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A公司数千万国有资产流失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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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区内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三名领导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成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昔日风光无限的A公司三巨头,为何如今沦为阶下囚呢?案件的揭露,还得从2006年初说起。

2006年初,在审计机关例行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审计组发现A公司在2003年和2004年,未经区国资部门批准,共动用动迁资金结余2200多万元核销经营中形成的往来坏账。A公司为什么不经区国资部门批准就私自核销巨额往来坏账?巨额往来坏账的形成到底存在什么内幕?

种种疑问激发了审计人员的职业敏感,也引起审计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于是,审计机关整合审计资源,从全局范围内抽调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A公司1994-2005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专项审计。A公司于1993年10月组建成立,主要负责某地块的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程。1998年起,动迁工作基本结束,A公司主要转向对外投资和贸易等经营事项。

二、如何突破重重困难?

2006年2月,审计组初入A公司,面临诸多困难。一是时间跨度长,审计年限涉及1994-2005年,前后长达12年;二是运作资金量近5亿元,经济业务复杂,在十多年内分别开展了项目动迁、市政配套和企业经营等工作;三是资金往来频繁,对外投资、对外拆借、委托贷款等业务多,金额量大;四是由于年代久远、人员变更,A公司和相关单位的部分经办人员难以找到,查阅记录文件颇费周折;五是公司内部管理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效果不佳,责任追究机制弱化;六是由于审计任务特殊,被审计单位与部分外部业务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较大顾虑,对审计工作有抵触情绪。

为突破重重困难,审计组在局领导的直接指导下,花费近一周的时间,在摸清A公司资金收支“总盘子”的基础上,明确了以A公司动迁资金结余资金使用以及下属企业改制为突破口的审计方案,重点审计A公司动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经营管理中处置国有资产程序的规范性以及下属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合规性。

三、审计调查从“长期应付款”账户入手,巨额往来坏账核销谜团逐步被揭开!

在审计动迁结余资金的使用去向时,一个触动审计人员职业敏感的问题,始终挂在心头:A公司2003-2004年为什么未经区国资部门批准私自核销巨额往来坏账?巨额往来坏是如何形成的?

为寻找线索,首先,审计组审核了“长期应付款”账户,分析A公司2003年3月和2004年12月未经区国资部门批准,自行核销2200多万元往来坏账的构成和具体分布情况;其次,审计组根据会计资料中记载的公司地址,到各个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查询了各公司基本资料,随后又到被核销坏账的相关公司实地走访。审计调查发现,有一些已被核销坏账的对方单位,目前经营业务正常,多家单位甚至不承认债务的存在;而有些往来单位如B公司,由于长期以来追缴欠款的措施不力,造成往来欠款久拖未决,公司长期杳无音信,无法联系。

A公司与经营业务正常的往来单位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为什么不积极追讨,而是直接核销?到底存在什么蹊跷?随着审计调查的深入,谜团逐步揭开。

据统计,A公司与B公司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往来坏账在80%以上。为详细了解B公司坏账的形成情况,审计组采取走访相关业务人员、账面审计寻找蛛丝马迹等方式,对坏账产生的背景、主要原因、产生过程等进行详细了解。

审计调查发现,1997年10月,A公司与崔某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1998年1月至2003年3月,A公司主要领导陈某、章某和元某,在未对合作方崔某的资信、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了解的情况下,盲目为B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由于项目后期管理粗放,项目资金监控不力,导致919万元国有资产被崔某转移,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1998年6月崔某失踪,A公司领导获悉情况后,也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003年3月和2004年12月,A公司主要领导陈某、章某和元某指使财务人员以业务亏损为由核销往来坏账,最终造成上述巨额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计组认为,A公司主要领导陈某、章某和元某在919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涉嫌国有企业人员重大失职罪。

四、一份C有限公司的歇业清算报告引起审计组注意!

在了解A公司下属子公司基本情况时,C有限公司的一份歇业清算报告引起了审计组的关注。C有限公司由C公司改制而成,C公司为某地块的动迁项目公司,1994年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属国有企业,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负责人也是上述陈某、章某和元某三人。1998年1月,C公司改制为C有限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100万元,国有股份40%,个人股份60%。

在清算报告中,审计组发现C有限公司将某地块的动迁配套款结余739万元,全部转营业外收入并结转利润后进行职工分红。这到底是在分什么性质的钱呢?据了解,从C有限公司改制后至2003年7月公司歇业止,从事的经营业务几乎没有赚取利润,无法进行这样的利润分配。

为此,审计组决定对C有限公司进行延伸审计。但此时,该公司财务人员一问三不知。经过多方交涉和不懈努力,C有限公司终于拿出与香港某集团的股权变动与补偿协议。公司领导章某描述他们如何历尽艰辛,从香港方面争取动迁补偿款,一副功成名就的模样。

审计组研究了股权变动与补偿协议后,认为该公司从××公司争取获得的动迁补偿款收入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不应进入改制后的C有限公司账内。此时,A公司拿出C有限公司改制的相关资料,既有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又有主管公司审核材料,最后还有国资部门批准改制的批文,真可谓“手续齐备”。

审计组再次认真分析了C有限公司改制的所有资料,特别关注了1997年底和1998年初的两份财务报表的相同数据,一个是国有企业——C公司1997年底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项目的期末数,另一个是1998年1月改制企业——C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项目的期初数,两个数据都是1655万元。

由于1998年1月C有限公司改制,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由100%变为40%。这就意味着,C公司动迁项目结余1655万元中的60%共计1000多万元,已经变为个人资产。在C有限公司改制审批过程中,没有就上述动迁结余的性质提请有关部门确认或进行问题说明。

五、图穷匕首现,一场疯狂瓜分国有资产的内幕被揭开!

鉴于A企业对C有限公司改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审计组决定采取“统算法”,全面考虑在改制中发生国有资产变动的所有因素,计算变化后的结果。随着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审计组揭开了C有限公司隐匿国有资产、疯狂瓜分国有资产的内幕,一个吞噬国有资产的巨大黑洞呈现在审计人员面前。

其一:240万美元动迁补偿款的去向

1994年11月,C公司从委托动迁和配套款中支付150万美元,与南京西路某基地合作方——香港某集团美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15%。

1996年11月,C公司与香港某集团就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协议规定:C公司转让合资公司10%股权给香港某集团,香港某集团支付125万美元股权转让款,并同意支付给C公司310万美元动迁补偿费用。

上述310万美元补偿费用中的第一期款项70万美元,已在1998年1月C有限公司改制前,收入C公司账内;余下240万美元补偿费约定1998年以后继续支付,全部转入改制后的C有限公司。按照每次收到的实际汇率,折合人民币1786.96万元,应属于改制前C公司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

其二:对1600余万元动迁结余款的处置

1997年底,C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长期应付款结余1655.5万元(其中559.76万元是某地块的动迁项目结余,应专项用于该工程的后续工作)。1998年1月,C有限公司改制时,没有就上述动迁结余进行产权界定,只是通过新旧报表承接方式转入改制后的C有限公司。

经审计,1998年至2003年间,C有限公司共在动迁项目结余中列支的动迁安置及动迁配套支出73.06万元和业务招待等费用57.95万元,扣除上述费用后的余额为1524.49万元,属于国有资产。

其三:第二次股权转让增值收益235.24万元的处置

2002年3月,C有限公司与香港某集团签订协议,将C有限公司的股权由5%降低为0.1%,转让价为795万元,扣除投资成本559.76万元,余额235.24万元已转入C有限公司的当年利润。此款系国有企业——C公司1994年的投资收益款,属于国有资产的增值收益。

其四:预估某地块工程支出2000万元的处置

2003年C有限公司歇业时,预估某地块未尽事项工程支出2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出到A公司的另一国有子公司账内。

上述前三部分金额的合计数3546.7万元,扣除第四部分2000万元预估工程支出后的资产和收益余额为1546.7万元,它应是C有限公司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的净额,且经过公司领导陈某、章某和元某三人共同讨论决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审计还发现,C有限公司以公司改制股东分红名义,4次发放给公司职工643万元。上述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六、历时近半年的审计,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被牢牢捉住!

2006年6月底,A公司现场审计结束。审计机关就审计查出的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向区主要领导上报了审计专报,引起高度重视,区委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2006年9月,审计机关向区有关部门移送该案件。2006年11月,区检察院决定对陈某、章某和元某三人实施逮捕;2007年5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提请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2007年8月,三人分别被区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主要领导陈某、章某和元某三人,把国有资产看作“唐僧肉”,疯狂瓜分巨额国有资产,形式多样,手段诡秘。审计机关经过较量,成功揪出了这三个曾经春风得意的国企蛀虫,再一次证明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一亘古不变的铁律!

七、案例点评

本案例突破了以下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值得学习借鉴。(1)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效果不佳,加上事项年代久远,A公司和相关单位的部分经办人员难以找到,查阅记录文件颇费周折,审计过程干扰多。审计组积极利用各方面资源,认真了解事情背景,采取找当事人谈话、账面资料审核和到外单位实地调查等办法,把事前确定的审计重点一一核实清楚。(2)由于审计任务特殊,被审计单位与部分外部业务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较大顾虑,对审计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审计组一方面积极宣传审计法和国家政策,尽可能打消相关人员后顾之忧,并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做好审计保密工作,保证了审计取证工作顺利进行。(3)由于在A公司内部取证阻力大,审计组只得多次通过外调方式收集证据,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审计人员不辞辛劳,加班加点,认真做好审计外调工作,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公司、拆房工程公司以及多家资金往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从而保证了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来源:静安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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