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稽查案例--T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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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点: 本案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通过对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量与实际经营规模的比较分析,发现了疑点并及时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紧紧抓住对纳税人票、款、货流与上下游开、受企业的关系展开调查,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巧妙利用媒体实施政策攻心,突破了案件查处的“瓶颈”,一举捣毁了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2月,F市国税局在办理F市S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行政审批时,发现S公司2003年12至2004年4月开具收购发票67份,主要收购报废车辆,收购金额58万元,而2004年5至12月却开具收购发票11775份,以收购废铜为主,共收购废铜5883吨,收购金额达1亿元,其中收购废紫铜2145吨,金额5300多万元。经了解,紫铜是工业纯铜,其含铜量为99.5%-99.95%,具有较高的导电、导热性能和良好的耐蚀性,主要用于制造电线、电缆、铜管、化工用蒸发器及配制铜合金等。而F市不可能产生如此大量废紫铜。根据这些异常情况,F市国税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17日向省国税局做了汇报。省国税局决定,由省国税局稽查局联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成联合专案组对S公司实施专案检查。

联合专案组在对S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与S公司D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D市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隐匿的另一套账簿,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于是将G公司与S公司并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S公司于2003年11月由28个股东出资组建,注册资本50万元,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报废汽车、报废物资等回收和废塑料再生、废旧金属半成品加工等。经营方式为零售、收购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陆某,总经理为吴某,财务负责人是李某(2005年8月后为韦某),出纳员是张某(2005年3月至6月期间是阮某某)。

S公司D分公司是S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2004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报废交通工具、报废物资等的回收,经营方式为收购、零售等。D分公司负责人是陈某,财务负责人是黄某。

2.G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21日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废旧金属从事铜锭、铜米、铅锭、铝锭、锡锭等废旧物资再生产品的生产销售(经税务机关查实有实质上的生产经营业务),法定代表人简某,财务负责人陈某。后经税务机关查实,S公司与G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F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向省国税局汇报前,对S公司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发现S公司财务处理比较规范,收购废旧物资单据齐全规范,在每笔收购业务都有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单、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支付现金时均有现金支出凭单;对其纳税申报表与账簿、凭证进行核对,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8月19日,省国税局稽查局派出2名检查人员到F市,了解前期检查情况。尽管S公司的假账册做得好像很周密,但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破绽:如银行资金流转频繁,S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而其基本账号每天现金流入、流出高达200多万元,且款项汇入当天就被提取,这些情况很不正常。为此专案组确定了从资金流入手,开展外围检查,查实虚开发票事实后,再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1.外围调查,核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事实

确定检查方案后,检查人员首先查阅S公司从“应付账款”科目上反映的收款人,发现S公司与供货商郑某的资金往来频繁,于是查询供货商郑某的开户银行账号。在核查郑某银行对账单时,发现郑某2004年3-12月收到S公司货款948.4万元,并将其中的870万元转汇给广东人梁某。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广东人梁某是广东省W市H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的妻子。而从S公司所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看,H公司是S公司的购货单位。因此,专案组确定将H公司与S公司的资金往来作为检查的切入点。

找到检查切入点后,专案组兵分两路进行检查。一组人员顺着资金流向,到广东取证。通过查询H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祝某和其妻梁某的个人账号,发现H公司收到S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之前,先将货款870万元转给S公司,S公司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又将货款通过梁某的个人账户返还H公司,从而形成资金回流。另一组人员对该笔业务对应的进项收购发票进行核实。首先对收购发票录入电脑,然后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列出涉及的出售人进行走访调查。检查人员找到出售人后,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或出售人出具自述材料等形式,证明收购发票反映的出售人并没有供货给S公司,也没有收到货款。取得上述证据后,专案组认定S公司存在为H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事实。

2.税警协作,抓捕犯罪嫌疑人

经过外围调查后,公安、国税部门一致同意,由省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8月29日,F市国税局稽查局按检查方案将前期调查情况正式移送公安机关。8月30日,F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检查,称“8.30税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专案组分头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立即对重要涉案人员进行排查,确定统一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国税机关负责调取财务方面的有关纳税资料,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

9月6日23时,省公安厅和省国税局从各市抽调的32名检查人员组成16个联合专案小组,统一抓捕犯罪嫌疑人。至9月7日6时,一举抓捕犯罪嫌疑人13人,除一人有事离开F市外,其余确定抓捕人员全部到案。同时扣押了一批企业会计资料及相应物品等大量的证据材料。由于S公司G公司是关联企业,在搜查S公司财务办公室时,查获了G公司存放在S公司的一套财务账册(后经核实为G公司的一套真实账簿)。此次行动,公安、国税部门协调一致,组织严密,取得良好成效。

3.整理资料,核查货物及资金的真实性

统一抓捕犯罪嫌疑人后,专案组部分税务人员对扣押的大量书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对初步整理的材料进行分析,寻找突破口。另外一部分对S公司及其D分公司财务账进行全面检查。这样,一方面通过账面检查与扣押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购进的废旧物资进行检查,确定货物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购进废旧物资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资金的真实性。

4.关键嫌疑人投案,取得重要言词证据

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较容易突破的关键人物往往是开票员和出纳员,他们不是虚开发票的策划者,在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中得到的利益也不多。如果突破这些关键人物,就能以他们交代的问题作为线索开展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固定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为此,检查人员选择了已于2005年7月辞职、在为H公司虚开发票中时任S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李某为突破口,通过当地电视台和报纸向社会发出通告,要求涉案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在一系列有力措施的作用下,李某于2005年9月18日投案自首,彻底交代了S公司及其D分公司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操作流程。

至此,S公司及其D分公司虚开发票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后来公安机关加大力度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审讯,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也开始主动交代问题,他们的说法进一步印证了李某供述的虚开发票操作流程。

5.固定票、款、物流证据,查证违法行为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要从货物流、资金流两个方面收集证据,然后与发票流向进行核对,从而确定是否属虚开发票。案件取得突破后,专案组立即围绕S公司财务负责人、开票员和出纳员的证词,进一步固定书面证据材料。同时成立了物流检查小组和资金流检查小组,围绕涉案企业虚开发票进行检查取证工作。

物流检查小组重点对过磅单上注明的车辆进行调查。检查小组先将前期从过磅单上统计的汽车牌号,通过公安内部网络进行排查,将其中大部分未进行登记的车牌号码排除后分成5个组,对区内车辆进行调查。经调查,过磅单上的区内车辆均未到F市运输货物,印证了相关人员的证词。同时,通过对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进行走访,用笔录或自述材料等证据形式确定进项的真实性。

资金检查小组则以涉案企业的基本账号为主,追踪资金流转情况。为查清G公司近一亿元的资金流转情况,12名检查人员对G公司“应付账款”科目上涉及的27个私人银行账号逐个进行了检查。在银行调取这些个人账号的对账单,核对资金流出时间、金额,再查阅银行传票,找到资金流入的下一个账号,再进行查询、核对。通过多次检查核对,发现涉及广东的11个私人账号后,检查人员又到广东省6市7县的43家银行进行逐一查询、核对,最终掌握了这些资金回流到受票企业的证据。

同时,专案组对2003年至2005年间S公司及其D分公司、G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取证,复印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过磅单等证据材料20多万页,最后形成稽查案卷1300多卷,从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固定了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违法事实

(1)S公司及其D分公司的违法事实

S公司及其D分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在没有实际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8.32万份,金额合计5.35亿元;虚构经营业务,为全国7个省、市的70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458份,金额合计5.46亿元,并按0.4%至1%的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359.4万元。

(2)G公司的违法事实

G公司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8月期间,在没有向S公司D分公司购进废旧物资的情况下,取得S公司D分公司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414份,金额8860万元(已申报抵扣销售发票398份,抵扣进项税金804万元),同时,采取虚构货物交易或开票内容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方式,为广东、湖南等四省的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5份,金额5849万元,税额994万元,价税合计6843万元,并按4.8%至5%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190万元。

2.作案手段

(1)S公司及其D分公司为达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虚构销售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自行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用以增值税抵扣。S公司主要作案流程和手段是:一是由受票企业通过中间人找到S公司董事长陆某,谈好手续费后,由中间人以受票方企业名义与S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二是受票企业按开票金额将“货款”汇入S公司;三是S公司收到“货款”后,其财务人员按汇入“货款”金额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给受票企业,但为给虚构进项留出时间,填写的开票日期延后5至7天的日期;四是由S公司财务人员按开票金额倒算出应收购废旧物资的数量、单价(收购数量比销售数量多0.5至1吨,收购单价比销售单价低20至50元),交开票人员伪造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现金支出凭单,并据以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五是由财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并记账,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六是S公司在收到汇入“货款”的当天或第二天就把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转到受票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上。

S公司为在财务账上“完整”反映所谓的“购销经营活动”,招聘了20多名财务人员(实际是开票员),将他们分成几组,每组4人,各人的工作岗位分别是收购和过磅员、验收和保管员、开票员、监管员等,专门负责开具虚假购销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凭证和单据。同时,为获取尽可能多的身份资料用于虚开行为,要求其员工每人提供30个以上的他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专用于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及其他信息。

S公司D分公司的作案手法与S公司相同。为了增加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隐蔽性,两公司之间经常互相调换部分财务(开票)人员。

(2)G公司虚开的操作流程是:当受票企业将“货款”汇入G公司后,G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就把该款汇入到S公司;S公司收到汇款后,马上安排人员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G公司,并且当天或第二天就把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转到G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和总经理简某掌握的6个个人银行卡上;完成虚假废旧物资购进后,G公司再按汇入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企业,同时将上述6人银行卡上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后转存入与受票方协商好的个人银行卡上。

如与受票企业有部分货物交易的,就从上述银行卡上将需要支付这部分货物购进的金额,转存入货物出售人指定的私人银行卡上。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S公司及其D分公司为自己虚开发票抵扣税款5350万元的涉税问题,追缴增值税税款5350万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对S公司及其D分公司无货物销售,向他人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没收S公司及其D分公司非法所得359.4万元的;

对G公司利用他人为自已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804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没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非法所得190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G公司依法加收滞纳金。

3. 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1月,公安部经侦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联合发文,要求河北、江苏等7省市国税局对70家受票企业进行协查。截止2007年1月12日,受票地国税局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8.30”税案涉及的人员之多、用票量之大、资金流转之频繁,均为该地区近年来涉税案件中所罕见。税案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重大突破,主要原因在于:

1.税警协作使案件迅速取得重大突破

省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采取发挥各自所长、证据共享的办法,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节约资源,同时改变了以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由税务部门查结后才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的方式。事实证明,公安、税务协同并进对于检查工作的突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采取保密措施排除各类干扰

由于案件涉及面广,联合专案组执行了周密的保密纪律。前期检查人员的调查和摸排,一直是秘密进行,严格按照商定的方案实施,严格控制了解案情的人数;在开展全面检查前,对所有参加检查人员严格保密纪律,并将这些规定印发每个检查人员手中;查处过程中,各检查人员各负其责,禁止向非专案组人员透露与案件有关信息,不允许在非工作场所讨论案情,这些保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大大减少了各种外部因素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干扰。

(二)工作建议

税收管理部门要在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上下工夫。从近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看,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以及由此造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在管理上与已实行“抄税、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因此税收管理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针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加强对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同时要将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和销售收入情况进行比对,对销售异常增长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审核和评估异常或有虚开嫌疑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另外要完善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企业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为掩护虚开发票;再就是要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信息化监控管理水平,适时完善所有增值税可抵扣税款凭证全国共享的税收信息平台。

思考题

1.公安机关与国税机关在联合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应如何分工合作?

2.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对资金流向进展开调查,如何确定资金回流?

考试练习题

1.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怎样认证抵扣?

2. 哪些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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