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再审山重水复 审检申诉抗诉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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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审计掀翻“铁案”记

2000年,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的一条全长仅3.5公里,总投资只有280万元的北环公路项目,因工程承建商李英雄等人不服审计决定,而以一纸诉状将建设方南隆镇政府告上法庭。就是这么一个不大的官司,在经过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后,却引起了南充市乃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不仅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而且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尽管法院最终维持了审计价格不可采信的终审判决,但审检人员忍辱负重,经过艰苦的努力,终于揭开了隐藏在此案背后的黑幕,并将内外勾结、沆瀣一气,蓄意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主要当事人——建设单位的李中甫等人和承建商李英雄等人逮捕法办,用铁的事实还了审计决定一个“不坏金身”的本来面目。

精心撒迷雾 审计破玄机

1999年9月13日至2000年3月30日,南部县审计局对南隆镇政府组织建设的北环公路进行了审计。审计之初,工程指挥部报送了编号为“I号”、“II号”和“III号”的3份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全段送审工程造价为378.9万元,其中,工程承建商李英雄等人的合同段金额为112.1万元。

审计人员审计发现,全段工程量与决算书相差较大,特别是李英雄等人施工段出现了有悖于全段的不正常现象:一是其他段都是以“II号”图纸施工,惟此段以“III号”图纸施工,按前者挖方量仅3.5万多方,按后者挖方量则为11.8万多方;二是“II号”图纸有设计负责人饶家强签字,并盖有工程指挥部公章,而“III号”图纸上“饶家强”三字是描上的,不是真实签名;三是合同规定为按图收方结算,而李英雄等人的承包段工程指挥部进行了复核收方,形成了书面记录,并据此办理了决算。

针对这些疑点,审计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调查表明:“I号”图纸未使用,“III号”图纸是假的;工程指挥部组织的复核收方违背双方所签合同,收方结果8万方与实不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为此,该局召开了案件审理会议,研究决定,全段核减工程造价101.1万元,其中,李英雄等人施工段核减58.6万元,占送审造价的52.3%,并分别出具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同时,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了涉嫌与李英雄等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设计人员李中甫、工程指挥部负责人满延禄、财会人员周体贵等人的案件线索。

诉讼起纷争 正义遇尴尬

李英雄等人不甘心“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他们挖空心思从南隆镇政府骗取了一张内容为:“南隆镇欠北环公路工程款,定于1999年10月份分期分批付给”的欠条,并以此作为证据,于2000年10月以南部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向县法院提起了追索公路工程欠款的民事诉讼。县法院经审理以(2000)南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南隆镇政府向原告南部县第一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12元。判决同时维持了县审计局的审计决定。

李英雄等不甘心一审判决,经精心策划后,又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南部县第一建筑公司与工程指挥部自愿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共同对工程量进行复核验收,系双方的合意行为,复核验收单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竣工汇总结算表上有工程指挥部的公章,是确定该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县审计局就该公路工程价款作出的审计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其理由:一是就该工程的价款,双方签有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复核验收并进行结算。二是审计局的审计监督,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县审计局的审计意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故审计的价格不能代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三是经该院审查,该案并无显失公正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故契约应当维护,审计价格不可采信。并以(2001)南中法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由南隆镇政府向南部县第一建筑公司给付下欠的工程款53.5万元,其利息按月息12‰计算,从1997年9月20日起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此判决在该县引起轩然大波,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为此,南充市、四川省审计机关从程序上、证据上、适用法律法规上全面审查了审计档案,结果是肯定的。南隆镇政府亦不服判决,遂向县检察院申诉,县检察院委托四川通和司法鉴定所对李英雄等人施工段实际工程量和李中甫设计的“II号”、“III号”图纸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与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是相符的,只是鉴定挖方量为3万余方,审计结论为3.1万余方,前者比后者多143.88方,属合理误差。由此县、市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抗诉报告书。省人民检察院遂以“终审判决采信当事人合意即双方复核验收的工程量作为北环公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当,擅自将合同规定按图施工结算改为验收结算,损害了国家利益,已构成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抗诉书。与此同时,四川省人大代表、省审计厅副厅长熊珩在省高法院征求《省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建议表》中反映了南充中院[2001]民终字第606号判决存在的问题。

省高法院随即责成南充中院进行复查,并以《关于对人大代表意见的复函》对熊珩代表进行了答复。熊珩代表对省高法院的答复不满,遂再次以省人大代表、省审计厅巡视员名义向省高法院复函《关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部县南隆镇北环公路案判决及贵院的复函的意见》,表明了南充中院判决书对该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错误,不采信审计结论是错误的等观点。同时,市审计局将案情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了书面汇报。9位领导先后批示,并责成依法严肃处理。

2002年7月29日,省高法院作出(2002)川民抗字第48号民事裁定,指令南充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然而,再审没有开庭,致使南隆镇政府无法陈述相关事实,检察机关也无法进行法律抗辩,以至于再审未能摆脱终审的框套,二审结论被判以维持。

再审判决后,舆论界为之震动。《民主与法律生活》杂志以《对一起政府欠债案的调查》为题披露了此案和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实况,对判决提出了质疑。《法律服务时报》发表以《“合意”对抗“审计”,审判权何以侵犯行政权》为题的文章对判决给予了批评。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以《到底该给多少钱》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的当天中午,市(县、区)的大多数党政领导,审计、检察机关和群众几乎屏住了呼吸,认真收看了主持人张绍纲和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杨萍副教授对此案的观点评述。南部县审计局局长李树凡这位全国审计战线的模范——一位在困难面前从未掉过泪的铁打硬汉此时潸然泪下……

《今日说法》播出后,南充市中级法院委托仪陇县法院对南隆镇政府又强制执行了5万元,至此先后分5次强制执行所谓南隆镇政府欠北环公路工程款达49.8万元。

纪、检显神威 黑幕大揭秘

随着二审、再审的判决,群众反映情况的信件像雪片一样飞向纪检、监察机关,该县的一些离退休老同志也纷纷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听取此案汇报后,县委、县政府当即指示检察机关尽快侦破。县委为此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胡修云挂帅,县纪委、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始了北环公路修建中存在问题的调查。调查组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依法对李中甫立案调查,对满延禄和承建商李英雄、李X、谢X等人进行了“双规”,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传讯。至此,北环公路建设中的黑幕终于被一一揭开:

经查实,1996年9月24日,南隆镇政府根据县委部署决定修建北环公路,其性质为村道公路,实行所在村自建、自管,国家补助资金的原则。并组建了南部县北环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在完成测量后,由县交通局副局长饶家强设计了路面宽10米的“Ⅰ号”图纸,并由县交通局委派县公路局工程师李中甫担任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后因县委决定将北环公路改建为一级公路,路基拓宽至24米,李中甫于1997年4月又设计出了“Ⅱ号”施工图。而此时,李英雄等人亦在支付了10万元的管理费和6.2万元的“转包费”后,承接了原承建商南部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部分路段的工程。6月,北环公路按“Ⅱ号”图纸开始施工。李英雄等人经与李中甫按图计算,发现工程量收入无法弥补所付管理费和转包费的支出,于是打起了更改图纸的主意。几人多次找到李中甫并许诺事成后给几万元好处费。李中甫在私利诱惑下遂炮制了一个“Ⅲ号”假图纸。为使作假天衣无缝,李中甫还亲自在审核栏内描上“饶家强”的名字。李英雄等则分两次向其行贿2.5万元。为确保万无一失,9月12日至18日,李英雄又找到指挥部负责人王X、满延禄和李中甫,分别向3人各行贿5000元。9月20日下午,指挥部工作人员张X、王X、满延禄、李中甫等人与李英雄等一道进行了复核收方。收方结果为工程量8万方,虚增4万余方。李英雄等为之大悦,又向李中甫行贿2.5万元、向满延禄行贿2000元。

经查实,在北环公路建设中,李中甫共索贿11万元、满延禄收受贿赂1.2万元、王X收受贿赂0.5万元。而李英雄等则用12.7万元换取了100余万元的不正当得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李中甫、满延禄等暗自庆幸腰包鼓起来了的时候,正当李英雄等还沉浸在二审、再审判决胜诉的甜蜜之时,人民的法网罩住了他们。2003年7月23日、24日,8月1日,李中甫、李英雄、王家许、满延禄被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11月初,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中甫有期徒刑9年、满延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行贿罪分别判处王家许有期徒刑2年、李英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李中甫等人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院上诉,2003年11月,南充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判决与当初该院作出的“该案并无显失公正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的结论,显然是大相径庭的。据南充市审计局的人士介绍,至发稿时,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撤销南充中院原判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至此,北环公路这一经法院二审、再审,“铁定了”的案子终于翻了“盘”。

编后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中因不服审计决定的司法纠纷时有发生,据审计署法制司统计,仅2001年,全国就发生纠纷21起,其中,审计败诉高达14起。这使得很多审计人员对法院在依法审理时对维护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不予支持的做法不理解。因此,从南部县的这场“铁案”翻盘记中汲取经验,就显得十分有益。

据悉,在本案中,法院有以下司法解释:一是“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二是审计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三是建设工程承包公司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依据。在这三条解释中,关键词是“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和“合同约定”。

三条解释表述了两层意思:一是在以合同为契约的建设项目中,审计法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这是因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行使监督权,它的监督对象只是负责国家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它所负责的对象也只是上至国务院、下至各级地方政府,它所保护的只是国家一方的利益。而法院依照合同法进行司法审判,保护的则是合同双方的利益。因此,只有合同法才具有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力。二是在此前提下,合同的约定便成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本案之所以能够在法院二审、再审均以审计败诉为结局的情况下,实现“大翻盘”,主要有以下要素:一是在合同中即已约定“合格审计后,分期分批付清全部工程价款”的条款,经过审计结算成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二是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且有确凿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不仅绝非双方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且已触犯了刑法。加之审检人员对坚持正义、坚持真理的执著和高度的责任心,才使得“铁案”翻了案。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吸取。

【来源:国家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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