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加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去年由于市场决策失误,加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品大量滞销,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也就没有能力偿还同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货企业的到期债务。后经双方协商,该公司同意将库存的布匹、半成品及部分生产辅助材料价值800万元(评估价值),用于抵偿供货企业的债务1000万元,双方也签订了抵偿协议。今年初,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确实支撑不下去,不得不申报暂时停业。可就在上缴相关证件和资料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了这笔抵偿业务,认定该公司的抵偿业务应视同销售处理,且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并以涉嫌偷税为由移送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
而该公司早已经处于停业状态,根本没有能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公司的老总怎么也想不通,认为企业之间采取以货物抵偿债务的情形并不鲜见,他们企业虽然没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致使该业务没有交纳增值税。可供货企业在接受了该批资产后,由于没有进项抵扣而用该资产加工成产品后销售,也是按规定全额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这能定性为偷税行为吗?
虽然企业之间采取以货抵债的情形并不鲜见,但对以货抵债需要作为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也已形成共识。这样的以货抵债业务在会计处理上称为债务重组,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抵债货物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基本是一致的:即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第025号)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上述业务中,供货企业接受了贵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资产,由于没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而不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不能计入相关税费时只能以800万元作为实际成本,而另外的200万元损失作为捐赠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贵公司用800万元的资产用于抵偿供货企业的到期债务,应将8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而那200万元的收益得记入资本公积。
对于200万元损益的财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6号)第九条明确规定,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
也就是说,该公司将非现金资产用以抵偿供货企业的债务,不仅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债务重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将非现金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依据增值税的链条理论,该公司在财务上不做销售处理,导致少缴增值税800×17%=136万元,供货企业也没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136万元,表面上看起来好象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实际上并非这样,该公司与供货企业属非关联关系的两个不同经济实休,该公司不做销售处理并不能减轻136万元的增值税负担,供货企业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却要增加136万元的增值税负担。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假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之间可能通过签订抵偿协议进行额外补偿,双方都以税收作为代价进行损失弥补,其结果同样是损害国家利益,这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按有关税法规定,该公司将非现金资产价值800万元抵偿乙企业的债务100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36万元,200万元的捐赠收入还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这里不考虑其它因素,只按适用税率计算),没有如实申报还要加上滞纳金和罚款;而供货企业由于未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无法进行抵扣,白白损失136万元。
至于该公司发生的低偿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里的“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的行为,可以判定是否能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的事实。可见,该公司将非现金资产800万元抵偿供货企业的到期债务1000万元,没有在账簿上记录销售收入,行为上已经构成偷税;也没有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136万元,已经构成了偷税事实。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