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情况
某选矿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3月,注册资金60万元,主要从事铁精粉的生产及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全部内销。
2006年度企业申报主营业务收入930072.63元,主营业务成本895601.23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31470.26元,主营业务利润3928.23元。全年销项税额125321.62元,进项税额148028.9元,应缴增值税78564.48元,增值税税负为8.43%。
确定评估方法
铁矿精选环节即铁精粉的生产,主要是企业利用已经开采出来的矿石(或粗粉),经过破碎、球磨、水选等生产工序分离出铁精粉的过程。在此生产环节主要涉及原材料矿石(或粗粉)、水、电、人工费、机物料、设备折旧等,因此对铁矿采选行业纳税人的评估工作重点应放在测算企业的铁精粉产量上,在测算出铁精粉产量的基础上再结合平均销售价格来测算出销售收入。对此环节的纳税评估比较适合采取以下方法:1.投入产出法。确定投入产出比,根据企业评估期矿石耗用量测算铁精粉产量,从而分析企业生产是否正常。
测算铁精粉产量=评估期投入矿石(或粗铁粉)量/单位产品矿石(或粗铁粉)耗用量;
问题值=测算铁精粉产量-申报的产品产量。
2.电费成本法。铁精粉生产企业的客观条件决定其单位产量所耗用的电量基本稳定,以此为评估依据。根据生产耗用的电量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测算公式为:
测算铁精粉产量=评估期用电量÷吨产品用电量;
问题值=测算铁精粉产量-申报的产品产量。
评估数据的采集
评估人员选用的资料是该纳税人ctais系统中2006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重点税源系统中的重点税源表,选用的指标数据有该纳税人2006年度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实纳增值税、生产产量、实际销量、耗用矿石、粗铁粉数量、耗用电量等。
案头分析
一、运用资料分析,发现疑点问题。
1.该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成本利润率为0.42%,横向比较,与同行业7%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相差悬殊,指标体现异常;2.增值税税负8.43%,比同行业的平均税负9%低0.57个百分点,指标体现异常。
二、资料审核,掌握企业情况。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税务登记资料、2006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开具销售发票存根和申报抵扣联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生产产品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金的分摊计算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三、综合分析,查找疑点问题。
按照纳税评估各项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对该企业进行综合分析,该企业经营期间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耗用的原材料衬板常理上应该有下脚料,企业一般都作废品销售,但是该企业账面没有类似业务的记载情况;
2.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偏高,怀疑存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的行为。
运用纳税评估手段进行测算分析:
一、运用投入产出法对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测算。
通过数据采集,该企业全年耗用矿石21028.82吨,生产铁精粉7251.17吨,期末库存4889.37吨,矿石投入产出比为1∶3.44,耗用电量461627千瓦时,电耗每吨63.66千瓦时,平均销售单价为每吨394.21元。其他同行业企业矿石投入产出比一般为1∶2.55,电耗每吨55千瓦时,相比之下有一定的出入。
测算铁精粉产量=评估期投入矿石量/单位产品矿石耗用量=21028.82/2.55=8246.6吨;
测算铁精粉销售收入=(期初库存数量+本期产量-期末库存数量)×平均销售单价=(8426.6-4889.37)×394.21=1394411.44元;
问题值=测算铁精粉销售收入-自行申报的销售收入=1394411-956259=438152元。
二、运用能耗法对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测算。
该企业2006年度共耗用电量461627千瓦时,平均电耗每吨63.66千瓦时,产成品平均销售单价为每吨394.21元。其他同行业企业平均电耗每吨55千瓦时,相比之下有一定的出入。
测算铁精粉产量=评估期用电量÷吨产品用电量=461627/55=8393.22吨;
问题值=测算铁精粉销售收入-自行申报的销售收入=(测算铁精粉产量-申报的产品产量)×平均销售单价-自行申报的销售收入=(8393.22-4889.37)×394.21-956259.39=424993.32元。
约谈与自查结果根据以上分析,评估人员对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及负责生产的矿长就企业存在的疑点进行了约谈举证。
企业解释购入的原材料矿石品位偏低,加上设备陈旧,经常检修,造成单位产品消耗量和单位电耗等各项指标较其他企业偏高。就约谈情况,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的采矿、选矿的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排除了此因素影响,产量接近正常范围。
企业承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换下的废衬板当作废品处理,没有申报纳税。
此外,在翻阅进项税抵扣凭证时评估人员发现企业取得的进项中有破碎机槽子及焊管等材料,根据评估人员平时对该行业的掌握,这些材料多数是在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户核算,而该企业直接在费用账户核算。经过实地核实,破碎机槽子是该企业用于存放矿石的容器,应属于固定资产。焊管是该企业用于建尾矿库时用于排尾而与选矿车间相连接的输送设备,应为固定资产,以上两种情况属于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通过核对企业当期库存,发现企业实际产成品与目前账面的2500吨少850吨。经过询问,企业承认在2006年12月下旬售出了铁精粉850吨,并取得了购货方的欠条,但是由于对铁精粉品位问题一直有争议,没有结算,但是按照增值税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此行为应该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上述问题的发生,基本属于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掌握政策界限不清楚造成的。
结合约谈、核实结果,企业自查补报经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和税务人员核实后,企业对下列事项作纳税评估补充申报:企业销售下脚料废旧衬板取得销售收入3418.8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为581.19元;取得的破碎机槽子和焊管的进项税3413.05元不予抵扣;售出的850吨铁精粉,单价为500元,金额为425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已实现销售收入,应补提销项税额55250元。经过本次纳税评估,企业自行补缴增值税共59244.24元,评估自查补税后企业2006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384678.1元,应缴增值税137808.72元,增值税税负由评估前的8.43%提高到评估后的9.95%。
评估建议
通过本次纳税评估,我们发现铁选矿行业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销售下脚料不计收入;2.实现收入不能及时入账;3.擅自扩大抵扣项目;4.财务核算较为粗放,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到位。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以下问题在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中要引起重视:
1.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要有科学性,不能局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简单指标分析,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形势结合国税工作实际进行,当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所涉及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地得到贯彻执行。
2.对纳税评估企业的资料审核分析不能公式化,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公开办税,开展信息交流,使纳税人能够了解纳税评估工作,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