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外购:如此“筹划”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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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于是,一些利用废旧物资再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变通手法,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经过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策划,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使无抵扣凭证的货物得以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

例一:某手套加工厂需要废皮革、皮革下脚料加工劳保手套,但由于供应此种材料的加工厂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该手套厂通过与某废品收购站达成“默契”,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取得该废品收购站的发票。虽然是手套加工厂自己购进废皮革,但在账务处理上却以该废品收购站名义虚假购进,收购站“购进”后,再销售给手套加工厂,并为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手套厂为此达到了抵扣税款的目的。

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不得凭借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款。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利用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加工,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就税收成本而言自购不如外购。为达到避税的目的,部分纳税人却用虚拟外购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例二:某铸造厂年自行收购废铁屑共计300万元,再生产出模具、铁锭出售,销售收入480万元,仅有水电费及少量修理费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0万元,税金为10.8万元。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480×17%-10.8=70.8(万元),税负率=70.8÷480=14.75%。

如果该铸造厂将废铁屑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回收公司收购300万元废铁屑,并加价10%销售给铸造厂,该环节免缴增值税,但回收公司可以按330万元的价格为铸造厂开具可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如此,铸造厂税负为:销项税额=480×17%=81.6万元,与原计算相等;进项税额=330×10%+10.8=43.8万元,比原来增加抵扣33万元;税负率=(81.6-43.8)÷480=7.88%,税负下降了6.87个百分点。

显而易见,铸造厂将自购改为外购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铸造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铁屑,可抵扣进项税,少缴纳增值税33万元。

为了掩人耳目,有些企业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只是分开账务核算,无须增加任何成本。资金运动、货物运动、出入库凭证、成本核算等,都可以通过一个会计完成。利用自己填开发票的便利,既可以虚构业务,还可以任意填开品种、单价、数量、金额等,随意调节税收负担,成为偷税“避风港”。如果是出口供货或是自营出口企业,还将导致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

笔者认为,这样的筹划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纳税人在具体实施时要慎重考虑。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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