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依据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我们为了对汽车销售及修理修配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铺垫。根据局选案科zx73004号案件批办单要求。我检查组于2007年元月17日对“西安鑫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月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检查。
二、基本情况
西安鑫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0日,位于西安市丰庆路西端路北侧;法人代表:王晓;纳税人识别号:610104766957260;主要经营范围:汽车配件的销售、汽车维护;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莲湖区国家税务局桃园路税务所;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4%。2004年至2006年增值税申报收入分别为40775.76元、277875.58元、287437.53元,申报缴纳增值税2289.24元、13547元、11496.95元。2004年至200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额分别为:-1036.47元、-17265.23元、-24632.82元。
三、检查方式、方法及初步发现的问题
我检查组针对汽车修理行业特点,主要采取抽查法及外埠调查取证,到该公司的几家客户了解他们之间的业务情况,再采用核对法审核该公司账务,审查了该公司2005年、2006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经审核初步发现该公司有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情况
四、检查情况
1、经查,该公司在账薄和申报表上将劳务收入与销售收入混淆,就低税率纳税,少缴增值税7681.65元。
①2005年1月收入明细记载劳务收入21582.73元,销售收入3567.31元,当月增值税申报劳务收入15948.11元,销售收入9201.93元,减少劳务收入,少缴增值税112.70元([21582.73-15948.11]×6%-[9201.93-3567.31]×4% =112.70)
②2005年10月收入明细账记载销售收入29618.27元,当月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184.73元。(29618.27×4%=1184.73元)
③2005年11月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修理收入税率错用为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6%。”少缴增值税239.57元。(11978.31×[6%-4%]=239.57)
④2005年12月销售收入明细账记载收入17585.58元,未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劳务收入,错用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少缴增值税351.71元。(17585.58×[6%-4%]=351.71)
⑤2006年申报销售收入289647.15元,未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劳务收入,错用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792.94元。(289647.15×[6%-4%]=5792.94)
2、经查,该公司长期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段,隐瞒销售收入266795 元,其中2004年开具大头小尾发票2份,发票联金额16755元,记账联金额240元,隐瞒收入16515元;2005年开具大头小尾发票10份,发票联金额71747元,记账联金额3674元,隐瞒收入68073元;2006年开具大头小尾发票16份,发票联金额184608元,记账联金额2401元,隐瞒收入18220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5101.60元。(其中2004年,16515/1.06×0.06=934.81元;2005年68073/1.06×0.06=3853.19元;2006年,182207/1.06×0.06=10313.60元)
3、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已在当年列支,无需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63891.60元。(其中2004年,[16515/1.06-1036.47] ×18%=2617.87元;2005年,[68073/1.06-17265.23] ×27%=12677.74元;2006年,[182207/1.06-24632.82]×33%=48595.99元。)
4、经查,该公司会计凭证中发票记账联显示,2006年共开给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票73份,通过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实,他们2006年只收到该公司开具发票5份,但金额同记账联金额均不符,其余发票开具的真实情况现无法核实;2006年共开给大香港鲍翅酒楼有限公司发票记账联45份,经证实,大香港鲍翅酒楼有限公司2006年实际收到发票6份,但金额同记账联金额均不符,其余发票开具的真实情况现无法核实。
五、处理意见
1、该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劳务收入,错用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7681.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7681.65元,并按日加收少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该公司开业以来,长期故意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段,隐瞒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15101.6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89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5101.60元,并按日加收少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企业所得税63891.60元。
3、该公司2005年应纳增值税19288.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677.7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28.81元,应纳营业税778.25元,2005年合计应纳税额33673.70元,偷税额16530.93元,达到应纳税额的49%。2006年应纳增值税27603.4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8595.99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11.01元,2006年合计应纳税额77010.49元,偷税额58909.59元,达到应纳税额的76%。且长期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偷逃国家税款,主观上故意,性质恶虐。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开具给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香港鲍翅酒楼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发票记账联,由于该企业负责人不配合,现无法查实,建议将该企业移送公安机关继续检查。
六、稽查建议
1、通过检查该修理厂,我们发现此行业套开发票,也就是俗称大头小尾发票的情况较为严重,原因一是修理修配行业目前还是开具手写版发票,为此类单位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为了加强对此类行业随意开票行为的监管,建议对其实行电子版发票或定额发票的管理。二是此类行业与保险公司业务来往频繁,保险公司为了达到冲减费用、截留小金库等目的,往往授意修理厂在无业务的情况下违规开具发票,在平时检查中也可以通过此检查保险公司,进而发现其涉税问题。
2、建议管理局,在对此类汽车修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使用,申报资料上加强审核。杜绝企业混淆收入类型,偷漏税款。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