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储户存折两日进出百万谁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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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储户张某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请求银行返款付息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02年7月30日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支行(以下简称涪陵支行)申请开设了活期储蓄帐户,双方约定凭密码支取,原告张某遂设定了自己的密码。2003年2月26日16时47分,被告涪陵支行新星分理处按照储户的要求,从第三人张明的帐户上通过转帐的方式转入原告张某存折帐户上现金300000元,同日16时49分从另第三人周小亮的帐户上转入原告张某的帐户上现金154999.99元。当日,原告张某的帐户上共转入现金454999.99元。次日,9时30分,被告涪陵支行新星分理处按照储户提供的储蓄卡和密码,通过转帐的方式从原告张某的帐户上分别转入第三人张一、周小(均为化名)的帐户上各155000元、转入另第三人王某的帐户上245000元。被告涪陵支行星分理处在办理每一笔转出、转入款项时的取款和存款凭条上让储户进行了确认。事后,原告张某以其本人从未动用过相关款项为由,请求被告返还存款455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原告张某未提供2003年2月27日转帐时未在场和自己在被告处开设的储蓄卡及密码被盗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真实有效,按合同约定“凭密码支取”的取款方式,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储蓄卡上的款项周转没有过错。据此,依法做出了原告返还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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