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从税官手中流失——蓟县国税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计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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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继金华、南宫税案后,又一起国税从税官手中流失的案件在天津北部大县—蓟县被破获。

一封举报信

1999年3月2日,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接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蓟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中存在利用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代征地方规费之机截留国家税款、该局税务咨询公司向纳税人强行摊派税务咨询费和税务录入器等六大问题。

这封举报信引起了特派办领导的高度重视。特派员(注:特派办最高行政领导,正厅级)要求审计人员做好打恶战、打险战和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务必将问题查深查透,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为此,特派办组成专门审计组对举报信内容进行了认真、周密的分析,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他们决定,将审计组一分为三:第一组根据群众举报信中提到的“蓟县官庄镇工业中心”等三个企业的线索,从城关税务所增值税发票帐簿入手,进行重点突破;第二组核查该县税务局征缴地方规费的情况;第三组核查该局税务咨询公司用税务咨询费抵顶税款情况。

初下蓟县

3月12日,审计组进驻蓟县国税局。刚一进点,蓟县国税局就有人扬言:“你们审计署能干什么,我们连×××的批示都见过,这不就是那么回事。”审计组没有理会这个“下马威”,当天下午,即按方案对城关税务所、税务咨询公司和该局会计科开始核查。

事实总是掩盖不住的。仅仅过了两天,在审计组的追查之下,城关税务所的所长就承认,“蓟县官庄镇工业中心”等三个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是该所成立的开票窗口。这个窗口按增值税税率13%至17%对外开票,却按销货额的6%收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税款都以个体营业税的方式缴入地方库,从而截留中央收入。

继第一组取得突破性进展后,进驻国税局会计科的第二组也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在该局大量的银行对帐单上,款项来源内容存在涂改、刮擦痕迹,“规费”字样依稀可辨。而且在大量银行的进帐单后面并没有附应该开给对方的收据,这引起审计人员的极大怀疑。经查实,这些涂改的款项来源均为“规费”,而非帐簿上所显示的经费、办案费等。根据银行对帐单统计,各税务所上缴该局的规费在1998年已达到200多万元。

先期审计工作证实,举报信中揭露蓟县国税局的六个问题,除个人经济问题尚未涉及以外,其他五个问题全部属实。

税务咨询公司按一定比例向各税务所返还咨询费,并通过税务所将购入成本价为734元的IC卡和税收录入器,按每套1400元强行向纳税人摊派,获取差价款60余万元。为使企业不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咨询所和部分税务所用上述摊派抵顶企业应缴增值税款。

根据审计核实,1997年至1998年两年间,蓟县国税局共虚开增值税发票100多本,共计1万份,虚开税款2000多万元,实际征税款仅为800余万元,国家损失税款1000多万元。

风险考验

仅初步核查,该案就涉及到国税局的八个部门,其中城关税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就有十几个。下一步,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涉及面会更大,涉案的人也会更多。

经特派办领导研究,审计组再增加七名同志,由一名副特派员率队,二下蓟县。

再到蓟县,山色湖光依旧,而风险也隐约若现。审计组一到,即被安排在毗邻翠屏湖的国税局培训中心,那是一个歌舞厅、游泳池、垂钓园等设施齐全、服务周到的住处。审计组谢绝了接待方面的好意,决定将住所迁至农业银行招待所,不要被核查单位安排吃饭,不坐被核查单位安排的汽车。然而,审计组很快便发现,农行招待所已被核查单位严密监控。审计组不得已第二次改变住所,利用某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才摆脱了纠缠。就在这时,为审计组提供住宿条件的某银行行长接到了恐吓电话,审计组的几位同志也纷纷接到了这种电话。

蓟县国税局的一些干部向审计人员透露,3月16日,在审计组回天津汇报工作期间,局长梁化泉主持召开了干部会议。会上,他说:现在形势严峻,审计署来的人都是内行,水平高,希望大家积极认真地配合,配合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狡狐难逃

按照梁化泉在会上的指示,蓟县国税局对一些“重灾区”税务所派出了一位副局长,布置对付审计的办法,争取度过“难关”。同时,该局会计科将部分有关人员调到局“总部”,布置做假帐的统一口径。至此,该局上下连动,以帐目销毁、丢失为由,迎接审计组的再次到来。

第一轮“过招儿”,除城关税务所过早暴露外,其他税务所都很好地领会了梁化泉的讲话精神。审计组于是先抽查了30多家企业,这些企业没有任何会计资料,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仅以协税护税为名、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公司”就占了一大部分;另一部分虽然有生产和经营活动,但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远远大于其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存在虚开行为。1997年到1998年,蓟县国税局就利用这些虚设公司虚开增值税额达990多万元。同时,一些税务人员也受虚开的利益诱惑,借用纳税人的名义冒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虚开。蓟县“津库工业公司”、“柳子口毛织厂”等企业都被冒过名。他们用这些冒领的发票虚开增值税额570多万元。有的税务人员甚至利用国家方便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允许税务部门按6%征收率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机会,在税务大厅窗口直接虚开,虚开税额580多万元。

然而,税务所的“顽强抵抗”并没坚持多久,虽然他们精心准备,但终究抵不过审计组的确凿证据。在审计组召开的第二次税务会议上,很多税务人员惊讶于审计人员居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掌握如此多的证据和细节,面对现实,他们除了实话实说以外,是没有办法蒙混过关的。于是,很多人不顾国税局领导的“要求”,争相向审计组反映真实情况,以求从宽处理。

蓟县国税局有征收任务的11个税务所中,已有9个所承认有虚开行为。对拒不承认的出头岭税务所,审计组决定与其进行一对一的较量。经查,该所交给审计组发票存根178本,比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帐反映的领购数少112本。该所所长称,目前企业在用的有32本,其余80本因保存发票存根的库房进水被毁。据统计,这些被毁发票存根所涉及的企业共21家。审计人员一边收集增值税发票领购登记本,一边询问1997年至1998年间在该所工作过的税务人员,要求他们如实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发票存根被泡事件是否属实;二是虚开现象是否存在。面对审计人员的步步紧逼,该所所长不得不交代:1997年、1998年,该所借用两家企业的名义,领取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其中,虚开10万元版13本,万元版30本,税额达1240万元。另外,该所还存在截留、私用国税的事实,为了落实80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的下落,减少国家税款的损失,审计组决定将此案作为专案移交检察机关。

利令智昏

在蓟县,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经半公开化,涉及税务人员100余人,在社会上的影响极其恶劣。蓟县国税局用截留国家税款大肆发放奖金、实物,在当地引起民愤,群众将税收宣传口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为“取之于我,用之于你”。

蓟县国税局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按7%至13%开票,但只按2%至8%收款,其中有5%至11%的差额,这就为牟取小集团利益、少数人从中获利创造了条件。比如,作为企业只能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记帐,是谁获得了这一块巨大的差额呢?只有开票人、受票人知道。不仅如此,就是仅存的2%至8%的税款,也有一部分被改头换面,以地方税种或规费的身份纳入地方库或进了蓟县国税局自己的帐户。

据查,蓟县国税局15个税务所中,有14个将应正常征收入库的增值税1787.88万元,以营业税或城建税入库,从中套取县财政奖励款和提取代征手续费313万元,并将556万元变成地方规费,作为自身预算外收入。

大量规费从何而来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审查作为“重头戏”落下了帷幕,其他问题也相继水落石出。

按蓟县政府规定,对蓟县境内开采出售的沙、石、土征收地方规费,蓟县国税局每年定额上缴50万元,超额自留用于弥补经费不足。该局为了扩大地方规费收入,采取少收税甚至不收税,以费抵税等方法大肆截留侵吞增值税,转作本局及税务所收入。两年来,他们以费抵税侵吞国家税款673.65万元,占其两年地方规费收取总额1515.1万元的44.46%。该局稽查五所、六所根本没有地方规费可以征收,但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他们在两年的时间里,通过不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而开具地方规费收据的手法,截留增值税239万余元。

经过对城关税务所、集贸税务所等七个税务所抽查,留用的规费全部作为小金库管理,白条下帐十分普遍,有的甚至根本不设帐,管理相当混乱。在审计核查中共收缴了以个人名义开户的活期存折11个,存折余额高达90万元。税务所截留的税款大量用于发放奖金、购买汽车等开支。仅有19人的城关税务所利用截留税款一项,两年发放奖金61.17万元,人均三万多元。

1999年4月,京津冀特派办就蓟县税案撰写了审计报告,审计署上报国务院;27日,李岚清副总理和朱镕基总理做出了重要指示。1999年5月5日,在天津市市委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此案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蓟县国税局原局长梁化泉5月8日被依法逮捕。经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近半年的立案侦查,由60多位司法人员和税务人员组成的专案组最终确定:蓟县国税局从1997年1月到1998年12月间,虚开增值税发票470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00多万元。蓟县国税案涉案人员达60余人,18名科、所长分别受到开除、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县国税局领导班子全部进行了调整。蓟县国税局副局级调研员周长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梁化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增值税发票是一把双刃剑,但愿我们的纳税人做到有法必依,我们的税官做到执法必严,在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前提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完)

[1994年,我国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实行的是“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时,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纳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时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款。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足过税金,购货方凭这张发票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吞噬税金。这种做法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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