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9至2006年12月31日,我局联合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侦查了盐城市华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此案是我局继“6.03”案件之后成功查处的又一起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3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虚开专用发票的华伦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奥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件来源
2006年3月3日,盐城市“6.03”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犯顾成佳(现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狱中向警方检举华伦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奥(别名罗继峰),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部门随即将情况向我局通报,双方组成联合检查组。经初查,认定罗奥确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份事实,3月29日该案正式被公安、国税部门联合立案侦查,4月5日公安人员将负案在逃的罗奥抓获。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华伦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注册资金50万元,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奥,公司经营地点位于亭湖区大星村七组,公司主要经营润滑油、金属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等。
2001年12月,华伦公司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2002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至2004年三年间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95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51份,开票金额2222.18万元,税额377.77万元,进项方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97份,金额2524.06万元,申报抵扣税额419.12万元。2001年12月至2004年8月,华伦公司共申报销售收入2546.72万元,应纳增值税5.43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5.43万元。2005年4月份,该单位被盐城市国税局三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检查方案和措施
1、依法强制,突击审查。罗奥2006年4月5日被抓后,盐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专案组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突击审查和对有关场所进行搜查,发现罗奥为毁灭罪证已将公司绝大部分涉税账册资料烧毁。经初步审讯,罗自己交待在其经营华伦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万元,通过其虚开发票的涉案人员约25人、涉案单位300余户。
2、化繁为简,梳理信息。根据初审情况,专案组组织人员通过市国税局信息中心调取所有华伦公司在经营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开具、进项抵扣、申报纳税信息。在此基础上,整理、归类、汇总、分析,梳理出进项发票涉及本市区共230份,单位18户,涉及本市县(市、区)共89份,单位16户,涉及外省市共178份,单位38户;销项发票涉及本市县(市、区)共496份,单位146户,涉及外省市共291份,单位91户,涉及本市区共264份,单位76户。
3、科学分工,协查取证。为全面掌握证据,彻底查清华伦石化虚开犯罪情节,专案组根据本案实际,确定了一条以外查取证突破案件的侦查思路。由于华伦公司绝大部分涉税账册资料被罗奥烧毁,加之涉票单位多,分布地区广(涉及多个省、市),专案组领导根据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科学的分组和人员搭配,对发票协查工作作了明确的、具体的部署。
对华伦公司接受的涉及本市外县区的单位和发票,我局与公安部门于4月11日联合召开各县区国税稽查局、经侦大队负责人会议,统一动员部署,布置协查任务;对于涉及外省市的单位和发票,我们梳理后报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省局稽查局联合发协查函。对于本市市区的单位和发票,我们组成四个工作小组:由4名民警、8名国税稽查人员参加,对市区的所有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另由四名民警2名保安负责对罗奥的看管及所有调查材料汇总分析及对罗奥的讯问,同时负责查找案件的中间人,介绍人和各小组工作的协调工作。
4、查审结合,完善证据。专案组将各地协查回复的结果及时与罗奥交待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疏漏,反复审查、核实,直至弄清真相,做到所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合法、有效。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科学的依据。
5、及时反馈,密切配合。对通过取证已经能够确认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案组及时将情况和资料反馈给涉案单位的主管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各兄弟部门对涉案单位的查处。目前,因“3.29”案件检查带出的犯罪嫌疑人就有张福武、陈锦远、卞凤才、孙雪峰、卞书群、陈桂平、陈建华、陈晶、还平业、潘道路、潘同祖、唐仕林、严正国、袁茂江等15人(上述15人另案处理);因“3.29”案件确认华伦公司虚开发票而使受票方国税机关查补税款达88万余元,罚款达19万余元,尽可能地减少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四、查清的犯罪事实
经过依法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华伦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奥,为了偷逃国家税款,从2004年4月至2004年8月期间,在没有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4%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福武、陈锦远、卞凤才、孙雪峰、卞书群、陈桂平、陈建华、陈晶、还平业、潘道路、潘同祖、唐仕林、严正国、袁茂江等15人(上述15人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价税合计616.85万元,金额527.23万元,税款89.63万元,从中获利18万余元。在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在没有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作为开票费的方式,让卞凤才、张福武二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436.24万元,金额381.38万元,税款54.87万元,已抵扣54.87万元。
五、该案处理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税额54.8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54.8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18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四条及《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之规定,我局已将此案件移交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
4、罗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罗奥的刑事责任。
六、案件的成因
1、不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不高。本案的涉案单位多达数百家,这些纳税人往往因受到利益的驱动,为了偷逃税款,对税法漠然视之,纳税观念、税法遵从意识淡薄。
2、资金结算不规范,为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了运作的平台。不少纳税人资金结算不规范,货款结算以现金方式居多,使检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平时难以从资金流向上发现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也为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了运作的平台。
3、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控。虽然“金税工程”工程已经开通,使得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收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但是它还不能覆盖全部征税行为。目前,还存在不少虚假的经济业务利用真实的增值税专用票进行“掩盖”的案例,国税部门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管理措施仍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管理相对滞后,缺少有效监控。
4、司法保障不健全,偷逃税的风险成本太低。根据《刑法》的规定的偷税罪定案标准,在现实中是非常普遍的,执行起来是有困难的,人们还没有把偷税行为上升到犯罪这个法律高度上来认识。司法实践中对偷税的犯罪行为追究程度也远远低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程度,犯罪分子的偷税成本偏低,导致他们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七、案件成功告破主要因素
1、各级领导重视,内部密切配合。该案得到省局和市、县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相关地区稽查局密切配合,及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充分发挥协查工作的合力,通过协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查处,从而一处发现问题,挖出一片,最终达到彻底打击团伙犯罪(涉案的其他15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目的。
2、检查方案明确,各项措施得力。这起案件的成功告破得益于对检查中难点问题的及时分析和及时解决。检查人员发现罗奥为毁灭罪证已将绝大部分涉税账册资料烧毁后,根据本案实际,确定了一条以外查取证突破案件的侦查思路。随后的各项措施得力、检查方案目标明确、办案技巧及检查方法充分运用等也是案件成功告破的重要因素。
3、检查方法多样,政策攻心为上。在账证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外围调查,找出疑点问题,通过调查询问,找出犯罪嫌疑人自相矛盾的地方予以击破,使之不能自圆其说,并通过政策攻心,瓦解其侥幸心理,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4、税务公安联手,手段相得益彰。在本案中,公安、国税及时组织了联合专案组,统一负责对该案进行侦查工作。在侦查中,专案组成员充分发挥了公安部门的办案手段和办案技巧以及国税稽查部门的专业特长,形成了打击合力,从而最终顺利查结此案。
5 、牢记责任职责,树立“铁案”意识。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专案组成员都能够牢固树立“铁案”意识,牢记自己的责任和职责。为了把此案办成“铁案”,大家不辞辛苦,任劳任怨,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在长达9个多月的办案时间内,统计数据数以几万份,出差外调行程达数千里,经常加班加点,放弃正常的节假日,辛勤的劳动终于换来了胜利的成果,一份份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证据,编成了捆绑税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网。
八、该案的启示
1、目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体现出专业化、团伙化作案的特点,从发票的开具、取得、货款的支付及会计的处理都有一套完整的设计,账面上反映有资金运动、有货物的出入库,有生产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实际经营能力,但往往这类企业还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让人难辩真伪。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强日常的监管力度,要重点查验开票销售收入与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对纳税人出现销售收入发生明显变化异常时,要及时深入企业调查分析原因,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异常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2、国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发票领、销关,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3、要加强专用发票日常稽核工作,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定期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发票及时发出协查,重点查看企业的供货合同签订情况,资金结算情况,要求企业大额资金结算要以银行转账方式,开具或取得大额专用发票的要能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对大额资金采用现金和转付方式的或开具、取得大额专用发票不能提供购销合同要列入重点稽核,要尽量把纳税认可能产生的涉及虚开发票问题消灭在初期。
4、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治意识。通过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宣传,让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正确理解,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规范操作意识。我们从该案件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受票单位根本就没意识到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
5、要强化发票协查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发票协查工作,建立重大发票协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发票协查工作对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重要作用。
6、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案情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办案手段和办案技巧和国税稽查部门的专业特长,进而形成优势互补,使涉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打击。
7、随着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发案率、发案金额均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对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应当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加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稽查人员能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查处大案、要案的能力,使国税稽查队伍永远成为悬在税收违法犯罪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