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混淆费用逃税款 东窗事发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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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宜城市国税局对所辖骨干企业——鄂西某化工厂进行日常税收稽查,依法查处该公司将价外费用计入代垫运费逃税的违法事实。

往来账中有“猫儿腻”

该公司是鄂西北地区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甲醇、浓硝酸、硝酸、钠、甲醛等化工产品,年销售收入8000多万元,年纳税额700多万元,被宜城市国税局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

2011年6月,稽查人员根据稽查要求对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进行初步检查。从账面上看,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账面逻辑关系严密,每个月按时申报纳税,似乎没什么问题。但在翻阅企业往来账时,一个小小的异常情况却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在该公司与宜城市火车站的一笔往来账摘要栏上,清楚地写着收“车皮费”,而且数额不小。稽查人员在继续查阅后,又发现一笔往来账,上面同样记载着收“车皮费”。

通过查找记账凭证,发现记账凭证附件只有一张,是该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内容为:收C公司(该公司客户)代垫运费,借方为现金,贷方写的是其他应付款——宜城市火车站。稽查人员感到蹊跷,既然收了C公司的钱,为何不冲减C公司的账,却把账挂在宜城市火车站的账上?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回答干脆:“那是替宜城市火车站收的铁路运费。”稽查人员继续追问:“为什么要替火车站收运费?”企业财务人员笑着解释道:“客户从我们这里进货,由于我们跟火车站关系熟,就把运费给我们,让我们代结运费,他们也省事,公司就同意了。”

于是,稽查人员对企业往来账进行了重点核对。经核实,2010年该公司共有两笔代收车皮费款项,一笔是30万元,另一笔是35万元。凭着多年的稽查经验,稽查人员初步认为,这里面涉嫌藏有“猫儿腻”。

代收运费设骗局

为了进一步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第二天,稽查人员来到宜城市火车站核实情况。但是火车站财务人员提供的数据却与该公司的数据有很大出入:2010年的确有两笔业务,3月该公司代收车皮费30万元,而火车站只收到该公司交来的运费20万元。5月该公司代收运费35万元,而火车站只收到24万元。当稽查人员就此提出疑问时,财务人员解释说:“火车站的款可能是未付完,以后有钱再付清。”事实果真如此,还是另有隐情?

稽查人员经过认真分析,明确了检查思路和方向,把火车站作为检查的突破口。稽查人员直接找到火车站负责人,向他说明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账务资料。该负责人开始试图隐瞒,后来不得不承认说,几年来他们只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跟其客户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从未听说代垫运费之事。他们跟该公司每次发生业务都签有协议。协议规定,火车站为该公司发运货物,该公司付运费,每季度一结算,一季度一开票,不存在未结运费问题。该负责人还拿出了与该公司货物托运协议书及货运单存根。从货运单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托运单位写明该公司。细心的稽查人员一算,果不其然,2010年有两笔业务清清楚楚:一笔运费是20万元,另一笔运费是24万元。

根据在火车站调查了解的情况,稽查人员心里已经明白几分,断定该公司设下收取代垫运费的骗局,隐瞒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销售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水落石出明真相

带着在火车站收集到的资料,稽查人员马上赶到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仍然百般狡辩,说他们只是火车站和C公司的中间人,仅仅是代收代缴而已。对此,稽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这种违反税收政策现象,进行了宣传和解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他们收取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同时,稽查人员还向该公司出示了火车站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和开具的发票,上面清清楚楚写着购货方是该公司,明显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

在证据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哑口无言,低头承认了逃税事实。原来,车皮费实际上是98万元,由于车皮紧俏,客户C公司购货难于发运,企业便利用与火车站关系熟的机会,替C公司联系上了车皮,运费由C公司交给该公司,该公司再付给火车站。不过,他们在收取运费时,还多收了45%的“辛苦费”,即多出的21万元。由于给C公司开具的是收据,因此收取的全部运费均未入账,也未作收入提税。该公司仅将付给火车站的44万元运费入账,并抵扣进项税3.08万元。至此,案情真相大白:该公司借倒车皮之机,收取价外费用,并将价外费挂在往来账上不记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做出处理:对该公司收取的65万元价外费用,补缴增值税9.44万元、所得税13.89万元,并对企业的逃税行为处1.5倍的罚款,合计34.995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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