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一干渠管理处原处长兼党支部书记冯伟,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7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入不报等手段,贪污公款4笔计665万元。日前,他已被湖北省当阳市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冯伟代表漳河一干渠管理处私自与郑州铁路工程三公司襄石复线经理部签订了《白庙支渠工程恢复承包合同》。1999年2月2日,冯伟将襄石复线经理部按合同规定拨付给管理处的6万元包干经费,悉数汇入其在市建行中心储蓄所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
同时查明,1999年1月13日至7月23日,冯伟先后3次收取脚东乡政府和梨树湾水库管理费计8000元,未向单位上报收入,除支付管水人员工资1500元外,余款6500元被其据为己有。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