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民政府状告大通酱品厂和淮南百乐实业集团两企业恶意串通,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段,意图以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目的的案件,判决两被告签订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土地和房产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2002年2月4日,经大通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区属国有企业大通酱品厂与淮南百乐实业集团于2002年2月19日签订了《大通酱品厂转让协议》,该协议决定将大通酱品厂所属的土地和房产(现已抵押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淮南百乐实业集团,协议约定转让标的物有:一、酱品厂原所属的土地的使用权和房产(具体数量见抵押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二、酱品厂43名职工的养老金和失业金。该协议还对转让方式、时间以及双方责任和权利等方面作出了约定。
2002年12月19日,两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决定对2002年2月19日所签《大通酱品厂转让协议》中关于“决定把酱品厂原来所属的土地和房产转让给百乐集团”改为“决定把酱品厂除去职工住宅以外的所属土地和房产(包括已抵押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百乐集团”。2003年12月1日,两被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终止2002年2月1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并约定原协议终止后,由酱品厂在三个月内将尚未交接的资产全部交付给百乐公司。2004年9月9日两被告在《淮南日报》向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刊登公告,又于同年11月15日称土地使用证遗失,在《淮南日报》上公告其土地证作废。
2004年9月14日,大通区政府致函市国土局申明:两被告申请该局在2004年9月9日《淮南日报》上所登公告中处置的两处房产及土地,既没有经区政府划拨,也没有办理出让手续,属国有资产。按规定,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单位申请报经区政府同意方可处置。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对处置的变价收入应一律上交区财政。
大通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国有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企业处置重要资产应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以抵押、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被告大通酱品厂作为区属国有企业与被告百乐集团签订的《大通酱品厂转让协议》系经过政府同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而两被告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由于处置了其它的土地和房产,且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应属无效协议。故一审判决2002年2月4日签订的《大通酱品厂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后来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为无效协议。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