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可自桂“公司”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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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199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199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力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评析」

事实上,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在我国,生产经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本身具备的条件来确定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法人企业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于出资人和企业成员的财产,并以其本身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出资人和企业成员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还债责任;而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企业,它的设立在自身条件上和程序上都要有较一般企业严格得多的要求。《公司法》第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该法第77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由于公司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特别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设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等许多方面有本质差别,擅自冒用公司名义,不仅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而且容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经济活动中,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也已经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法人企业,利用法人资格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可处以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工商部门对某甲和某乙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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