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本案稽查局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成功追缴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税款500多万元。案件介绍了从税收案件突发、介入民事诉讼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税款追缴过程,对类似税款追缴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1日晚上11时30分,某市一街道办向市地税稽查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打来电话,反映该街道一家大型台资企业(以下简称T公司)突然停业,台商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全部撤走。接报后,稽查局立即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于翌日早晨6时30分进入该公司调查。经调查,该公司拖欠供货商货款1.4亿元人民币,银行贷款1.8亿人民币,且银行账上的存款及公司现金全部被一姓黄台商经理转走。该公司30多名台籍管理人员于2月28日晚全部撤回台湾。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T公司是1999年3月2日开办的生产性外商(台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经营期限为50年,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从盈利年度起前两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条件,2000年至2004年该公司已共计减免外资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
(一)检查及追缴税款具体方法
由于该公司主要账册资料己被某区人民法院封存,经联系取得法院的支持后,稽查局调取了该公司账本、凭证等财务资料。查实该公司通过少列房产原值,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并查明该公司经营期不足十年,存在应追缴已按“两免三减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的可能性。经过慎重研究,稽查局依法作出如下稽查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2000年以来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634971.82元,滞纳金302116.93 元,处罚款810614.31 元。如果该公司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
2005年6月10日,在结束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后,稽查局及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税款执行函》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优先执行T公司税收债权。
2005年11月7日,专案组得到消息,T公司的案件已经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已经申请进入破产程序。11月15日,稽查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织递交资料,申报债权。2006年8月18日,T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存货、设备等整体资产公开拍卖竞拍成功,以1.6亿元成交。2007年7月17日,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T公司破产财产为80767050.39元,优先清偿税款5156338.5元,某破产案税款追缴终于尘埃落定。
(二)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对经营期的认定存在争议
T公司2000年至2004年已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若该公司就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停止经营,则实际经营期仅有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但该公司受托人称“公司目前虽然停止经营,但并未放弃,正在努力寻求起死回生,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对于该公司当时的情况,能否认定为经营期不足十年,专案组的决策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公司是否继续经营不确定;另一方面,公司正处身于民事纠纷债务案中,法院即将作出的民事裁定或判决将影响税款追缴。最终,稽查局作出附条件和告示性的稽查处理决定:如果该公司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3521366.77元。
2.破产债权申报出现意外
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立即介入到T公司的民事纠纷案中,及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税款执行函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优先执行T公司税收债权。承办该案件的某人民法庭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表示大力支持,一旦拍卖将优先保证国家税款入库。但在T公司案件由民事诉讼案转为破产案司法程序转变过程中,该人民法庭没有通知稽查局,而稽查局得到消息时,破产债权申报已过了十天。面对税收债权申请在民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上出现的意外,稽查局最终以税收债权属国家债权,国家债权申请不应受时限限制为由,及时补足破产债权申报。
3.对税收滞纳金能否纳入破产债权存在争议
2007年6月28日,稽查局收到来自T公司清算组的债权确认函和债权审核说明,来函主张滞纳金和罚款不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对于罚款不纳入破产债权范围,法院、税务机关、清算组三方意见是一致的,但对滞纳金的税收债权法律地位,稽查局认为:滞纳金应纳入税收债权范围。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属于税款不可分割的衍生部分,与税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中未列举滞纳金。滞纳金无论是从其征收依据,还是从执行效力上看,都具有与狭义税款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对稽查局分别发出的两次滞纳金异议函,清算组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始终坚持:《征管法》是一般法,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债权审核的规定对本案处理而言是特殊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在破产清算债权审核中应优先适用破产法规关于债权审核之规定。税收滞纳金破产债权法律地位最终没有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相关争议焦点问题的评析及思考
1.对经营终止的认定能否引入实质判定原则
T公司破产案引发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何认定经营期。目前对经营终止的认定是依据《征管法》、《公司登记条例》、《税务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出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情形时,可认定为终止经营。
为了防止纳税人以空壳经营方式骗取相关税收优惠,对经营终止的认定,建议引入实质主义判定原则。所谓实质主义:在一定的考证期满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认定其经营终止。在企业经营期终止认定的法定条件和实质条件尚未生效,而未决的减免税款追缴又面临其它事件挤占的风险下,税务机关宜选择如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预留突发事件的应对空间,先作附条件和告示性的税务处理决定,待法定条件或实质条件出现后,再补作正式的税务处理决定;二是待法定条件或实质条件出现后,才作税务处理决定。专案组在处理T公司案时,采用了第一种方法。
2.税收债权是否绝对优先
(1)在实践中,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时,可能会遇到被执行对象正处于民事诉讼或破产程序中的情况。由于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不告不理的中立位置,若税务机关不主动提出行使税收优先权的申请,法院一般对税收优先权不作考虑。因此,税务机关对欠税、或异常(突发停业、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走逃)企业应密切关注其诉讼信息,及早介入到相关诉讼中去,保证税收优先权的执行力。
(2)税收优先权与其它民事债权的冲突及解决。我国《破产法》明文规定了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在破产清偿中税收债权与其它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争议不大。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判断税收债权与其它民事债权的优先性: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无担保债权。
3.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1)综合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税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一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第三十二规定了滞纳金的征收依据、计算标准、计算期限;《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滞纳金与税款具有同等的执行力。二是《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滞纳金问题未作出明细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规定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对本条的理解)。从法律位阶效力及法律适用规则看,《征管法》、《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同属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两者都属特殊法,其法律地位是同等的,两者对滞纳金的规定并没有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没有冲突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但有冲突时,法律优先。《征管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滞纳金的法律地位规定有冲突,按法律适用规则,《征管法》优先,根据《征管法》对税款与滞纳金有同等执行力的规定,滞纳金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
(2)建议滞纳金的破产债权地位应分段确认。破产宣告前产生滞纳金应纳入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的滞纳金是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而应给予国家的补偿,属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产生的滞纳金不纳入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的滞纳金是法律程序导致的补偿支出,属法定因素引起的,不宜纳入破产债权。
(二)必须树立新型税收执行观
1.树立税收执行统筹观
税收执行案件往往涉税金额大、涉及多方利益,单靠税务机关难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在税收执行上一定要有大局观。充分借助和依靠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协税力量和联合执法资源,有效解决税收执行中的种种棘手问题。其次,在执行中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滥用税收国家公债权的优先性侵占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树立税收执行司法观
税收执行和普通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往往是相互衔接,相互转换的。由于税收执行和普通民事诉讼所指向标的物是重叠的,这就会引发两个法律行为对有限执行资源的争夺,因此,稽查局应提前介入普通民事诉讼阶段,对税收优先债权进行主张和保护。如欠税人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程序这一司法程序启动,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从税款执行人向破产债权人的身份转换,保障税收破产债权的执行。这些都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处理执行案件时,培养严谨的法律意识,以司法的标准和眼光来研究和处理问题。
3.树立税收执行责任观
税收执行具有法律性强、时效性强的特点。一个税务案件的执行,从税款的确认催缴,法人的委托授权,税收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人身份确认,清算分配方案的表决,破产债权金额确认,滞纳金清偿争议,到税款入库、核销死欠、开具税票,最后与清算组清交资料等等环节,每一步都涉及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处理问题,需要税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应对。
思考题:
1.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管理中难以及时掌握企业破产信息,应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工商、法院信息沟通,建立日常信息沟通的有效机制?
2.追缴税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税务机关应如何利用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的利益?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如何处理?
2.欠税的范围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