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26日,共有70家房地产上市公司披露了第三季度财报。结果表明,七成房企经营性现金流为负,超过四成房企净利润下滑甚至亏损,80%以上房企负债同比增加。
和不少房企一样,我们在日常审计业务中,也常常会遇到企业现金流为负数的现象。对此,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剖析。
探究负数
笔者所在的事务所在对甲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离奇地为负数,达到亿元之巨,实在有悖常理。原因在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销售收入8658.52万元,经询问企业会计,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几乎全部收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怎么可能产生如此巨额的负数呢?于是笔者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用公式进行验证,结果发现,应收账款减少数(回收现金)为负96148412.67元,应收票据减少数(回收现金)为负1013646元,两项计为负97162058.7元。这说明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866852万元及其他业务收入742266万元中有60.8%的现金未收回,显然与事实存在出入,究竟在哪个环节出现差错了呢?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销售收入8658.52万元,应收账款却增加9614.84万元,令人费解。于是笔者对应收账款增加(减少)方进行逐笔稽核,其中2010年1月转—0042号凭证借方增加应收账款200158600元,数额之巨,引起了笔者注意。经审查会计凭证摘要,其实为采矿权转让费,会计分录为(单位:元):借:应收账款/经常户———乙企业200158600贷:营业外收入/采矿权转让200158600再检查会计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为采矿权转让合同,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第2.2条乙方(即本文所称“甲企业”)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该采矿权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200158600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向甲方首付采矿权转让金6380万元,剩余采矿权转让金应在采矿权过户后10年内付清,每年等额支付,欠款部分年利息为10%,每年结算一次。该经济业务事项已开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经得住推敲吗?分10年收取的采矿权转让金应该在应收账款核算吗?属于流动资产吗?一个个问号跃上了笔者的脑际。《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存货等”。
对照《企业会计制度》,分期收取采矿权转让金不应属于流动资产,也不应该在应收账款科目中核算。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应收账款(1年以上)部分分析填列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下,按此处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不会是负数。
至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负数之谜终于揭开。如果甲企业转让采矿权收入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计入主要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不会产生巨额负数。那么,这一会计事项的核算如何规范呢?
还原本相
现在,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案会计处理进行详细分析。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现以《企业会计准则》(2006)为蓝本,对甲企业的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演示如下:分10年收取长期应收款总额为:200158600-63800000=136358600,每年收取应收款(年金)13635860元,年金现值系数6.145,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乙企业136358600
贷:营业外收入83792359.7
未确认融资收益52566240.3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