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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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会计师事务所接受ABC公司委托,对ABC公司进行了上市审计和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审计。甲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张三和李四负责该项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BC公司于2000年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一、关于ABC公司审计业务概况

1.审计业务的约定与审计时间安排

1999年1月初,甲会计师事务所与ABC公司之母公司正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甲会计师事务所被聘为ABC公司上市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ABC公司1997年度、1998年度、1999年度和2000年1至3月份的会计报表。

据了解,甲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注册会计师张三在1998年底就曾与ABC公司进行了接触,并了解了与审计相关的基本情况,双方已基本达成协议,确定由甲会计师事务所为ABC公司上市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张三和李四于99 年初就已开始介入ABC公司上市审计的前期工作。这期间,该所分管合伙人王五也曾参加过ABC公司召开的中介机构协调会。第一阶段审计时间是1999年1 月中旬至2月中旬,3月上旬结束整理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二阶段审计时间是2000年1至6月份,7月份出具审计报告;而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外勤时间为2001年某月3日至12日。

2.审计人员的配置与项目管理

甲会计师事务所安排参与ABC公司外勤审计的专业人员有六名。其中张三是该项目负责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而作为外勤负责人的李四则只是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没有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甲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统筹该项目,但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对该项目的审计判断和风险把握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张三和李四。

3.ABC公司被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

2000 年底,中国证监会对ABC公司利润虚假问题立案调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将ABC公司的问题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根据某证券报的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ABC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虚假问题发表谈话时表示,对ABC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底对ABC公司利润虚假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初步查出该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增收入、虚列成本和虚构利润,同时为了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规模,还将虚构利润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多项事实。中国证监会同时还查明,在ABC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甲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4.甲会计师事务所的没落

甲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牵涉ABC公司造假案,被主管部门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自2002年初起,数十家上市公司客户流失,绝大部分从业人员离开事务所,原有的近千平方米办公室人去楼空,失去证券执业资格的甲会计师事务所一下子陷入没落,举步维艰。

二、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业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内在方面的原因,既有偶然的因素,也有必然的因素。但针对甲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ABC公司审计项目来说,以下几项因素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和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1.未能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主要因素; 在审计过程中,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没有完整的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加之过分轻信委托人与地方政府的所谓“良好关系”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审计证据是导致该项目审计失败的主要因素。如对ABC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单据等资料,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在询证函格式中明确要求被函证者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通过函证来进一步印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真伪,也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替代性测试。另外,甲会计师事务所对ABC公司提供的有关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在本身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又没有咨询律师或者相关专家的意见。

其次,甲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上没能有效地履行多级复核程序。甲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规定了对业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专业标准部审核和合伙人签发(审核)的多级复核制度,但具体到ABC公司的审计项目时,各层次的审核人员分别为:项目审核由李四负责、部门审核人为张三、标准部审核人为王五(合伙人)、总审签发人(非合伙人)为赵六。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混乱,负责质量控制的专业标准部和总审形同虚设,因而所谓的三级审核也流于形式。

2.甲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审计失败的直接原因

甲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在从业人员总数和客户数量方面的规模都不算小,但是,由于该所实行的是合伙人分开核算的方式,各合伙人分管的业务部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无论是业务开拓与执行、财务分配、人员招聘、专业标准等都各自独立,自行运作,无异变成了共在一个招牌下的多家小规模事务所。该所虽然设置了专业标准部,但由于各部门的高度自治和专业标准部人员自身的利益驱动,在质量控制方面起不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

在财务分配方面,甲会计师事务所是在统一结算并进行收益分配形式下的以合伙人负责的业务部为单位(实际上就是合伙人个人为单位)的核算办法,表面上看,该所开设有统一的银行账号,由一个出纳支取现金,有统一的会计核算,但在账簿设置上,电脑账核算全所账务,手工账核算分部门账务;在具体的分配上,各部门对可辨认收入和费用分别直接入账,对公共费用和收入按一定方法分摊,收益归各合伙人。由于各合伙人的收益份额只有通过财务部的“统一”核算后才能体现,加之费用报销和支取现金无法实现“统一”控制,每个合伙人均可以签字兑现,从而出现合伙人留存在事务所的现金不均,有的业务部账面上虽有盈余,但无法在所里提取现金,而有的业务部虽然没有结算盈余,但却仍可支取现金等现象,矛盾也就随之而起。

在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由于实行的是分部门核算办法,各合伙人及其业务部各做各的业务,尽管设立标准部,但由于负责质量控制的合伙人本身也存在经济上的压力,必须同时在其他业务部执业,统一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很难实施,即使进行质量控制也会失去独立性。另外,甲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建立重要业务报告由第二合伙人双签的制度,部分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很激烈,有的甚至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因此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存在相当大的隐患。

由此可以看出,事务所“分灶吃饭、各自为政”,合伙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事务所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合伙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以牺牲事务所利益为代价,过分地迁就客户,ABC公司审计失败也就并非偶然了。

3.甲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与首席合伙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首席合伙人的专业胜任能力、行政管理水平与协调能力和办所理念反映和代表着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和经验方向。因此,自觉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端正经营理念,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的当务之急。如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执业质量和办所理念、合伙人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说与首席合伙人有重要关系。

甲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原来是某政府机关的官员出身,没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对上市公司改组方案、会计数据剥离等具体的审计业务不熟悉,因而很难直接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失去了在专业方面的发言权。因此,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只能由外勤人员做完后交给标准部审核,最后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合伙人或者注册会计师签发。

此外,首席合伙的行政管理经验与协调能力不够,是造成甲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分灶吃饭、各自为政”、内部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例如:有的合伙人无故不出席合伙人会议,有的合伙人擅自缺勤几个月不上班,有的合伙人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有的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义务等,首席合伙人对这些明显违反事务所纪律的合伙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而是过分迁就,时间一久,合伙人就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同时也造成对其他合伙人的不公平,从而产生矛盾。4.草率进行合并和重组是导致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间接因素

甲会计师事务所系由原“X会计师事务所”和“Y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的。据了解,甲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完全是在两家主管部门的操纵下进行的,由于两家事务所在执业理念、经营风格、人员素质、专业标准、质量控制、利润分配方面等存在较大的差异,用行政的手段促使他们联合,无异是强行的“拉郎配”。事务所合并后,甲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做到在业务承揽、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专业标准、财务核算和人员招聘等方面的真正统一,而是“所合人未合”。应该承认,草率进行合并和重组,也是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

【来源:中国会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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