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之一是单位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去年冬天,江苏省如皋市审计局在对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以下简称“联会”)的审计中,发现高明乡合作基金会于1996年7月从联会借款两笔,一笔70万元,一笔45万元,合计115万元,这两笔借款的收款单位却不是合作基金会而是曹某某,开户行也不是按正常借款所应汇入的高明乡信用社,而是B镇建设银行办事处。集体借的资金,为什么要汇入异地的个人账户?联会有关人员回忆:曹某是高明乡合作基金会副主任兼现金会计,据说高明乡基金会所开户的当地信用社一下子付出大量现金有困难,为了便于提取现金,当时在B镇建设银行办事处另开了新户,户名尽管是写的经办人个人的名字,但实际是单位的账户,并且银行汇票的存根联上都有经办人曹某的亲笔签名。经办人怎能等同于单位?一丝疑云升上了审计人员的心头。
查清疑点!审计人员当即到B镇建设银行办事处进行调查,几经周折,查明曹某与该办事处负责人是亲戚,利用此种关系,两笔款项汇进后,该办事处专门开出了两个临时活期存折,时隔不久即相继付清并销户。
那么这两个活期存折究竟是单位户头还是套取现金的个人户头呢?
他们追踪到高明基金会进行调查,发现高明基金会在1996年12月底才编制了此事项的会计凭证:
借:短期放款——缪某 115万元
贷:借入资金——联会 115万元
从这份凭证看,它首先避开了资金流转的实际过程,没有真实反映在B镇建设银行办事处开户的情况,附件中也没有资金进出的具体手续,看不出借款人缪某是怎样付取借款资金的,另外缪某的借款手续上竟没有审批人,而凭证编制人正是曹某。
这一切都加重了审计人员心中的疑窦。
疑点之二是领导批准还是个人挪用
审计人员顺着缪某的借款追查下去,发现1997年3月,缪某的借款连本带息转入“高明缫丝厂”的名下,使“高明缫丝厂”当时的借款数额由200多万元达到了300多万元,而资金转借同样没有审批手续。缪某与“高明缫丝厂”又有什么关系呢?审计人员决定正面接触当事人曹某。
五十多岁的曹某,沉默的时间多于说话的时间,且字斟句酌,但在较量中,不时会让人感到他沉默下的心虚和不安。曹某辩解说在建行办事处开户是为了方便提取现金,并且领导同意在B镇另外开户;单位账务中没有反映是因为图省事而省略了,并不影响会计核算;到年底入账是因为当时忘记了此笔业务,才在年底补上的;该款是缪某借作筹办食品厂的,后因食品厂没办成,转借给了“高明缫丝厂”;借款手续没有审批,只是手续不完善,但事情的过程领导都清楚。
事情真如曹某所说吗?没有审批手续的借款到底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还是曹某擅自作主,审计人员决定查清楚。虽然时间已是夜晚,为避免夜长梦多、出现串供之类不必要的麻烦,审计人员不顾天寒地冻,连夜找基金会的负责人进行调查。经过反复地说服教育,基金会的负责人最后承认,事前并不知道曹某从联会借款115万元,后来听说款项借回后曹某又直接借给了“高明缫丝厂”,事后不久曹某为了应付市联会的检查,才找缪某冒名顶替补办了手续,此事曹某既未汇报,也未经过审批,因为同处一乡,碍于情面也未追究(好糊涂而又荒唐失职的领导)。至于在B镇建行办事处开户及账务处理等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更是一无所知。
审计人员终于取得了曹某一人擅自作主出借资金和冒名顶替做假账的证据。艰辛没有白费,他们感到一丝快慰。
疑点之三是单位借款还是个人借款
曹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一般的违纪问题还是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犯罪呢?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集体单位使用则不能构成犯罪,因而资金的去向决定着曹某问题的性质。
那么“高明缫丝厂”是一个怎样的单位呢?调查发现借用资金的“高明缫丝厂”既无工商登记、又无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该厂借款当事人夏某也仅仅是一个花钱如流水的游手好闲之徒,只不过是曾经套用原乡办缫丝厂的名义经营过一段时间,乡政府对其没有任何授权或委托。所谓的“高明缫丝厂”不过是镜花水月,除几间房屋外,别无资产可言,而到审计时止,夏某从高明乡基金会借款本息已达580多万元(包括115万元)。如此巨大的数额,相当于高明乡两年的财政总收入,接近高明乡基金会投放款总额的一半。
调查结果表明,夏某的借款纯属个人行为,巨额债务已无力偿还,给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审计人员再次找曹某进行调查,尽管他仍以沉默来对待审计人员的查问,但面对审计人员在借款时间、联系方式、借款手续、银行开户等细节问题上的穷追不舍,他不得不交代了挪用的事实。他承认:利用基金会副主任兼现金会计的身份和保管印鉴的便利,在未经其他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分两次从市联会借款115万元后,就通过其在银行的亲戚擅自开户提取现金,直接将钱借给了夏某,当时没有办理手续,连借条也没有写一张,本想借给夏某用一段时间后直接归还联会,所以没作账务处理。不料因联会查账,核对往来,夏某又无力偿还,不得已在年底才入账,因为夏某借款已经太多,为蒙混过关,曹某找缪某以办食品厂的名义先行顶替了一下借款人。不久缪某因数额太大,觉得承担不了责任,紧追着要解脱干系,曹某只得再自行转入夏某的“高明缫丝厂”名下。
至此,曹某挪用百万元公款并构成犯罪的事实已水落石出。
疑点之四仅仅是挪用罪吗
曹某当时为什么不计后果,挪用百万元巨款给夏某使用呢?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会不会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呢?审计人员不放过心中闪过的每一个疑点,依法制作了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挪用115万元的曹某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审计人员和公安局的同志当即组成了联合侦查组,对曹某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同时还加大了对曹某的审讯力度,要求其彻底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艰苦工作,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曹某交代:除挪用115万元外,还挪用11万元资金,给其弟弟使用;夏某从1995年以来,为借用资金先后送给曹某22万元,其中现金2万元,另外由夏某办理借款手续,曹某自行虚开合作基金会的股单20万元,而这些股单经过多次结息转存,至事发已近30万元。由于合作基金会进行账务清理,夏某高达500多万元的借款令曹某惶惶不可终日,于是自己悄悄地代夏某还款15万元,但事后又多次找夏某索要钱财。
利令智昏!这就是曹某胆大妄为,大肆挪用资金的最好解释。
仅有曹某的交代还不够,还必须得到夏某的佐证。而负债累累的夏某,早已无法在家安身,长期浪荡在外,行踪不定,自曹某出事后,更是音讯杳无。公安机关通过周密的布控,终于将躲藏的夏某抓获。审计人员和公安部门的同志,不顾劳累,连续作战,又全面突破了夏某的防线。夏某交代了几年来为借款而行贿的事实。多行不义必自毙,最后,曹某和夏某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被逮捕。
【来源:国家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