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金某原为某地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06年11月,地产公司为金某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金某自2006年7月1日起为北京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实股东,占2%股份。”但地产公司一直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09年,地产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不认可金某为该公司股东。金某只得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地产公司股东,并占有2%的股份。
法官讲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金某仅凭地产公司的一纸“证明”,要求确认其享有华远地产公司2%的股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无相应记载,且未提供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手续、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地产公司并未增资扩股,其股东也未将股份转让给金某,“公司奖励”的股份,并不能使金某当然的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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