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女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12月9 日,在法院组织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法官逐一审判某公司返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05年1 月受聘担任某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2007年5 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某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15万余元,要求返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特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驳回了该诉请求。
2008年2 月起,该公司通过书面及手机短信方式,要求毛女士来公司办理移交,毛女答复因意外骨折无法如约。同年5 月5 日,毛女士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该公司,不愿意与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于同年5 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毛女士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并返还财物。3 天后,仲裁委做出决定书,称该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某公司对此不服,于同年5 月27日向法院起诉称,在毛女士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期间,占有了公司钱款13.4万余元要求返还并办理财务交接。
法庭上,毛女士辩称从未利用职务之便,扣取占有公司现金,且诉讼超过了申诉时效。
法院查明,在2007年8 月17日,该公司以毛女士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法侵占公司资金7 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周内即答复,毛女士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2008年4 月上旬,该公司再次以毛女士任职期间虚列支出等,侵吞公司财产14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再次答复不受理。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5 月11日解除,即使某公司先以一般民事纠纷时效起诉,但在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之日(即2008年1 月18日)起,就应知道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应从该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而某公司直至2008年5 月12日,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毛女士意外骨折,并不影响公司向仲裁机关请求权利救济,公司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该公司为证明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所提供的暂支单、收条、付款凭证、现金明细账、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明细表、提现明细表、收据、银行对账单、2006年1 月-12月现金支出汇总表等证据,均不能证实毛女士由有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某公司要求毛女士作财务账册移交的请求,经某公司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从公安机关调查获悉,保存在毛女士处有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及现金流水账,在法庭组织下,毛女士已将2006年度明细账原件交还于某公司。对于现金流水账,毛女士表示不是正规的财务账册,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登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遗失。法院以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毛女士处的就是公司现金流水账,现毛女士予以否认且已遗失,法院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随后法院作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从某公司与毛女士的纠纷看:首先,是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招用财务人员,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其次,从国家会计法规定看,任何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做到会计和出纳人员的分离,绝不能由会计人员兼任出纳。会计负责账册,出纳负责现金,两者作用或功能不能混淆合并;再次,公司的账册对外讲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绝不能随便让会计或出纳带回家,公司账目只能留在公司内部,这是一项制度规定;最后,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先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再与员工结清薪筹,退回员工档案、退工单,更不能随便找社会上闲散人员,充当担任公司会计或出纳的要职。会计负责账册,出纳负责现金,两者作用或功能不能混淆合并;再次,公司的账册对外讲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绝不能随便让会计或出纳带回家,公司账目只能留在公司内部,这是一项制度规定;最后,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先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再与员工结清薪筹,退回员工档案、退工单,更不能随便找社会上闲散人员,充当担任公司会计或出纳的要职。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