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针对生产性用废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资金核查为切入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取证,理清隐密的资金流,找到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并围绕关键环节开展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企业的违法行为,使案件成功告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收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S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H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某市多家企业大量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重大案情报告。总局领导和总局稽查局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该市涉案企业进行彻底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共13户,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户企业中,11户为化纤企业,2户为纸制品企业;有1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有3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涉案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料为废塑料、废塑料瓶片。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收集静态资料,仔细寻找线索。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涉案企业情况表,检查人员全面收集涉案企业的静态资料,了解其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及业务经营情况,同时对涉案企业进行税负分析,发现涉案企业的税负率均较低。
2.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一是针对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专案组,分设13个小组,分别负责13个涉税企业的具体检查工作;二是集中力量,突击调取企业账证资料;三是运用查账软件及时采集电脑记账企业的电子数据;四是对企业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五是突击盘点企业存货;六是检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七是对企业账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八是外调取证。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
2006年6月9日,专案组统一部署,13个小组同时行动,对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分别从13户涉案企业的经理室、财务科、供销科、仓库等地,依法调取了179本账册,856本记账凭证,4700余份进货发票抵扣凭证。
2.技术查账
专案组运用查账软件采集了部分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电子财务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产成品、往来账等科目存在异常情况。根据此线索,专案组对个别企业的存货进行了现场盘点,取得了企业的账外账记录、现金收据等资料,查实3家企业利用“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
3.询问调查
在调取资料的同时,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所有被询问人只承认本企业与河南企业之间是正常的货物交易。针对此情形,专案组人员及时研究调整了询问策略:针对不同涉案人员的工作分工,结合案情制定相应的询问方案。专案组有针对性的询问,终于使4户涉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承认了通过王某等“中间人”以支付手续费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违法事实,案件取得突破。
4.核查资金
由于“中间人”在逃,另9户企业涉案人员不配合,且涉案企业又均为生产性企业,从账务处理来看,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涉及的原材料均已投入生产,难以通过库存盘点核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因此,专案组再次调整检查方案,决定对资金流进行核查,通过资金流理清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专案组根据案发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王某等5个“中间人”的6张信用卡卡号,立即对企业资金情况展开调查。专案组成员在市区10多家银行数万份银行凭证中找到了这些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及交易凭证,并根据资金支付记录,统计制作了收款方名单一览表。检查人员将收款方名单与涉案企业员工花名册逐一核对,发现中间人王某将资金转入涉案企业员工卞某等人的个人信用卡,资金转入即被取走。鉴于这是虚开发票回流资金的重要特征,检查人员立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在事实面前,9户企业的相关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涉案企业为了从陆某设立的河南两家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先将购货款汇入陆某在河南的两家公司,陆某收到款后,按开票金额0.3%~0.35%的比例扣除开票费用, 然后将余款以支付工资等名义存入河南22人的个人信用卡,再提取现金集中汇入王某等5 个“中间人”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并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邮寄给王某等“中间人”。接着,中间人通过提现或卡转卡的方式将资金转回到涉案企业员工的个人信用卡上,并将发票交给涉案企业,涉案企业员工卞某等人再提取现金交公司财务记账。根据这条完整的资金链,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5.协查取证
7月15日,专案组赴河南,在案发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完成了部分取证工作。案发地国家税务稽查局根据陆某等相关人员承认虚开发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对河南两家公司涉税案进行了定性,并出具了河南两家公司向该市13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证明。
6.固定证据
根据询问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真疏理案件资料,同时对涉案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过程、领用的主要原材料、产品出入库等情况都进行了调查,并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证实了13家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首先是涉案人员不配合,专案组的询问调查工作多次受阻;其次是“中间人”失踪,取证一度陷入困境;再次是资金往来核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检查人员经过多方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成功查办了此案。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3户涉案企业虚构货物购进业务,并利用“中间人”个人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回流资金,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67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65.24万元;其中3户企业采取账外经营方式隐瞒销售收入484.06万元,少缴增值税82.2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13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税款和其中3户企业进行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均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947.53万元、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共131.61万元外,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 13户涉案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均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用废企业直接在社会上组织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发票抵扣税款。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纳税意识淡薄的用废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开票企业采取真票虚开的方式,并在货款结算中通过个人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回流资金,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的难度。本案中,用废企业为生产性企业,原材料使用情况难以核实,货流证据无法取得。在对货物和发票的检查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调整到资金流这一关键点上,通过核查资金流向理清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流程,并围绕资金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案情水落石出。从本案的查处来看,在虚开发票案的查处中,细致追查资金流向,紧紧围绕资金流向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是查明涉税违法事实的有效手段。
(二)工作建议
加强对用废企业的税收监控与管理。建议税务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的用废大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从“废料占比率、警戒折率、销售用废率、警戒税负率、平均售价、能耗率”等六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税源监控,定期进行评估分析,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进行投入与产出分析以及税负率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思考题
1.你认为当前虚开废旧物质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企业以及中间人还有哪些作案手段?
2.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权利,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受到跨地区银行信息查询不便的影响,你认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办法?
考试练习题
1.对为他人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2. 某企业在不清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来源于第三方虚开的发票,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从实际销货方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这种做法合法吗?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