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夫妻共开公司,妻子要看账薄,丈夫不让,于是妻子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妻子状告丈夫和公司侵犯知情权的案件,判决被告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供原告赵女士查阅。
原告赵女士诉称,原告与高某于2003年10月共同出资设立某橱柜有限责任公司,各占公司股份的50%,但由高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全部管理和经营活动。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某橱柜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提供财务报告和相关材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橱柜有限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供原告查阅。
被告某橱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答辩称,高某和原告赵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2005年上半年,由于夫妻双方有些矛盾,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高某不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现在原告赵女士起诉高某,是和高某赌气,完全是无事生非。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作为被告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知情权作为股东一项重要权利,公司不能非法剥夺。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