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是政府强化税务监管的最重要的手段,是税企矛盾冲突的高密地带,是纳税人潜在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高危环节,攸关企业持续经营、品牌形象大局和职业经理人士职业荣辱。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作为一项税务管理活动,在整个税务管理活动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经济越发展,监督越重要。在市场经济务件下,税务稽查作为特殊的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实现税收分配目标,强化税务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终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任务完成的目的。
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社会经济和反映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所以,税务稽查作为一项税务监督管理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实施各项税收法规制度,保证税收诸多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实现税收分配活动的预期目标。
1.税务稽查的任务
税务稽查的任务是一定时期内税务稽查工作的业务范围及其达到的总体目标。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税种其稽查的任务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每次税务稽查应当完成的任务。
(1)检查纳税人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控制纳税行为,实施税务处理。税法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不得违反。纳税人的任何偷税、欠税、抗税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税收分配目标的实现,损害国家税法的尊严,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通过稽查,明确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错税额以及处罚依据与标准,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规范当前和未来纳税行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保证分配目标的实现。
(2)检查纳税人执行财经纪律、财会准则与制度情况,控制经营行为。税务稽查工作中,除了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外还稽查纳税人是否严格遵守财会准则与制度的情况。通过稽查控制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和会计行为,为税收分配目标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3)检查纳税人经营管理和内部核算情况,控制管理行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核算质量,不仅关系到纳税人自身经济效益的高低和发展潜力,而且直接影响税源和国家税收收入的规模。因此,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经济核算情况,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经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方向,供、产、销协调,生产控制、计划决策、物资管理、劳动效率、市场预测、成本控制以及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提高其管理水平等,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任务。
2.税务稽查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
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是税收工作发展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
①社会生产的发展,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要求对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缺乏分工的传统税务稽查进行改革。
②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监控手段。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提工作效率,就必须实行专业化。
③新的税务稽查形势要求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制约。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推行,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心必然向稽查转移。税务稽查权就显得比较突出。然而,任何一种权力必须置于被监督、受制约的状态中。实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专业化分工的税务稽查就能较好地解决稽查权力过于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
(2)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税务稽查工作一方面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也就是稽查检查工作应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的实际情况出发,实是求是地处理,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另一方面,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谓有法必依,对税务稽查工作来说就是不折不扣地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要求。对于稽查工作来说,这几个方面同样重要,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
(3)群众路线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①部门配合形式应多样化。税务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机关的配合已有一定的形式,但还应探讨一些新的形式,如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等。加强与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配合,如部门信息联网,强化收入扣缴制度、建立起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监控网络。
②强化社会监督。应充分发挥纳税人的会计师的监督功能,务必使企业有账可查,而且账实相符,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宣传,不断开展税法宣传,传播税收法规等相关知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发挥案件惩戒作用。对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精神,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具体形式,如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