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自2000年入职老家快餐公司,2009年12月辞职后,提起仲裁要求老家快餐补发加班费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钟某不服裁决诉之法院。目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钟某诉称:原告于2000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担任经理。2009年10月,被告自行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属餐饮企业,原告在职期间经常加班,却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原告休年假。基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了裁决书。原告对该结果不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如下款项:
1、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250元;
2、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22 000元;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15 500元;
4、补缴的社会保险;
5、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加班工资41 919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 480元;
6、2008年、2009年未休10天年假工资2586元;
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老家快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主体错误,被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经被告核实原告的工作单位是北京老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家技术公司)第五十六分店,被告认为原告应起诉老家技术公司。 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原告入职的时间,2004年老家技术公司加盟老家快餐公司,2007年老家技术公司被老家快餐公司吸收合并。争议在于钟某2007年公司合并后究竟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为查明事实,吴法官两次到钟某工作过的老家快餐公司所在的商场及银行进行调查,查明:2007年老家技术公司被老家快餐公司吸收合并后,钟某所在的分公司并未被吸收,钟某在此期间一直经营直到2009年12月,老家技术公司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到期。钟某利用此机会,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后老家快餐公司要求与商场续签租赁合同,才发现一直钟某在此经营,于是老家快餐公司给付钟某30万转让费及一万余元奖金才将该店收回。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送来了锦旗,赞扬吴法官“严谨求实 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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