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俞冬水的严重违法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俞冬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有2名原领导成员因挥霍浪费等错误行为被区纪委处以党内警告处分。这起严重的违法乱纪案件,是普陀区审计局在2002年对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的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的。
实施审计 发现线索
2002年10月,普陀区审计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对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单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资产处置不善、挥霍浪费惊人等问题,且金额较大,性质严重:
(一)违规私设小金库。该单位采用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多报工程款、绿化设计费等不法手段,截留、虚报套取资金达24.4万元,私设"小金库",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请客送礼等支出,且"小金库"的原始收支凭证等资料均被灭失。
(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惊人。2000年至2002年9月,损失浪费达126万元,其中:租费损失35万元,人防结建费损失76万元,无依据支付带资施工款利息15万元。不可思议的是,上述损失均堂而皇之地以"应核销工程"名义,被批准核销,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找到疑点 深入查证
随着审计调查的深入,审计人员还发现原人防办主任俞冬水存在玩忽职守、严重违法乱纪等大量疑点:
(一)无合同依据为个体承租人报销装潢费30.8万元。2000年7月10日,人防办将2号口管理房出租给省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公司普陀分公司(以下简称"地空公司")经理郭某个人经营,租期7年。承租人郭某自行投入装潢。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该装潢费应与人防办无涉,但人防办在没有提高租费、修改合同的前提下,以人防办"2号口管理房改建维修工程"名义,为郭某报销装潢费30.8万元。
(二)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8万元入个人户头。2001年8月,人防办将原办公楼改建为招待所后,租给梅某个人经营,合同上约定租期2年,租金每年2万元。但实际上,梅某已于2001年7月23日一次性付清了两年租赁费18万元(现金解款单)。经审计查明,该租赁费18万元人防办未入账,而入地空公司经理郭某个人户头。
(三)代为赔偿30万元无账面记录。2000年1月,人防办出租地下娱乐城,2001年1月因种种原因被关闭。因租期未到,根据合同约定要赔偿承租方经济损失,但人防办账面却未反映赔偿记录。对审计发现的一笔2001年1月以工程预付款名义拨付30万元给地空公司的资金记录,俞冬水解释说,这是地空公司代为人防办赔付承租人的赔偿款。经延伸审计,地空公司也无赔偿的账面记录。审计进一步追查后,俞冬水却说赔偿款是由地空公司经理郭某个人暂出资的。上述做法、说法极不正常。
(四)低价出售国有资产。2001年6月,人防办将一面积为51.02平方米的店面房出售给林某,约定售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将另外一处相同面积店面房出售给张某(系地空公司经理郭某老婆),每平方米4850元。经审计调查了解,当时上述房产在开发公司的售价分别已达每平方米11250元和8000元,而人防办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3000余元的价格将其出售,存在很大疑点。
(五)零租金出租人防坑道地下娱乐城。2002年6月,人防办将4000余平方米的地下娱乐城出租给刘某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7年,承租人以投入消防设施(没有明确投入额度)抵作租金,即实际租金为零,人防办还需投入100KW发电机组一套(价值4万元),如出租方违约提前中止合同,需赔偿租赁方每年12万元的违约金。此合同显失公平。
(六)超合同支付购建款38.2万元。1996年,人防办向某开发公司购建面积约1200平方米的人防地下室,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500元。而2000年交付使用结算时,实际支付每平方米为1650元,另支付利息18万元,比合同多支付38.2万元,且无任何补充协议。
司法介入 追究责任
2002年11月,普陀区审计局及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作了汇报,引起区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普陀区审计局将此案件移送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经区纪委查证后,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经进一步查实,普陀区人防办原主任俞冬水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2000元、美元500元,侵吞公共财物价值10000元的违法乱纪案件,终被严厉查处,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国家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