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