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管联动揭大案 不慎购废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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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征管系统稽核评税信息比对发现有缺联、重号等异常信息,对被查企业发起协查,回函确认“查无企业、查无发票”。

一、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胜丰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法人代表:周世建,财务负责人:张卫民,经营范围:黑色金属材料冶炼加工、销售。现有职工160人,注册资本1098万元,固定资产1998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案情分析与检查

1、蛛丝马迹

2006年2月,阜宁县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将胜丰公司经营以来,接受河北省邢台地区以及我省淮安地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征管系统稽核评税比对存有异常信息,重号、缺联、数额较大等情况反馈给我局。我局对这一异常情况高度重视,经深入分析研究后,决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对胜丰公司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二步,对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的所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进行全面协查。

2、正面突击

2006年4月,我局指派专人对胜丰公司实施专案检查,发现该公司账面严重亏损,但是销售收入却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购销货物大多采用大额现金交易。我们对胜丰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税负偏低。带着疑点,我局办案人员查阅了企业有关报表、账簿、凭证等,从企业提供的一本本、一叠叠厚厚的账簿、凭证中,仔细地检查着每一笔会计科目及其账务处理,希望能从中找出一点漏洞,发现一丝线索。账册一本本翻动,凭证一叠叠调阅,时间一分分过去,从账面反映情况看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3、外围调查

为了进一步查找线索,我局办案人员又将胜丰公司历年的销货单位、供货合同整理出来,发现企业的产品销售大部分都是签订供货合同,而且购货方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销售对象比较固定,想通过收入寻找突破看来很难。鉴于此,我们决定按既定方案,实施第二步,专查进项抵扣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该公司接受外地所有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全面协查。

随着协查函的一封封回复,线索竟没有显现出一丝一毫。特别是淮安地区24份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协查金额199.76万元,征管信息系统比对提示存在重号、缺联的异常发票,协查回函结果无问题。一切似乎都很正常、规范。一时间案件陷于停顿。“胜丰公司是没有问题,还是偷税偷得‘天衣无缝’?”这个巨大的问号也沉甸甸地压在办案人员心头。

4、重大突破

令人焦急和奇怪的是,当其他地方协查函全部回复的时候,我局却没有收到河北地区两个涉及数额巨大的单位回函。一个月过去了,检查人员有点气馁,会不会协查结果和淮安地区一样无问题呢?领导要求办案人员沉住气,并落实人员再一次发出协查函;二个月过去了,对方税务机关还是没有回函。检查人员实在坐不住了,要求外出调查。在局领导批准、办案人员做好一切外调准备的时候,也是我局发出协查函的第78天,终于收到了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国家税务局回函,证明确认“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开具的61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无此发票、无此企业”。10天后,又收到了邢台市桥西区国家税务局回函,证明确认“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无此发票、无此企业”。至此,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5、水落石出

我局办案人员对胜丰公司从河北邢台地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从业务联系到货物购进所涉及的业务人员、司磅人员、保管、现金、总账会计,经办副总经理、法人代表等,一个一个都做了大量地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胜丰公司业务员周容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采购工作,他在河北联系采购废钢的情况是:有一天,一个自称姓韩的河北人通过电话问他要不要废钢,周容讲:“越多越好,但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码?”姓韩的说:“我的一个朋友有你的名片”,在谈到价格问题时,周容说自己只负责联系货源,具体价格让对方直接和公司联系商谈,并提供了电话号码。几天后,姓韩的人以河北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业务员给胜丰公司打来电话,接电话的是胜丰公司副总经理周涌,由于对方说业务量大需要进一步还价时,周涌又将电话转给法人代表周世建,谈好价格后,胜丰公司要求对方提供必须能够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发票才能付款。河北方面第一次送货上门时带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胜丰公司认为对方手续齐全,不会有问题,当即以现金支付货款,并按规定计算申报抵扣税款。以后都是送一车货,下车凭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结算货款,姓韩的也曾带人一起来送过货。直止2006年2月,阜宁县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发现稽核系统比对信息异常,到企业了解情况,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稽查局时,才引起胜丰公司重视,中止与河北方面的供货关系,并立即与姓韩的联系,问对方提供的发票是否有问题,姓韩的满口保证发票没有问题,让胜丰公司放心。当我局办案人员介入后,再与姓韩联系,已经关机,再也联系不上。经查:胜丰公司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购进废旧物资3538.1吨,金额6680514.50元,接受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虚假企业、虚假废旧物资专用销售发票计76份,金额6680514.50元,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税款668051.45元。

三、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经确认“无此发票、无此企业”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668051.45元,决定对已申报抵扣税款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668051.4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所补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决定罚款5000.00元。

以上补税、滞纳金、罚款70多万元全部追缴入库。2005年末该公司账面亏损-10,556,998.00元,由于我们检查期间在企业汇算清缴期内,2005年取得不合法发票入账金额5429960.30元,责令企业自行调整账面亏损,2006年取得不合法发票入账金额1250554.20元,由企业在年内自行调整相关账簿。

四、案后思考

近年来,废旧物资经营、用废企业涉案案件不断发生,此案是我县查处的涉税数额最大的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案件。虽然已经查结,却给我们带来不少思考与启示。

1、政策优惠成温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是免税的,而其开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10%抵扣税额。一些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受利益驱使,千方百计与一些不法分子勾结,一方面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列废旧物资库存,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生产企业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从而形成一方免税,另一方抵扣国家税款,双方获利。另一方面制造、买卖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从中获利。

2、高征低扣是诱因。国家为了鼓励合理利用废旧资源,同时也为避免用废企业税负过高,允许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只要符合有关税收规定,用废企业所购废旧物资按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作为进项税金,但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大多适用17%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此举虽然缓解了用废企业税负偏重问题,但从用废企业来看,仍然存在高征低扣、税负偏高的问题。因此,有些私营企业主,纳税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虚开、买卖虚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3、遵章守纪是根本。企业自身必须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现在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灵活,效益明显,充满生机和活力,但是由于企业刚起步,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多为代账会计,核算简单,依法经营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还不强,认为只要取得发票就能抵扣税款。本案例中, 虽然胜丰公司付出的代价是沉痛的,但也是咎由自取,只是付的学费太高罢了。为此,我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只有增强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意识,才能使企业健康、持久、快速的发展。

4、加强管理是关键。用废企业的税收征管是当前整个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开具、保管等制度不够严密,建账能力差,管理较为松散而且管理难度较大,相应的监管不到位。因此,在管理方面,一是管理分局加强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稽核和监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责任区的企业管理和督查,要及时对稽核比对系统反映的异常信息发起协查和移送给稽查部门进行协查或检查,做到早介入,早发现,早查处。不要等问题较大时才移送稽查,这样既给稽查部门带来检查难度,又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依法纳税观念深入到每个纳税人,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有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自觉地接受监督和管理。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加大源头控管力度。

5、严厉打击促征管。稽查方面,要加大查处涉税犯罪的的力度。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以前一直未作为税务检查重点,利益约束软化,一方面虚开收购凭证,另一方面又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而生产企业凭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由此产生偷逃增值税、虚增成本、虚减利润、偷逃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加大查处力度方面,一是要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合力,对有疑点的发票及时通过网上协查或派员调查,各地稽查部门对来函、来人的协查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主动配合查清事实,及时回复查处结果。二是要加强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必然会有一些纳税人采取不法手段逃避正常纳税,并且手段愈来愈隐蔽。因此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联手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在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主动与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提前介入,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大要案严肃查处,从重处罚,要想提高执法刚性,就要做到依法办事,该补则补,该罚则罚,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决不以罚代刑,否则光查不处,就体现不出执法刚性,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要绳之以法。四是要加大对违反税案的公告和曝光力度,对典型或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偷、逃、骗税的案件,要定期在电台、电视、报刊上公开曝光。只有坚持“处罚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才能震慑税收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从而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

五、案后建议

1、完善结算方式。对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应制定相应的额度。不论是在销货还是购货,大量的现金交易给不法纳税人偷税和买卖增值税抵扣凭证提供了“广阔天地”,还有汇票的多道背书、货物直接打到个人信用卡上等方面,也给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完善结算方式,规范基本结算账户,坚决杜绝多头开户、大额现金结算,对于收购量大、采用现金结算,要求企业制定健全的现金收付存制度。支付的现金必须详细注明去向、用途,严格审批手续。

2、进行跟踪管理。对使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纳税评估,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用票量大的企业与收购经营规模不符,如有异常的,随时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恶意虚开的收购企业查一个处一个,该移送的就移送,绝不心慈手软。

3、建立预警机制。建议对利用废旧物资的企业实行用废率、低税负预警制度。对于用废企业,按照物流、票流、资金流三统一和进价合理、投入产出匹配的要求,合理确定用废企业的用废率。对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税务部门可结合省、市同行业税负,根据当地实际,测算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当用废率高于一定限度、利用废旧物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增值税税负低于平均税负率时,税务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以确保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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