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花了770.80元在沃尔玛买了8瓶过期橄榄油,数次与对方交涉无果后,凌先生将沃尔玛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而且在交涉中感觉“受到侮辱”,要求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昨日该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庭上,沃尔玛方面称其橄榄油不是在该处购买,并3次对凌先生的身份、购买动机等提出质疑。东莞市消委称,该案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东莞第一案,支持原告通过诉讼索赔。
事件回放
消委会工商局调解均未果
家住东湖花园附近的市民凌先生称,2009年6月5日,他在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东湖花园店购买8瓶橄榄油,价值共计770.80元。凌先生说,第二天他用橄榄油炒菜后觉得有些苦,于是查看橄榄油保质期发现产品的保质期是2007年12月4日到2009年6月4日。于是,凌先生就找沃尔玛方面交涉,要求赔偿。但沃尔玛方面称,凌先生购买的橄榄油不是在该处购买,拒不赔偿。
后来,凌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后者的安排下,双方又进行了数次协商,但都没达成一致意向。其间,东莞市工商局也介入调查和调解,但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凌先生将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货款770.80元,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7708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东莞市消委派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开坛出庭为凌先生支持诉讼。
第三方说法
消委会:
沃尔玛态度傲慢不尊重中国法律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告诉记者,沃尔玛在处理此事时,态度傲慢,称其完全不尊重中国法律。邓国平称,在沃尔玛出现过期产品是该公司对中国法律的漠视,出现了过期产品一再推诿是对法律的无视。邓国平说,该案是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东莞的第一案,消委非常重视,并称原告及代理人的意见也是消委的意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针锋相对
原告:小票发票等证明购买处
沃尔玛:不能证明系本人购买
昨日下午,该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指派了该公司员工张小姐出庭辩护。庭上,刘开坛律师出示了凌先生购买橄榄油的购物小票、发票、银联刷卡消费单、沃尔玛东湖花园店产品购销单以及东莞市工商局此前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凌先生在沃尔玛购买了8瓶橄榄油,该店也在那天一次性出售了8瓶橄榄油。张小姐认为,凌先生出示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是凌先生在沃尔玛购买了商品,而发票的抬头是写“东湖花园工程部”,刷卡消费单的签名也不是凌先生,所以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对此,凌先生说,他购买橄榄油时,跟一个在东湖花园工程部的朋友在一起,因为只带了750元现金,所以让朋友帮他用银行卡付了20.8元,开的发票就写的朋友的工作单位。
原告:交涉时受侮辱提精神赔偿
沃尔玛:质疑买橄榄油还要发票
为何会提出3000元精神赔偿?刘开坛说,凌先生此前交涉过程中,沃尔玛方面对凌先生的身份、购买动机等提出质疑,让凌先生受到“侮辱”,所以应该赔偿。昨日在庭上,张小姐3次质问凌先生“为何购买橄榄油”等问题。张小姐说,买橄榄油不符合中国人消费习惯。凌先生回答说,他是做生意的,买橄榄油是因为之前从未吃过,想尝鲜,自己用一些并且准备送点给朋友。
对于凌先生买橄榄油开发票一事,张小姐也提出质疑。张小姐说,按照普通人消费习惯,一般是购买家电等大宗电器等产品,才会要求开发票。这点让昨日在庭上听庭的东莞市消委秘书长邓国平很愤怒,庭后邓国平说,发票本来就是商家应该主动提供的,竟然还质疑消费者开发票等行为。
【来源:找法网】