔、U盘和移动硬盘等设备。为了保证取证工作的成功,在上级机关的帮助下还请了某区地方税务局精通日语的同志参与调查取证的翻译工作。在一切准备就绪后,检查人员提前通知企业的负责人、财务总监、会计等相关人员6月11日上午8:30分在公司等候检查人员。
6月11日上午8:30分,检查人员到达该公司时,见企业相关人员都在,当即宣布要对该企业进行电子取证,希望企业配合。但该企业的法律顾问拒绝检查人员的取证,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权力提取企业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当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该企业答应了检查人员取证的要求。这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会计坐在计算机前神色紧张的操作电脑,检查人员上前发现会计正在删除文件,立刻制止了其操作。会计见无法操作,马上关闭了计算机。检查人员让其打开计算机时,会计突然跑了,等检查人员打开计算机时发现计算机设有密码,无法打开。于是,检查人员责令企业负责人找到会计,并让其打开计算机,企业负责人以找不到人为借口干扰取证工作,取证工作无法进行。检查人员向企业宣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向市局汇报了情况,市局稽查处非常重视,联系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该负责人听说要请公安机关参与取证,就转变了态度,表示不需要公安机关来,一定配合并找来会计打开了计算机。
检查人员发现,由于及时阻止,会计还没有来得及清空回收站中的内容,被删除的文件还可以恢复,恢复文件后,发现会计删除的文件正是涉税文件的一部分。检查人员当场对会计拒绝检查的行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固定了其拒绝检查的证据。检查人员用U盘和移动硬盘分别拷贝了会计的计算机上涉税文件。但在对该企业日方负责人所用的电脑取证时,该企业以私人电脑里面有私人隐私为由又一次拒绝取证,检查人员再次向该企业指出税务机关有权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并告知该企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以打消该企业的顾虑。迫于税法的压力,该企业只好同意检查人员对该电脑进行取证,检查人员将该电脑中的涉税文件用U盘和移动硬盘分别拷贝。
取证完成后,检查人员将移动硬盘用资料袋封存让财务总监签字时,财务总监拒绝签字。经过检查人员一个多小时的法律宣传,财务总监才在封存移动硬盘的封条上签字确认。同时,该企业的日方负责人也在封条上签字确认,由企业的翻译译成中文,检查组中的翻译确认无误后,日方翻译也在封条上签字,并在封条上加盖了该企业的印章确认。至此,取证工作告一段落。此时,已是下午4:30分,检查人员决定先把封存的移动硬盘送回局里。这时,一个自称是司机的男子称谁也不能把资料带走,拒绝检查人员带走移动硬盘。为了保存证据,检查人员只好再次请示让公安机关参与取证。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阻止了这名男子的行为。下午5点多,检查人员才完成了这次取证工作。这次取证工作完成后,彻底打消了企业的侥幸心理,该企业也辞掉了新聘的财务总监,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企业在2003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157万元,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当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该企业在2004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568万元,而该企业在账面体现并申报纳税收入只有435万元,在账簿少列收入133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该企业在2005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483万元,而该企业在账面体现并申报纳税收入只有86万元,在账簿少列收入397万元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取得打球费收入52万元,其中30万元申报纳税,在账簿少列收入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2005年度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419万元未申报纳税。
4.该企业在2006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1814万元,申报纳税收入747万元, 其余在账簿少列收入1067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取得打球费收入97万元,其中95万元申报纳税,在账簿少列收入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2006年度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1069万元未申报纳税收入。
5.该企业在2006年8至10月支付给非单位职工的销售会员卡提成款7.9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该企业在2003年8月取得某村9,7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40万元,未申报缴纳契税。
(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营业税3,564,873.74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契税16,197.27元。
3.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合计597,370.34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补扣个人所得税14,267.20元。
5.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一倍罚款,金额3,564,873.74元。
6.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罚款,金额14,267.20元。
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查人员于2007年10月18日依法定程序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稽查局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听证
2007年10月19日,该公司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要求。11月1日上午,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的主持人、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案的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同时有60多人旁听了会议。
听证会主持人依照法定程序,宣布首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并出示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提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及代理人就税务机关查明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各自陈述完毕,双方展开了辩论,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定性为偷税有争议。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假申报与实际收入不符是事实,设置两套账簿也是事实,但由于该企业是日本投资企业,由于两国税收上存在的差异导致该企业少缴税款的事实并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不应定性为偷税。而调查人认为该企业设置“两套账”,并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拒不如实提供纳税资料故意阻碍税务检查,有证据认定该企业行为手段是偷税行为,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局。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五、案例分析
1.重视制定检查预案,可有效提高查处效率
案头审计工作准备充分,稽查人员分析透彻,为确定正确的检查方向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检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查找了与该行业有关的案例作参考,在掌握了该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后,制定了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证明是正确的。在不熟悉企业经营特点的情况下,收集参考类似企业情况和查处案例,对形成正确的稽查思路和对策往往事半功倍。
2.多方取证,比较认证,是确认违法事实的重要保证
面对涉税嫌疑人的不配合和干扰要善于内查外调,多种途径收集偷税违法事实及证据,是案件查办取得突破的关键。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是虚假的,而企业又不配合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中发现的线索,进行了大量的外围取证工作,同时,对企业适时进行了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掌握了本案查处定性的重要证据。
思考题:
1.在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税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取得确凿证据的标准是什么?
3.你对电子证据的取得、固定、采信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什么情形?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