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审计机关在对区属企业A公司的审计中,审计人员揭露出一起国企“蛀虫”利用财政扶持资金监管漏洞,集体私分巨额国有资产的“窝案”,关键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半至四年有期徒刑,凸显了政府审计部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作用。
一、抽查之中,疑点初现,巧言掩饰,蒙混过关
案件线索最初的发现,要追溯到2005年。审计机关对区属企业进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同时,对区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由于A公司是该区财政资金扶持大户,自然被纳入了抽查样本。
审计组进点后,对A公司作了初步了解,发现该公司运营具有“二元”经济的特点:一方面主营业务几度萎缩,企业常年亏损,依赖财政补贴勉强维持;另一方面招商引资极度活跃,该公司充分利用下属企业多、存量房产多的优势,搭建了多个招商平台,每年经其引进的企业涉及财政扶持资金数以千万计。该区每年拨入A公司的财政扶持资金体现保障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双重政策目标,扶持资金流向分为两大类:一是“维稳资金”主要流向支出企业,大部分用于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下岗职工协保费用;二是“促进资金”主要流向招商平台,大部分用于对引进企业的扶持和奖励。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确定以下几个关注重点:一是扶持资金特别是“促进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主要调查有无超范围、超比例扶持或将扶持资金移作他用的情况;二是企业关于扶持资金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三是相关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主要检查是否单独核算专款收支、汇总数据是否完整、帐表核对是否及时。
经过一段时间核查,收获果然不小,审计人员发现了超出政策限制比例拨付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下不及时且核对不及时等问题。正当调查工作准备告一段落的时候,一笔“跷脚”的往来账在审计人员的视野中浮现,引起了特别关注:A公司账面显示,2004年2月将218.69万元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下属担负招商职能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而B公司账面却没有这笔款项入账的记录。难道是A公司虚列支出?还是B公司隐瞒收入?
当审计组向A公司提出疑问时,公司管理层显得极为重视,专门派分管财政扶持资金运作的某副总经理前来解答。该副总经理解释道:“由于B公司为区属某亏损企业提供了巨额担保,被法院判决履行连带偿债责任,其银行帐号一度被法院查封。为保证财政扶持资金的安全,经A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将应拨付给B公司的资金直接划入了C公司,挂在往来账上。”作为佐证,该副总经理还提供了相关担保合同、诉讼文件、会议决定以及C公司的记账凭证。为了让审计人员放心,该副总经理同时强调:C公司系由B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注册为参股公司的,B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扶持资金安全大可放心。
该副总经理的解释听上去合乎情理,在没有进一步取得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审计组暂时接受了A公司的解释,可是审计人员心中的疑窦并未完全消除,有关调查过程被忠实记录在审计档案中。
二、再度检查,又现线索,疑点重重,迷局遮目
转眼到了2007年,在对该区一次例行的企业绩效考核中,审计组二度进驻A公司。这次的任务是受区国资监管部门的委托,对企业盘活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众所周知,2006-2007年,由于房产市场景气度高,市场交投活跃,企业的存量房产成了香饽饽。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区国资部门加大了对企业出售存量房的限制,因此,A公司房产的主要盘活方式由出售改为出租,出租业务有了较大增长。在与其出租业务相关的支出中,审计人员发现了一笔巨额投入,两年中,A公司先后投资868.53万元,对下属D厂厂房进行了装潢改建,改建后D厂的建筑面积达到了8737平方米,可供出租面积达到7800平方米。
作为盘活资产重要证明的这组数据,不免让审计组产生了疑问。对于一向资金不充裕的A公司来说,投入800多万可绝对不是小数,这笔资金从哪里来?投资的回报如何?据A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项目一完工,A公司即与E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将D厂厂房交其承包经营,约定年缴承包费350万元。868万元的投资,350万元的年回报,不到3年就能收回投资成本,这貌似一笔不错的交易。
可是对D厂进行实地勘察后,审计人员得出的是完全相反的结论:D厂地处黄金地段,交通便利、商贸发达,厂房一向热租。那么在装修改建之前,D厂的租赁收入是多少呢?由于企业基础管理较差,相关收入分散在各级分支机构,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审计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材料,大致推算出该处房产的平均租赁价格约为3元/平方米/日,装修前的年租赁收入不少于280万元。
投入巨资装修改建后,年增收仅70万元,而平均租赁价格更下降到了1.23元/平方米/日,不到装修前租赁价格的一半。考虑到装修费用的摊销年限,这项投资看来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呢?A公司为什么要做一笔赔本的买卖呢?进一步调查发现,这笔买卖的受益者E公司是由A公司原下属企业改制而来,公司的名义出资人正是A公司某副总经理的亲属,看来这笔交易很可能涉及企业内部人之间利益输送的问题。更出人意料的是,大部分装修工程费用是以托底维稳的名义从财政扶持资金中列支的,显然,A公司在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的问题。这一发现,使审计机关将视角重新聚焦到A公司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上来。审计组及时向审计机关领导作了汇报,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经研究决定,暂时结束例行的绩效考核工作,将已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归集、整理,准备结合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对A公司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三、跟踪追击,案情大白,锲而不舍,挖出蛀虫
2008年初,审计组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下属单位的名义,“三进山城”,对A公司开展跟踪追击。审计人员将前两次掌握的线索串联起来,经过比对和排摸,一个人的轮廓油然而现:就是A公司的某副总经理。他是这个谜局中的关键人物,也是审计人员破题难以绕过的“一道坎”。可其人圆滑老练、精通财务,与其正面交锋可能胜算不大。于是,审计组决定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避实击虚,从外围寻求突破,以彻查C公司的财政扶持资金最终去向作为审计组选择的突破口。
当审计组对C公司开展调查时,没想到2005年后,C公司就从B公司参股企业名单中消失了!绝不能让线索就此中断!审计组立即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协助,通过取证发现,C公司在2005年末,经A公司批准又一次变更了注册登记,退还了B公司的投资,成为一家纯民营企业。虽然“国退民进”是这一时期国资国企改革的流行提法,可C公司二次改制的时机选得过于蹊跷,这次改制是要掩盖什么吗?
当要求A公司配合审计组审查C公司时,该公司却一反常态,当年曾积极主动提供资料的某副总经理如今两手一摊,推托“民营企业不归我们管”,一副事不由己、爱莫能助的神态。面对该副总经理的推诿,审计人员机智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您不是说过A公司下属的B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吗?何况企业性质是民营的,扶持资金的性质是财政的,C公司每年经手的扶持资金可都上百万了!”眼见实在搪塞不过去,C公司不得不交出了相关账目。
审计人员查账后发现,转入C公司的财政扶持资金当年就已支取,原渠道归还给了A公司,支票存根上赫然签着A公司某副总经理的大名。奇怪的是,审计人员在A公司账面没有发现相关款项的入账记录,而通过银行协查的结果是上述支票早已提现!为避免打草惊蛇,审计组决定继续扩大检查范围,看看有多少类似情况发生。一查之下发现,2005年至2007年期间,A公司下属及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往来科目互相转移,最终不明去向的扶持资金有18笔之多,总额高达576.61万元,而经手均是A公司某副总经理。鉴于案情重大,审计机关及时向有关部门作了通报,并相互配合,通过对该副总经理个人银行账户的追查,最终发现巨额区财政扶持资金去向的重要线索,有56.26万元扶持资金在提现后转入了该副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其中部分于稍后又转入A公司其他数位高管账户。
当审计人员向该副总经理出示了这些确凿证据时,一向能说会道的他瞠目结舌,半天也说不出话来。在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该副总经理终于将实情和盘托出。原来A公司管理层发现: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比较薄弱,存在以拨代管的弊端,且核算多在往来科目进行,收支又没有纳入地方国资预算,漏洞较大,于是就动起了瓜分财政扶持资金的歪脑筋。他们不仅擅自动用部分扶持资金改建D厂厂房,并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内部关系人,还煞有介事地召开会议,以集体决策的形式在区财政扶持资金中列支对管理层所谓的“招商引资奖励”,并落实某副总经理具体实施。于是,上演了一出虚假支付、支票套现。集体私分的闹剧,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达到576.61万元,前后有7名A公司的高管涉及这一违法违纪案。2009年3月,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的A公司董事长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而本案关键人物某副总经理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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