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8月10日,原告雨帆公司出售给被告齐河公司淀粉60吨,双方在2009年12月31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13393.18元货款,其中已付货款5万元是以汇票形式支付。2010年2月,该5万元承兑汇票被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无效。2010年5月17日,原告收回被告在2009年12月31日背书转让于原告而原告又背书转让给东乡县耀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无效汇票(票号01620187,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在同日又另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给耀丰公司5万元,这样可以说齐河公司此5万元货款未付,被告尚欠原告共计163393.18元。雨帆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诉至法院。
「分歧」
5万元承兑汇票被判无效,原告雨帆公司无法实现该票据的权利,但原告是在本案中起诉还是另案起诉被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和被告均对原告持有的汇票被判无效这一事实无异议,等同于被告齐河公司未支付这5万元货款,所以原告可在本案中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此为票据纠纷,应依据《票据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偿另案起诉。
「评析」
5万元承兑汇票被判无效,原告雨帆公司无法实现该票据的权利,但原告是在本案中起诉还是另案起诉被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和被告均对原告持有的汇票被判无效这一事实无异议,等同于被告齐河公司未支付这5万元货款,所以原告可在本案中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此为票据纠纷,应依据《票据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偿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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