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某电梯销售公司的王会计心情特别沉重,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对公司的影响很大,要补缴大笔税款,可是钱从哪里来?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说起。2009年底,王会计在书店里看到一本《税收筹划大全》,发现书中一个案例与其所在公司情况很相似:近期该公司有一笔业务,销售量近80万元,购销双方正在商谈价格相关事宜。王会计仔细研读该案例后,向公司老板献策:“按公司以前的做法,销售电梯按17%的税率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以这笔业务8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需要缴纳增值税80-(80÷1.17)=11.62(万元)。”
随后,王会计介绍了自己的筹划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如果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把电梯的销售价定为60万元,安装费定为20万元,应收账款同样为8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60÷1.17)=8.72(万元),营业税20×3%=0.6(万元),合计9.32万元。与11.62万元相比,公司少缴税款2.3万元。这个方案得到了购销双方的认同。
2010年5月,当地税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该电梯销售公司被列为抽查对象。王会计对此并不担心,因为自己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公司账目清晰,税款分文不少,各项税负指标均在标准范围之内。不料,抽查后的第二天,税务人员打来电话约请王会计说明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税务人员问:“2009年,你公司有一笔销售总额为80万元的业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吧?”王会计连忙拿来了销售合同和那本《税收筹划大全》,并把筹划过程及计算方法仔细地讲述了一遍。
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你公司是以销售为主的企业性单位,而且从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来看,并没有电梯安装资质。同时,你公司也不属于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3万元,并将接受相应的其他处罚。”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