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海安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增值税9.78万元,补缴所得税1.4万元,罚款5.9万元。
海安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材料切割、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2008年3月,金税工程在例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作了作废处理。稽查部门遂立案对该公司2007年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账册、凭证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1月9日凭证反映,取得上海存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分别为17928816、17928817、17928818、17928819、17928820,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此5份发票即为上述的作废发票。经询问相关当事人,企业确实向相关业务方——上海存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货物——钢材,并有货物入库记录和银行存款支付凭证为证,而且尚欠对方部分货款。对方将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企业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
既然是正常、真实的业务,上海方企业为什么要将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作废处理呢?稽查人员没有轻易相信企业的解释,而是带着疑问前往上海进行外围调查。上海存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反映,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员在开票时,应海安方经办人的要求,少开了货物数量,多开了货物单价,但总金额是正确的。月底财务人员审核时发现这一问题,决定将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作废处理,并电话告知了海安方当事人,要求其送回原票、结清尾款后,重新开票。
价税合计金额不变,对税收就不会有影响,可该金属材料公司为什么要对方多开单价、少开数量呢?通过对账册资料的深入检查和对生产现场的调查,稽查人员发现了其中的猫儿腻。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购进各种规格的钢材,根据客户的需要切割后销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边角料、铁屑、铁碎等下脚料。通过核对,企业耗用的原材料数量、产出的产成品数量、已记作销售的边角料、铁屑、铁碎数量,投入产出基本平衡,似乎并没有销售下脚料未按规定作销售的行为。但通过生产现场观看、估算,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数量应大于铁屑、铁碎数量,但账面反映两者之间相去无几。在掌握了相关基础数据后,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其不得不道出了多开单价、少开数量背后的事实真相。
原来,该公司主要从事的是购进钢材、切割后销售业务,其销售对象大多是当地的机床生产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钢材和切割费用的价格均很透明,盈利空间不大,销售下脚料的收入就成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而针对其生产经营的特点,税务部门监控主要也放在购销数量,尤其是下脚料的销售数量上。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企业动起了歪脑筋。一是在购进原材料时,在总金额没法改变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少开数量、多开单价,以达到降低原材料数量,从而降低下脚料数量,以隐瞒下脚料销售收入;二是利用边角料、铁屑、铁碎质量上相等,销售价格却差异很大的特点,将销售边角料改为销售铁屑、铁碎,达到减少应税收入的目的。一年多来,企业采取上述方法少计应税收入57.5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9.7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