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
2005年3月初盱眙县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盱眙县华强医疗器械厂(以下简称华强)在2004年度的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有严重偷税问题”。华强系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产品的生产销售,该厂2004年全年应税销售额为2516133.02元,本期销项税427742.89元,上期留抵税款340860.51元,本期入库税额86882048元,上期留抵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款为0,入库上期欠税11146.48元,期末欠税7663.56元(2005年1月已入库)。稽查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履行相关稽查手续,明确稽查重点为“帐外经营”,兵分多路,对华强实施稽查。稽查的主要目标不是就账查账,而是获取相关证据,因此,我们着力对其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和场所开展突击检查,首先对该厂的消毒站、仓库、生产车间的相关台帐、记录、账册、凭证等实施突击调取,力求在第一时间获得第一手证据材料,证据到手后,迅速组织人员对所调资料进行造表统计,然后,再与其总账和各类明细账进行核对,与此同时,及时找到有关人员进行相关询问笔录,最终对该单位的税收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偷税手段
经查,发现该单位在2004年3-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强在2004年3-12月期间,仓库产成品台帐反映:发出输液器5840500套,注射器12417300套(具体见仓库产成品台帐复印件和统计表)。而当期账面反映销售输液器1127886套,注射器966430套(具体见产成品销售台帐复印件和统计表)。又根据一次性车间责人提供的情况看(见询问笔录),该厂没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该厂在产品发出后应作销售,计提销项税额。故应补增值税576409.63元。该企业的主要偷税手段就是进行帐外经营,采取购进原材料不入账,同时对外销售产品也不入账,实施“帐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家增值税。
三、当前民营企业的纳税状况及存在问题和原因
根据我们对包括华强在内的一些民营企业的税收稽查情况来看,这些企业的纳税情况不容乐观,甚至问题还十分严重,主要现象表现为:一是偷税面之大令人瞠目,几近100,几乎所有企业没有不偷税的,他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想方设法将国家税收占为己有。二是偷税比例之高让人难以置信,可以说一般的偷税率都高于50,华强就高达86.9。三是偷税数额越来越大,大有势不可挡之势,从近年来的一般举报案件的检查情况看,企业偷税数额越来越大,在以往的税收稽查案件中偷税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都很少,现在一个不起眼的小企业偷税额就超过了50万元,偷税在100万元的企业也再希奇。华强偷税额为57.64万元。四是真假帐并行已经是普遍问题,在查案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在用假帐来对付税务机关(当然也包括其他经济执法或管理部门)。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主利欲膨胀,惟利是图,纳税意识淡薄,这些人始终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经营目标。二是“拿商引资”作为挡剑牌,拿地方政府的好心作保护伞。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其目的是促进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这些民营企业老板便有恃无恐,大肆侵吞国家税款。三是税收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主要集中在基础管理、纳税评估、税收稽查没有形成合力,没有产生联动效应,管理人员大多就工作流做工作流,没有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思考税收问题,评估人员也大多就帐论帐,没有主动深度分析企业信息,以达到其防范于未然的目的。而一旦到了稽查这一环节,问题就出来了,真是不查不知到,一查吓一跳,民营企业偷税问题触目惊心。
四、由“华强偷税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纳税人实施精细化管理是杜绝偷漏税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经营方式也越来越活跃,因此,用以往那种粗放式的税收征管方法,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如用火炮对付火箭,用马车追赶汽车,已经早已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所以,要想使税收征管工作真正上水平、上台阶,就必须从企业经营的源头数据管起,抓住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对企业实施精细化税收管理。
第二、实施管理、评估、稽查联动,是强化税收基础管理的基本手段。管理、评估、稽查固然承担着税收工作的不同职责,但其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但是,各自为战,互不联系的工作机制是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只有实行三者“信息共享、行为互动,以评帮管,已查促管,以管防偷”,才能使税收基础管理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才能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第三、充分发挥税收稽查打击威慑作用,是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的必要保证。我们通过华强偷税案的查处,更加清醒的认识到,税收稽查工作必须转变思路,切实将“收入型”稽查转变为“打击威慑型”稽查,以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保障税收秩序为根本目标,在实施具体的税收案件查处工作中,必须将“查账型”稽查转变为“办案型”稽查,稽查人员应该以获取偷税证据为直接目标,如各种台账、记录、流水账、小瓜帐、领料单、出库单等等,凭证据将偷税者绳之以法。而不是就账查账,就账查账,稽查人员往往是满怀希望的去,空空如也的回,不但不能够打击威慑偷税者,相反,还回偷税者留下笑柄,认为税务稽查不过如此。也就更谈不上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了。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