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家乐”税收管理现状的调查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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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更多的关心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在紧张工作之余,寻求一种远离城市喧闹、亲近自然、放松身心的休闲方式,因而“农家乐”就随之产生了。“农家乐”是以农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自然生态环境、现代农业文明、浓郁民俗风情、纯朴乡土文化为载体,以田园风光和别有情趣的农家生活为特色,集舒适惬意、参与体验、融与自然、理解文化、陶冶性情于一体的综合性休闲方式;是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特征的成长中的旅游产品,吸引城市居民休闲度假、体验农作物种植、收获之乐的一种新型的旅游活动,凸显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主题,具有乡土味鲜明、平民性明显、原生美突出、参与性强、消费价格低五大优势,“农家乐”的发展起到了小村庄联结大世界、小经营开拓大市场、小投入获取大回报的效果,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农村的分工分业,带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农家乐”作为乡村旅游的一种形式,对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农家乐”发展的独特条件及概况

“农家乐”一般处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具备适宜的气候环境,主要呈现两大态势:一种是在景区和城镇附近,一般是在租赁的农村土地或水面上,进行房屋、鱼塘、经济作物种植及娱乐设施建设,提供住宿、餐饮、垂钓、农业采摘等由消费者参与的自娱自乐休闲服务;另一种是在具有得天独厚条件的具有良好气候环境的山区中心地带运用原来的国有企业闲置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进行装修改造或在风景优美的乡村重新建造而成的农庄,专供大城市人员从每年的6月到10月避暑旅居。从经营项目上看,“农家乐”由最初的餐饮服务发展到现在集垂钓、游泳、新鲜水果、蔬菜采摘等形式于一身的休闲、度假、娱乐。由于农家乐具有投资少、起步快、见效快、经营灵活,成本较低,饭、菜、肉、禽、蛋、果、基本上都是自产的“绿色食品”等特点,鼓而“农家乐”行业发展很快,逐步成为很有亮点的特色产业。

二、“农家乐”税收征管现状

“农家乐”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济性质多元化,分别有有限公司、集体企业、个体经营等形式,其中个体经营方式居多。其类型主要有农业观光采摘园、集垂钓和娱乐于一体的休闲农庄、集花卉欣赏、苗木种植和销售于一体的休闲农庄、集住宿、养老避暑于一体的山庄,已成为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地税部门的征管大都是抓住“农家乐”这一特定经营形式的特点,深入分析征管中的难点和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按以下方法进行税收征管。一是根据“农家乐”经营地点分散、经营形式灵活、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加强与卫生、工商、旅游、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同时加强与乡镇、行政村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经营业户的增减变化情况。二是根据“农家乐”消费群体散户较多、私人消费比重较大、使用发票较少、季节性强等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计划,通过不定期蹲点调查的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结合参数定税进行定额核定,最大限度提高定额准确率。三是根据“农家乐”经营项目相对较多、业主文化水平普遍低、对税收政策了解少的特点,利用发放宣传手册、举办知识讲座、开展税情恳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并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展发票检查、推行有奖发票等措施,促进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尽可能减少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主动性。四是根据“农家乐”经营项目混杂、征免税项目交织、收入难以界定的特点,一方面主动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理清征免税项目,全面落实优惠政策,避免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向纳税人详细说明混淆收入的严重危害,辅导纳税人正确操作,依法享受正当合法权益。根据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不同,对帐证齐全、会计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税款的企业的营业税采用“查账征收”加上浮20%-30%营业额的方式,个体经营营业税采用参数定税“核定征收”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按参数定税(附征)征收。

三、“农家乐”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农家乐”分布在城郊及广大农村,发展日趋兴旺,已成为了新的税收增长点和税收征管难点,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农家乐”行业纳税意识普遍淡薄,经营户亦农亦商,以家庭式经营为主,除企业性质的农家乐管理较为规范,聘请会计进行申报、换领发票等涉税事项,其余个体工商户多为家庭式经营,法律及税法知识甚是欠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逾期申报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率和税款的征收入库。

二是经营地点分散,征管难度大。“农家乐”零散、隐蔽地分布在农村的各个角落,加之季节性强,受交通制约因素大,“农家乐”主要集中在“五一”至“十一”这半年时间内。周一至周五生意比较冷清,双休日为人流高峰,与税务部门的工作时间存在时间差。这种间歇式的经营特点造成税收管理工作上的被动,很难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

三是经营收入多,申报税额少。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主要是由纳税人自报营业额,结合发票开具金额核定的,由于“农家乐”是由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接待的游客主要以家庭郊游(避暑)、朋友聚会等为主,索要发票的消费者很少,且大部分属季节性经营的,因此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虽然通过开展蹲点调查可以掌握纳税人的部分收入情况,但由于经营的地点不同,差距很大,双定的经营收入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还是有一定差距,不能使税款征收到位。

四是涉及税种多,实际征收少。“农家乐”属于服务经营范畴,涉及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有些还牵涉到建筑业税收等,但目前仅征收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种,其他税种和基金费征收难度很大。

五是消费者多,索取发票少。到“农家乐”消费的有三部分,外地游客、家庭郊游、单位公务活动,但索要发票的大约不到一半,有的偏远的地方要发票的人更少,有发票的“农家乐”也少。还有“农家乐”经营者直接告诉消费者说不要发票的优惠5%。另外,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个人消费不需要发票报账,导致私款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

六是经营者违法、违规使用发票。由于“农家乐”地处偏远,经营者没有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找各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拒开发票,或者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购买并使用了假发票,由于消费者不会辨别发票的真伪,造成了假发票泛滥。

七是经营方式不一,税收界定不清。在我们的理解中,只要是涉及农业的服务,如提供垂钓、采摘、农耕等均应算作休闲农业,但现在有些农户出售水果或农产品,可由客人自行采摘,客人采摘的水果或农产品按市价出售,并不提供餐饮等服务,是否属于休闲农业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有的经营户提供客户进行垂钓,但鱼是从别的渔业经营户手中购入再放入池中,这种情况如何界定税收行为?

四、加强“农家乐”税收管理的建议措施

发展“农家乐”旅游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级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农家乐”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发展体制,培养壮大税源。 “农家乐”作为新的税收增长点,需要机制予以扶持。要将“农家乐”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延伸,引导“农家乐”由目前单一的经营方式转向多元化的经营,提供配套的农、林、牧、渔及副产品,综合开发,扩大规模,提高农业休闲的综合性,逐步形成功能完备、协调配套的休闲农业产业群。

二是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要充分发挥部门协作的优势,加强与卫生、工商、旅游、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管理网络,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增减变化情况。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农家乐”经营户的纳税意识。

三是加大税法宣传,规范发票使用。加大税法及发票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农家乐”经营者发票违章及偷税行为。向“农家乐”经营户发放发票警示牌,提高索票要票意识,提醒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并把违法使用、接收发票的风险告诉纳税人和消费者。同时通过开展发票专项检查、推行有奖发票等措施,促进纳税人依法用票,减少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主动性、自觉性。

四是落实好优惠政策,促进快速发展。要主动为纳税人服务,上门宣传税收政策,该减免的减免,避免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吸收就业人员多,符合下岗再就业减免条件的企业,按政策予以减免;对从事国家鼓励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是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公平公正。税务机关应根据“农家乐”的经营特点,尽快建立健全对“农家乐”税收征管的具体方法,规范和鼓励其建账,规范其建账,通过账目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水平。对不能通过帐目反映其真实的收入水平的,或规模较小的农家乐仍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通过实行实地蹲点调查的方式,结合参数定税及最低定额标准进行定额核定,最大限度提高定额的准确率,做到科学管理、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使核定营业额更加接近其真实营业额。要加大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对不按要求定税、随意降低定税标准的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罚;提高开具发票金额加成征收比例,对季节性调整税负的要及时进行税负公告,形成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促时“农家乐”这一行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中国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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