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协查来函,引出发票大案
返回

2003年3月市国税稽查局收到山西省国税稽查局一份发票协查函,反映他们查处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有一张虚开发票受票方涉及到我市一化工企业,函请我局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一、企业基本情况

受票企业是我市一家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每年产品销售都超亿元,注册资金31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农药产品,所用原料为二硫化碳,多山西购进。

二、检查情况

此函引起稽查局领导的重视与警觉,因来函指明发票开具时间为1999年12月,很有可能还存在不止一笔这样的业务。局领导要求稽查人员以此为线索深挖细掘,查清查透问题。

税务稽查人员按既定计划实施稽查,发现该企业1999年2月确有此笔的二硫化碳购进,开票单位、金额、税额皆和来函反映相符,但应付款方向却是另一家单位。以此为线索,检查人员从企业众多的记账凭证、原料发票、入库单中仔细查找,不放过蛛丝马迹,果真发现该公司还有许多笔购进二硫化碳业务存在货物来源、发票开出方、应付账款三方面不一致的异常现象。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多方取证,历时20余天,终于将此案查结。

经查,这家化工企业从1999年至2001年从山西购买二硫化碳,有的是不知实情由销货企业提供了虚开发票,有的是销货企业没有或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由业务员以给手续费让别人代开。从山西、河北、天津、广东等地取得此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销售额902万元,税金153万余元,经查实属善意取得的为10份。

三、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它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鉴于该公司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二硫化碳这种原料投入生产无法按应免税划分,企业每月对进项税额按免税货物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作进项转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按年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率,核实应抵扣税额,重新计算税额,以此确定应补税额的办法。于是我们检查人员分年度再予以检查、清算、调减留抵,最后确定该公司应补增值税5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原四十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补税处理;而非善意的取得,应作偷税定性,除补缴增值税54.4万元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处所偷税5倍以下罚款。经计算偷税比例尚不构成偷税罪。后企业按税务机关处理及处罚决定调减留抵49万余元,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09万元。

四、案件分析

查处本案,税务机关上下联动,多方入手,有内查,有外调,灵活地运用了多种稽查方法(查账、询问、取证、外调)。办案讲究计划性、针对性,能积极向上级汇报案情,争取支持,各行动小组互通情况紧密配合,真正做到紧张有序,忙而不乱,特案特办。

因外地税案的牵涉,这家企业隐藏数年的问题终被发现查处。这就要求税务人员,工作要肯钻研、会分析,多一份细心,有敬业负责的精神,真正拓宽税务管理税务稽查视野,实施高效高质的税务管理,一些税务违章违法问题,就可早被发现,早被处理。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