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违法无效学徒身亡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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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个体修摩托车经营户与学徒约定“学徒期三年内不支付工资”,但是由于此口头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被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1998年3月,王鹏星到其舅舅孙合明开办的摩托车配件门市学习修理摩托车技术,口头约定学徒期三年不给工资也不收取学习费。2001年6月1日,王和另一名青年骑走一辆修好的摩托车到水库去游泳,不慎溺水死亡。王的父母以孙合明和王鹏星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为由,提交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孙合明与王鹏星的口头约定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无效;他们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孙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裁决孙合明补偿王的工资、丧葬费、抚恤金。孙合明不服,认为王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裁决书裁决内容没有事实根据,起诉到淇县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合明开办的摩托车维修部属个体经济组织,而王鹏星生前与该经济组织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为其提供劳动,作为个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王不是因工死亡,其待遇应参照现行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合法有效。据此,依照《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孙合明给付王鹏星的父母王生前工资6400元,丧葬补助费500元,一次性抚恤金2200元。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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