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银广夏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同时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交纳税金)、伪造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手法:
(1)1999年虚增利润1.7亿元;
(2)2000年虚增利润5.2亿元。
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被移交司法机关侦察,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一)公诉人起诉
1.明知YGX及天津GX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
1)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GX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GX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
2)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2.具备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中介机构人员
2)主观要件:属于主观故意
3)客体要件:中介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提供虚假证明
(二)会计师答辩
1.起诉书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明知财务报表“可能虚假”就存在主观推定;
2.检察机关随意不能以“可能“为理由办案,否则严重当事人合法民权益;
3.现有审计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公司系统化造假;
4.会计师行为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1)没有明知行为
2)没有串通舞弊
3)没有证据证明“明知”
(三)法院的判决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失败原因
(一)审计理念与方法缺陷
1.审计模式选择错误:帐目审计—制度审计—风险审计
2.审计理念偏颇倾向
1)偏袒熟人与客户的心理失去应有职业谨慎
2)喜新厌旧的思维对高科技产品深信不疑
3)权利崇拜的媚骨对政治高官的钦定盲从认可
3.审计程序不当简化
1)期末审计未能实施存货盘点程序;
2)外销收入的政府佐证—退税凭证
3)外销收入的现金来源---境外收入
4)审计疑点的后续审计—海关报关单
5)分析性测试程序不当–计划阶段与报告阶段
6)没有利用专家工作—高科技产能
(二)客观审计障碍
(1)现代化舞弊对独立审计提出挑战;
(2)与国外客户交易给函证带来困难;
(3)向海关等政府部门函证尚有法律障碍;
(4)高科技产品带有诱惑欺骗性;
(5)执业环境与社会诚信---尤其是政府诚信缺失
(6)有现金流量配合有一定蒙蔽性.
四、借鉴启示
1.技术创新:审计理念与方法–-观念重于方法
2.组织创新:事务所模式选择—制度重于技术
3.监管创新:政府行为的理性
4.协会定位:权益维护与诉求
5.合并教训:责任配置与防范
【来源:摆渡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