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5年8月10日,某乡镇煤矿职工吴某等六人就不服从管理人员强令他们冒险作业被扣发工资、奖金一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1995年6月8日,该煤矿露天矿场爆破时,共打炮眼8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两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两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令吴某等6人进入采矿面作业。吴某等6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65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煤矿在未排除瞎炮的情况下让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违反劳动法规,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系因险情未除,不负有责任,裁决煤矿补发吴某等6人工资,奖金6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
该乡镇煤矿管理人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是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被职工拒绝后又以未完成当天生产任务为由扣发工资和奖金,更是明显的侵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在工作地点威胁生命安全或有毒有害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在危险没有排除,仍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在此情况下煤矿应照发工资。该规程第七十二条还明确规定,发生瞎炮,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理,在没有处理完毕前,不准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而本案中,煤矿管理人员公然违反上述规定,在没有排除瞎炮,工作面仍存在险情的情况下,强令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是十分错误的。当职工行使保护自己安全权利时,该煤矿领导又以未完成采煤任务为由扣发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更是错上加错。“安全第一”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本案中反映的问题在一些乡镇企业带有普遍性,这些企业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规章制度不落实、瞎指挥等问题严重存在,屡禁不止。他们只想赚钱,不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劳动保护设施都没有,让职工整天在险情下作业,这是导致企业中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有些职工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安危,冒险作业,这也是错误的。应当像本案中吴某等6人那样,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安全生产,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每一名职工都重视安全生产,各种事故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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