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墓园行业检查中,查前准备充分、预案制定周密,联合公安机关办案方法得当,讲究策略,取证过程简捷,对检查同类行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5月8日,某省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墓园从1996年~2003年存在大量隐匿墓地销售收入的问题,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由于被举报人社会背景复杂,经营项目比较特殊,涉嫌偷税数额较大,稽查局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了全面案情通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办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墓园于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32万元。该单位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政府民政性经营墓园,经营地址远离城区。经营范围:石雕、骨灰公墓、花卉种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这起群众举报案件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共同做出工作部署:
1.共同选派精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由稽查局一名副局长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具体负责。
2.联合专案组各司其职,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
3.先行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然后从现有账簿凭证入手进行侦查、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摸查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墓园经理杨某的父亲曾在省直机关某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后下海经商,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果正面接触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不便。经分析研究决定,先由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公安机关提前协助配合,从外围对该墓园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初查情况再适当增加办案力量。
检查人员以购买墓地为名,对该墓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销售人员把墓园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该墓园占地约18公顷,主要墓型有屏壁式、中式、欧式、自由式四种,相应的墓园分为四个区。从1996年开始开发并陆续对外销售,每一种墓区按开发先后又分为A、B、C、D、E、F六个小区。墓地小的一个不到2平方米,大的则达到100平方米左右。每种墓区每年的销售价格不一,以2005年为例,屏壁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3000元至5000元;中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8000元至20000元;欧式墓型的销售均为每平米18000元至50000元;自由式墓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米70000元至800000元。客户选定墓型后,交款时还要按销售价的5%一次性交纳50年管理费,之后由墓园办理墓权证,并按墓号建立档案。
检查人员对整个墓地情况有了一个初步掌握之后,以选墓型为由让销售人员带领对四个墓区分别走了一遍,了解各个墓区的分布、开发和销售情况。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举报线索,检查组每两人一组,分成四个小组,按墓区划分任务,每组负责一区,详细统计开发和销售情况。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每次只出动一组,每组隔两天一次,交替进行。由于墓园位于郊区的山地上,加之墓园本身的氛围,每次只有两人进行调查,在工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通过四组同志历时十五天细致的工作,终于基本摸清了墓园的经营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由于该墓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风景俱佳,所以墓地销售情况非常好,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2.突击调账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将意见和建议分头向各自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研究,上级决定立案检查。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2006年5月25日,专案组对该墓园实施了联合检查。到达墓园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出示了执法文书和证件,要求配合接受检查。财务人员以经理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在公安人员配合下,财务人员不得不与杨某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向杨某说明身份,说清来意后,杨某以在外有事为由,拒不回来配合检查,并关闭手机。经向专案组领导请示后,检查人员向该墓园依法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账清单,把该墓园1996年至2006年的所有账簿、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调入专案组,连夜组织税务检查人员按照先期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其历年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查发现,专案组先期调查所掌握的销售数量远远多于企业账载数量,账面明显存在隐瞒收入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加大了对财务人员的讯问力度,在铁的事实面前,墓园会计、出纳员承认了墓园经理杨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两人设置两套帐,隐匿经营收入的涉税违法事实,并交待了另一套账藏匿在经理办公室内。据此,检查专案组整理相关证据,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经理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了另一部分账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对,正是该墓园隐匿的“账外账”,账载收入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数据计算出来后,检查人员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理一方面不配合检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动用社会关系干扰办案,企图逃避税收责任,但在法律的威慑下,经理最后还是来到专案组接受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检查人员经过检查确认:该墓园从1996年开始开发公墓,1996年~2003年实际销售墓地共取得经营收入5866万元,采取设“账外账”的办法隐匿收入,其中:在“经营收入”科目账载金额合计为2967万元,另设“账外账”从1996年~2003年共隐匿经营收入2899万元,这部分金额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墓园1996年~2003年的成本、费用有大量“白条子”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专案组对该墓园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考虑到该墓园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特点,依据其1996年~2003年两套账簿记载的相关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以及法定代表人、会计张某的陈述、申辩意见,核定该墓园销售墓地收入的应税所得率为30%。,该墓园从1996~2003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共计28990786.99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及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墓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72.067万元。
3.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墓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43万元
4.鉴于该墓园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墓园偷税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墓园为求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对该案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纳入库。
四、案例分析
此案的查处,有以下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和发挥群众举报在税务案件查处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是经群众举报得到的线索,如果没有举报,税务机关较少会对墓地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因为该行业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可分析,墓地销售行业容易发生偷逃税行为,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2.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是本案成功查处的重要保障
墓园开发基本都是在幽静偏僻的地方,实施检查时,执法力度非常重要,纳税人一旦销毁证据将很难查实,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检查最好有公安人员的配合。
3.墓地销售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需要规范明确
由于墓地开发的成本不易核实,许多材料都是“白条”入账。因此,找出合理依据,确定使纳税人认可的成本非常重要,这是保证确定应税所得率合理的前提,有利于税款、纳税金和罚款的核定计算及缴纳入库。
思考题
1.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加强经营墓地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有哪些启示意义?
2.殡葬行业的税收政策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哪些方面需要修改完善?
3.你对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方法及依据有何认识?
考试练习题
1.现行税法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2.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