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命”企业背后……——天水万康高效生物药肥厂负责人经济犯罪案查处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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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在移送案件追踪检查中了解到,该办在甘肃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中移送的天水万康高效生物药肥厂生活垃圾处理国债项目虚假注册资本,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有了审理结果。2003年12月,天水市秦城区法院根据区检察院指控,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当事人安其林有期徒刑7年、李瑞生有期徒刑6年、石剑峰免予刑事处罚。2004年2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审计发现“短命”企业

2001年,南京办在甘肃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中,抽查审计了一批使用国债资金数额大的项目。投入国债资金200万元的天水万康高效生物药肥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被列入延伸审计重点。

调查中,审计人员了解到,该药肥厂共投入国债及其他财政资金600多万元,1997年底动工建设,1998年底投入生产,1999年底即停产。企业仅生存1年时间。至审计时,该厂厂内设备锈蚀严重,各项固定资产均无力进行保养和维修。

花费国家数百万元资金的国债项目怎么如此“短命”呢?导致企业停产的根源又在哪里呢?审计人员决定从源头——企业的创办开始,查找问题的症结。

三农民虚假投资办企业

审计人员通过一步步调查取证,查明,天水万康高效生物药肥厂是安其林、李瑞生、石剑峰3个农民集资入股的股份合作制性质的集体企业。1996年,安其林等3人决定新建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考察论证,最后选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这一利国利民的环保项目得到了天水市政府的重视,天水市有关专家也对项目作了论证。由于得到政府的支持,项目审批非常顺利。

而此时创办人却在资金筹集上遇到了困难,股东每人出资56万元的意向很难落实到位。在仅自筹资金18万元的情况下,为取得验资报告,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人以伪造现金收据或以各种费用票据抵顶现金作投资等方法,各自虚报出资46.7万元,又虚列天水市乡镇企业局和天水市碳化硅厂为投资者,虚列天水市乡镇企业局货币投资30万元、天水市碳化硅厂实物投资30万元,成立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天水万康高效生物药肥厂。

1998年,该企业向国家申报国债,先后共获得国债、扶持生产经营周转金、支农周转金、污染治理基金等国家资金620万元。

国家资金成为“唐僧肉”

审计发现,1997年底,就在企业开始动工建设的前后,安其林等3名股东就在计划着抽回各自的出资,并在随后的日子里,采取多种手段套取现金。

经抽查该厂主体设备采购情况,审计人员发现,该厂财务账面反映向江苏徐州某环保设备厂支付设备款29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现金支付,经延伸调查发现,120万元实际并未支付,当事人以假合同、假收据,高报设备价款的方式,核销了国债项目资金;在抽查该厂主体土建工程款时又发现,该厂财务账面反映共向某建筑安装工程队支付工程款56.25万元,其中,一笔20万元的现金“白条”,经延伸调查取证发现,实际也并未支付给工程队,而是被当事人以“白条” 套取。

审计人员还抽查了该厂自创办以来的会计资料,发现该厂实际投资700万元左右,而开办费高达120多万元,其中,招待费和差旅费就达38万元;现金支付大量使用“白条”,仅1998年3月份的开办费凭证,18万元中就有近7万元是“白条”收据入账。而抽查的“在建工程”科目中,有7万多元运费等费用也为“白条”开支。

有关资料还显示,该厂自投产以来,生产也极不正常,投入数百万元国家资金创办的企业,正常生产不超过一个月,号称年产量1.5万吨的机器设备实际一年仅生产400余吨。生产期间亦无生产报表和质量报表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侵占国有资金被判刑

南京办在审计结束后,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送甘肃省公安厅立案侦查。

甘肃省公安厅很快将此案转交到天水市公安局。该局高度重视,专门抽出人力、物力侦办此案,还克服重重阻碍,请社会审计人员对药肥厂进行了全面审计,并两次派人专程到案件涉及的江苏、山东等地的单位调查取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多次沟通,天水市公、检部门最终对该案的定性取得一致意见。因认定的案值较低,案件转由天水市秦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秦城区法院审理认定,安其林、李瑞生、石剑峰3人在创办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天水万康高效生物药肥厂时,除出资18万元外,其余均为虚假出资。该企业成立后,从天水市财政局、甘肃省环保局、天水市乡镇企业局、工商银行天水市支行先后借入各种款项共620万元。1997年底,3人抽回各自出资。1998年9月,安其林用自购编织袋发票核报,抽回资金10.5万元;同年11月,以给某建筑队预付工程款为名,核报26万元。除2万元用于厂里零星开支外,两次共计套取资金34.5万元,其中,安其林共套取19.5万元,李瑞生套取15万元。

根据认定的事实,秦城区法院认为,3人合谋并利用担任厂长、董事职务的便利,非法套取并占有企业资金,严重侵害了企业利益,并致使国家对具有公益性质企业投入的扶持资金难以偿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安其林、李瑞生以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为由,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国家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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