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用真人扮演大众普遍喜爱的卡通形象吸引顾客不失为一种促销策略。但是要注意了,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之前要征得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才行。
12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群光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光公司”)侵犯“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纠纷案,认定群光公司侵权事实成立,需赔付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为店庆使用卡通形象被诉侵权
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是长篇益智趣味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与发行方,该卡通片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热播并屡获殊荣。
2009年10月,群光公司举行群光广场6周年庆并开展大型商品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公司网站及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作品中包括喜羊羊在内的6个卡通形象。在该商场活动中,附送的赠品印有“喜羊羊”等角色,还安排工作人员穿“喜羊羊”、“灰太狼”等服装道具进行促销。
原创动力公司认为,喜羊羊等卡通形象在广大电视观众和青少年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因此极具商业开发价值;而群光公司未经其许可,为商业促销目的,在商业经营中借用喜羊羊等卡通形象,显然是看重了这些流行卡通形象的知名度,期望借此提升其促销活动的人气,最终提高其商业盈利。
为此,原创动力公司2009年12月向武汉市中院诉请判令群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认定商品化形象权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武汉市中院认为,群光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分别以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了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沸羊羊、灰太狼、红灰狼等共计6副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武汉市中院判令群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等6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其商业促销活动中制作、向公众提供含有这些美术作品的宣传印刷品及赠品,停止在其商业促销活动中使用含有原告美术作品的服装道具,删除群光公司网站上含有喜羊羊等美术作品的宣传印刷品。
此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无异议。
“谁动了创意产业的奶酪,谁就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告。”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近年来新兴创意产业中出现的新作品形式——卡通形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结果提醒公众,流行动画作品中的知名卡通形象是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商业性的利用都应当尊重并不得侵犯卡通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未经授权,商场在促销活动中随意利用公众熟悉的美术或动画形象的行为都可能是侵犯行为。
“此案的开创意义还在于,对未经许可装扮成他人创作的卡通形象进行人偶表演是否合法进行了司法认定,从司法实践层面认定了商品化形象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