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靡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游戏,“大富翁”游戏经久不衰,也引发了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之间关于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执。记者29日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查明,大宇公司注册在台湾,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大宇公司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在大宇公司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大富翁”文字已被使用。但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2005年7月,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大网络公司或授权运营该款游戏。
一字之差引发争议。大宇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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