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购进货物419947.51元,进项税71391.08元,以原价销给另一企业,购进货物不抵扣进项税额,外销货物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只在往来账上冲转。稽查局对其做出罚款71391.08元的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按此规定,该企业原价销售货物也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据此,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少报销项税额71391.08元作为偷税数额,并处以一倍罚款。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