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审计失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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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银广夏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同时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交纳税金)、伪造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手法:

(1)1999年虚增利润1.7亿元;

(2)2000年虚增利润5.2亿元。

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被移交司法机关侦察,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一)公诉人起诉

1.明知YGX及天津GX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

1)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GX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GX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

2)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2.具备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中介机构人员

2)主观要件:属于主观故意

3)客体要件:中介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提供虚假证明

(二)会计师答辩

1.起诉书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明知财务报表“可能虚假”就存在主观推定;

2.检察机关随意不能以“可能“为理由办案,否则严重当事人合法民权益;

3.现有审计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公司系统化造假;

4.会计师行为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1)没有明知行为

2)没有串通舞弊

3)没有证据证明“明知”

(三)法院的判决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失败原因

(一)审计理念与方法缺陷

1.审计模式选择错误:帐目审计—制度审计—风险审计

2.审计理念偏颇倾向

1)偏袒熟人与客户的心理失去应有职业谨慎

2)喜新厌旧的思维对高科技产品深信不疑

3)权利崇拜的媚骨对政治高官的钦定盲从认可

3.审计程序不当简化

1)期末审计未能实施存货盘点程序;

2)外销收入的政府佐证—退税凭证

3)外销收入的现金来源---境外收入

4)审计疑点的后续审计—海关报关单

5)分析性测试程序不当–计划阶段与报告阶段

6)没有利用专家工作—高科技产能

(二)客观审计障碍

(1)现代化舞弊对独立审计提出挑战;

(2)与国外客户交易给函证带来困难;

(3)向海关等政府部门函证尚有法律障碍;

(4)高科技产品带有诱惑欺骗性;

(5)执业环境与社会诚信---尤其是政府诚信缺失

(6)有现金流量配合有一定蒙蔽性.

四、借鉴启示

1.技术创新:审计理念与方法–-观念重于方法

2.组织创新:事务所模式选择—制度重于技术

3.监管创新:政府行为的理性

4.协会定位:权益维护与诉求

5.合并教训:责任配置与防范

【来源:摆渡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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