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浦江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标志着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已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是强化事前的决策性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是强化事中的参与性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参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否准备充分。
三是强化事后的跟踪性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开展评议或专题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交县政府研究办理。明确发改、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要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跟踪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审计报告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县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县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来源:浦江县审计局 作者:许淑英 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