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涉案单位虚构购销资金流,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为走私橡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在涉案单位和人员走逃和无账薄、凭证资料的情况下,以资金流调查为突破口,查清了整个经营业务,最终查实涉案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该案的检查方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的背景情况
(一)案件的来源
200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工作要求,某省国家税务局对本省橡胶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本案涉及的3户公司,均属于此次专项整治的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3户橡胶公司,均由相同人员开办。前二户公司在先后经营一年后注销,经营期间分别是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最后一户公司在检查时仍有零星业务,从2004年11月经营至检查实施时间,3家公司法人分别是张某、张某某,主要从事橡胶的加工与销售业务。
二、检查过程和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到公司实地检查前,调阅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资料。
1.注册资料反映,3户公司具有隐蔽的联系性,且注销原因可疑,即法人均具有亲属关系,业务具有承接性,却在短期经营后注销,并同时成立新公司。这些现象说明,企业存在隐盖涉税违法事实的嫌疑。
2.征管资料反映,3户公司主要从事橡胶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经营期间,共购入干胶和胶水33055吨,金额34527万元,销售干胶31346元,金额35003万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551万元,进项税额4495万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3263万元),应纳税额58万元,税负0.2%;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567份,开具货物(橡胶)数量24689吨,金额25097万元,税额326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933份,开具货物(橡胶)数量33055吨,金额35003万元,税额4551万元,发票涉及16个省市34户公司。通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3户公司具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一是公司业务在短期内就涉及到省外大量的购货单位。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供货人过于集中,并且人员无法找寻。三是税负底,仅为0.2%。
鉴于二户公司为注销公司,主要经营人员、供货人员可能难于找寻,且无任何财务资料可供检查。检查组决定以追查资金流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料(开具的发票),还原出公司整个经营业务,在发现问题后,给予进一步深查的检查思路。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初步检查和发函协查
3户橡胶公司中,两户已注销,人员、账薄均无法找寻,只有一户仍有零星业务和少量账薄。在第三户橡胶公司会计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对此公司仅有的少量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账薄核查、询问、发函协查等方式对该公司进行初步检查发现:(1)3户公司均由张某、张某某两父子实际经营。(2)工资表、运输发票等费用凭证虚假。(3)销售货物均经过中间人介绍,且几乎每笔业务均无盈利(大多亏损),并支付介绍费。(4)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开具,并不是票面署名的“会计”开具。(5)多方开立个人账户,公司在收到销货款后,短期内便将货款转出,货款收支通常采用预收、预付的形式。(6)受托协查的公司均回避货物运输问题,均称所有运输业务(无论购销业务)均由对方承担,这与公司办税员所述相矛盾。
上述情况更进一步表明此3户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检查人员于是抽取若干笔“收购款”,进行“流向”调查,结果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至此,决定对3户公司进行全面的资金流调查工作。
2.调查资金流
根据工作计划,检查人员确立了以追查资金流向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料,还原出整个经营业务的检查方法。由于有两户公司未提供任何账薄、凭证,检查人员首先将公司账薄、凭证给予基本还原,然后以此为基础,调查资金的最终流向。
(1)还原基本账薄,理出公司日常业务流程
检查人员按以下的步骤,通过EXCEL表格,还原账薄:①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日流水账)建立“银行存款明细账”;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购货方)建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橡胶销售)和应收账款借方明细账”;③通过公司账户银行收款凭证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④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供货方)建立“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和“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⑤通过公司账户银行付款凭证建立“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
以上账薄还原,理出了两户注销售企业的日常业务流程,包括公司购进的农产品收购橡胶的数量、金额和支付的收购款,公司销售橡胶的数量、金额和收取的货款。本案资金流的检查,实质上是为了核实支付“橡胶收购款”是否用于收购橡胶,收购业务是否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反映的内容一致。于是,在账薄还原工作完成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调查“橡胶收购款”的去向问题。
(2)追查收购橡胶款资金流向
检查人员通过查找、录入和分析三步,继续深入追查资金流向:
①资料查找。支付的橡胶收购款,几乎都是取出现金,所以现金流向的检查工作才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涉案人员取、存现金在同一网点。由于存取时间接近,如果银行凭证是按时间顺序装订,则存取凭证通常装订在一起。在此案中,检查人员仅用此一种方法,便几乎找出所有支取现金的流向。如果不是这种装订法,只能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根据交易的时间、金额、交易人笔迹、跨省账号等进行查找,同样也找出了该现金的下一步流向。
第二、涉案人员取、存现金不在同一网点。一方面通过掌握的所有涉案人员的资料(主要是姓名和身份证),根据这些资料,再通过银行机构获得这些人员的所有开立过的账户的交易明细账(流水账),将该“流水账”与该笔“取出现金”进行比对,再寻找相一致或相近交易额原始凭证,检查人员大都也找出了支出现金的流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的“大额资金报备登记簿”(单笔现金支出超过5万元均登记在该簿中)进行查找。
第三、如果涉及汇票业务,检查人员先通过承兑银行查出汇票的最终承兑地,然后在最终承兑地,找出有关承兑的原始凭证,便发现了该笔资金的流向。
为了提高效率,检查人员采取了下列方法:办案初期,通过某笔现金流向,发现对应的账号后,将该账号的流水账给予打印或拷贝,并将该流水账的存款与上一环节的取款相比对,有较多相符,则先暂且认为这是同一笔资金的流向(如需要,则将来再给予补查),这样就节省更多的时间去做好其他现金流向的核对工作。在获取分析数据过程中,许多凭证资料(即数据的载体),采用了“照相”的形式,制成光盘,作为备用证据,将来根据案件的需要,再给予打印,并到存放原件的银行复印和盖章。
②资料录入。在资料查找的同时录入资料,检查人员通过“手工录入”、“拷贝”、“扫描、”等多种方式录入“资金流向统计表”:根据查找出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即收取的销售款、支付的农产品收购款、支付中间人对应的银行凭证,录入相应的信息;根据各账户信息的发生时间,同一时间的发生额录入“同一行”中。对于涉及回流金额较多的个人账户,单独列出,并将整个账户的流水账明细给予全部录入;在录好的资金流向表中,将每一条“数据链”的数据明显标注,如使用不同的字体或颜色等,使其与其他数据区分开。至此,上千条完整的资金链,便清晰地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
具体的业务是:实际销售橡胶单位销售货物后,自己不开具销售发票,而是找到3家橡胶公司要求其代开发票给购货企业。3家橡胶公司收到虚开发票的货款后,再以向农户收购橡胶名义提取现金(扣除手续费)回付给实际销售橡胶单位(委托开票方)。
具体资金流向是:受票企业(购货企业)将货款汇给开票单位3家橡胶公司,3家橡胶公司收到货款后,以“向农户收购橡胶”的名义,将款取出存入公司的经营人张某、张某某的个人账户中,张某、张某某再将款取出,汇到橡胶的实际供货人省外某市王某、李某等个人账户中。(据检查人员到省外某市外调协查了解到,王某、李某在当地号称“橡胶大王”,经常从事橡胶的走私活动,所以在资金流调查中,推测王某为实际供货人)。
以上异常的资金流说明:一是3户橡胶公司以“收购橡胶名义”取出的款项,没有支付给“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注明的农户,而是支付给省外的王某、李某等人,证实了该3户公司的收购业务是虚假的,即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3户橡胶公司收取的销售款,回流省外的委托开票方王某、李某等人,证实货款实际属于省外的王某、李某等人,3户橡胶公司没有实际的销售业务,即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人员统计,这3户公司70%的橡胶收购款回流省外涉案人员账户,
③资料的分析。理出了资金链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资金链”的数据库中,个别数据之间有一定的规律性,似乎仍隐藏着许多信息,于是通过排序、筛选、分类汇总等多种方式对库中的数据进行加工,推断出许多信息,最后事实证明,推断的结果与实际犯罪事实完全相符,这就是检查人员在本案中,所做的“资金流资料分析工作”,具体是:
第一、通过“资金链”流向终端的账户的账(卡)号信息,发现资金的最终流入地主要是“省外某市”。经检查人员外调了解,该地是我国主要橡胶走私集散地;该账户的户名是“王某”,经对“王某”调查了解,该人在省外某市号称“橡胶大王”,主要从事橡胶的加工销售业务。通过以上信息,检查人员初步分析,3家公司收到的橡胶销货款,最终均汇给省外某市的王某,这说明王某是实际的销货人,3家橡胶公司主要是为“王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通过“中间人”账户,推断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到省外的“中间人”个人账户虽不尽相同,但每个“中间人”账户总是确定性地收取省外某个受票企业的货款,根据这一特点,检查人员找出了每笔回流资金所对应的受票企业,并找出该受票企业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找出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5份,涉及金额14199万元,涉及增值税税额1846万元。
第三、通过回流资金的差额,推断出开票手续费。检查人员在对每笔回流的资金进行数据分析中发现,3家开票的橡胶公司收到的销货款和回流省外的货款均的一个差额,差额均为开票金额的1%或0.9%居多,据此,检查人员推断该固定值1%或0.9%可能开票手续费。
(3)税警联合办案,完善证据链
2006年8月下旬,由于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线索明显,税务机关函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9月初,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并开展深入调查和秘密抓捕工作。12月底,主要供货人王某在上海海关落网,开票人张某、张某某,中间人陈某、蔡某,其他供货人黄某、吴某等主要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涉案人员王某、张某、张某某等人均承认了整个犯罪事实。结果显示,“资金链”所反映的全部违法事实与实际供货方、购货方(受票方)、开票方、中间人四方所承认的情况相一致。据此,整个案件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查处注销、走逃公司难度较大。这类公司往往无账可查,且人员无法联系,客观上造成此类案件线索少、工作量大、突破口单一、结案率低、入库率低。另外,资金流向的调查是发现此类案件违法事实最主要的检查方法,而此项工作繁杂而庞大,并受制于银行部门配合程度。
2.区分有货还是无货虚开难度较大。涉案公司是有部分正常交易的橡胶贸易公司,即使是违法代开发票,也有真实的货物,发函协查方式基本不能发现公司涉税违法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随意性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零星性、分散性、隐蔽性,造成现实中大量存在“收购业务真实,但不按规定开票”的情况,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的核对工作。资金流调查和抓捕询问是区分有货虚开还是无货虚开两类虚开行为的最有效方法,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两项工作。
3.证据链的认定。(1)检查人员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业务的调查中,发现收购票中的供货人均没有实际的供货业务,相关证据就是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票面供货人的询问笔录。(2)资金流调查中,证明公司进行资金回流并收取开票手续费的行为,相关证据是银行账户流水账及相关交易原始凭证。(3)公安机关将人员抓捕,开票方、受票方、实际供货人对虚开、收受虚开、要求虚开的事实供认不讳,证据是这些人员的询问笔录。至此,三部分的证据得于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明“代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云南等地橡胶走私团伙,从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走私大量橡胶,此外也有一部分通过正常渠道进入我国的边贸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税率为6%),对于这些橡胶,涉案人员经常通过公路运输(个体运输户)运往全国各地销售,而销售则会产生系列问题:1.走私胶部分,如果进行纳税申报,一方面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合法凭证,税负过重;另一方面,容易暴露走私的违法事实。2.边贸胶部分,如果进行纳税申报,进项部分只能抵扣购进金额的6%,而销项税额则按销售收入的13%计算,税负较重。3.如果隐瞒这部分收入,则无发票开具,无法满足购货单位需要发票抵扣税款的要求。
由于以上原因,这些地区的涉案人员便通过中间人,在我国主要产胶地,寻找有关“橡胶公司”为其代开这部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开票金额支付开票手续费。上述3户公司,就是按开票金额的1%或0.9%收取手续费,为这些橡胶走私团伙和部分边贸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额定的税负(0.2%左右)进行倒算,相应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为了隐瞒这些违法事实,这3户公司采取了以下手法:1.资金方面。银行账中均正常反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实际购货单位)的橡胶款,3户公司(虚开发票方)也以收购橡胶的名义取出这些款项进行收购业务,从这些方面看,没有任异常现象。2.发票方面。对发函协查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协查,回函结果均是正常或其他,未发现任何问题,因为受票单位大部分的确有真实的货物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供货人分散且难于查找,即使找到也难以确认其是否有真实数量和金额的供货。3.货物运输方面。销售虽只有少量的公路运输发票,但其解释是,购货单位负责运输业务。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确认,该3户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进而替省外橡胶走私团伙和部分边贸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取得开票手续费。该3户公司在经营期间,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5份,虚开金额14199万元,涉及税额1846万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4128万元,涉及税额183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的税款,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1837万元和滞纳金外,并处于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83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于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于1万元的罚款。
3.将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向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以便当地税务机关追缴已非法抵扣的税款。
4.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充分利用数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该案是海南橡胶专项整治的典型个案,是此次专项整治的缩影。案件在仅有征管资料的情况下被侦破,税务检查人员充分利用数据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是该案得以成功办结的关键所在。
2.充分利用“资金流”的检查方法
通过调查“资金流向”,能还原真实的经营业务,发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金流的检查方法并不限于办理发票案,它还可运用到各类税案的办理中。善于运用和不断完善“资金流”的检查方法应当成为今后稽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二)工作建议
资金流对本案的查处起到了重大作用,也说明对征管难度大的农产品收购业务,能起到“去伪存真”作用的莫过于真实的“资金流”信息。因此,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对资金的监控,来提高现金支付的透明度。例如:1.为了防止虚假支付而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强制要求收购业务量大的公司,不能直接支付现金给农业生产者,而是开具一张支票式的“凭证”,同时,收款农户必须在该笔业务对应开出的“收购票”上签名押印(收款人栏)。2.农业生产者可凭这张“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兑付,而该支付货款的账户是该收购公司在支付行开的专户,并给该行留有一份盖有骑缝章的存底“凭证”。3.收购公司将已付款的凭证复印件,粘贴在对应的农产品收购背面用作为申报抵扣的附件。4.税务人员取回银行存底“付款凭证”,并将其与申报附件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相比对,充分证明该笔支付款的真实性后,才给予抵扣税款。
思考题
1.如果涉案人员取出的现金不在当时存入同一银行,如何查找该笔资金的流向?
2.资金流调查方法还可以运用到那些涉税案件中?
考试练习题
1.试用“→”的形式,描述当前“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资金流动情况?
2.假设此案中的一条资金链是:
受票公司(100万)汇款→开票单位(销货款100万)汇款→开票单位关系人(100万)汇款→受票单位关系人(98万)。
试计算该开票涉案人员收取的手续费比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